关于公开征求《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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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运营与使用,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建设和交通局修订了《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2月25日反馈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联系人:牛恩滨*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295235627@qq.com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宁东镇长城路企业总部大楼607办公室。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运营与使用,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东基地核心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和监督。

  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建、日常监管等工作。

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运营、租赁费收支、维修维护等工作,自负盈亏,管委会可根据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补贴。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新招商引资企业入住资格进行审核,对已经过宁东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入住资格进行审批,并统一推送至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办理。  

第四条 建设和交通局、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建设和交通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宁东基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宁东管委会直接出资新建、改建和收购;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或将现有闲置住宅、公共建筑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受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统一管理。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经管委会确认的招商引资企业住房需求。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企业(或单位)、家庭(或个人)两种方式进行申请。

(一)园区企业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以家庭(个人)申请的,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企业住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具体条件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布;个人住户向宁东镇人民政府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及条件由宁东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建设和交通局申请复核。建设和交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配租与退出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交通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宁东镇人民政府根据房源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住房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和交通局备案。

第十租赁对象分配具体房源后,在2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承租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或借用他人姓名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自配租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

十六  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或经相关部门检查、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承租企业(单位)、家庭(个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由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清退工作;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承租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限腾退住房。

第十条  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住房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优先为承租企业(单位)、家庭(个人)另行安排配租。

第四章  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收取,由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收缴。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需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因故需要维修的,由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交通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承租企业(单位)、家庭(个人)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对违约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  承租企业(单位)、家庭(个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建设和交通局将会同有关故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宁东管办[2020]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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