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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 为 保 障 公 司 科 研 项 目 的 顺 利 推 进 , 提 升 分 子 生 物 学 实 验 的 效 率 与 准 确 性 , 根 据 项 目 需 要 , 拟 采 购 一 批 基 础 生 物 学 技 术 服 务 , 如 S a n g e r 测 序 、 引 物 合 成 等 测 序 服 务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积 极 参 与 。 采购地址: 北 京 市 市 辖 区 昌 平 区 岭 上 东 路 中 粮 营 养 健 康 研 究 院 资格要求: 1 . 竞 价 人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以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为 准 , 营 业 执 照 经 年 检 合 格 , 近 两 年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或 破 产 状 态 , 且 资 产 未 被 重 组 、 接 管 和 冻 结 。 2 . 竞 价 人 需 提 供 近 两 年 类 似 业 绩 表 1 份 ( 提 供 合 同 ) 。 3 . 能 开 具 6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资 格 , 提 供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4 . 竞 价 人 未 被 列 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 t t p : /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5 .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存 在 以 上 情 况 的 , 在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最 先 报 名 的 投 标 人 参 与 竞 争 。 6 . 本 次 询 比 价 不 接 受 多 家 单 位 联 合 报 价 , 不 允 许 分 包 或 转 包 。 7 . 不 接 受 中 粮 及 蒙 牛 供 应 商 黑 名 单 ( 以 蒙 牛 集 团 采 购 招 标 管 理 部 下 发 的 黑 名 单 为 准 ) 的 企 业 参 与 竞 争 。 1 . 竞 价 人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以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为 准 , 营 业 执 照 经 年 检 合 格 , 近 两 年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或 破 产 状 态 , 且 资 产 未 被 重 组 、 接 管 和 冻 结 。 2 . 竞 价 人 需 提 供 近 两 年 类 似 业 绩 表 1 份 ( 提 供 合 同 ) 。 3 . 能 开 具 6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资 格 , 提 供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4 . 竞 价 人 未 被 列 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 t t p : /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5 .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存 在 以 上 情 况 的 , 在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最 先 报 名 的 投 标 人 参 与 竞 争 。 6 . 本 次 询 比 价 不 接 受 多 家 单 位 联 合 报 价 , 不 允 许 分 包 或 转 包 。 7 . 不 接 受 中 粮 及 蒙 牛 供 应 商 黑 名 单 ( 以 蒙 牛 集 团 采 购 招 标 管 理 部 下 发 的 黑 名 单 为 准 ) 的 企 业 参 与 竞 争 。 8 . 具 有 基 础 生 物 学 技 术 服 务 的 相 关 资 质 。 报名须知: 执 行 线 下 采 购 招 标 流 程 报 名 资 格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顺 序 按 照 如 下 要 求 提 供 : 1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 注 : 以 上 三 项 或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 有 效 的 开 户 行 许 可 证 ; 2 、 能 开 具 6 %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资 格 , 提 供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3 、 提 供 本 企 业 近 2 年 ( 2 0 2 4 、 2 0 2 5 年 ) 财 务 报 表 或 第 三 方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备 注 : 如 果 法 定 代 表 人 报 名 , 请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或 证 明 )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果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报 名 , 请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另 外 , 需 提 供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在 本 单 位 近 一 年 社 保 缴 纳 的 证 明 文 件 ; 5 、 企 业 最 近 1 年 任 意 3 个 月 的 依 法 纳 税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和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6 、 近 1 年 ( 2 0 2 5 年 - 至 今 ) 3 个 以 上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的 证 明 材 料 ( 以 合 同 以 及 订 单 或 验 收 报 告 为 准 ) ; 7 、 潜 在 投 标 人 报 名 提 供 信 息 表 ( 附 件 1 ) ; 8 、 保 密 承 诺 书 ( 附 件 2 ) ; 9 、 关 于 聘 用 蒙 牛 在 职 人 员 亲 属 ( 含 特 定 关 系 人 ) 及 离 职 人 员 的 告 知 函 ( 附 件 3 ) ; 1 0 、 企 业 的 无 失 信 证 明 。 1 1 、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相 关 专 业 文 件 材 料 。 以 上 各 类 证 书 、 证 明 材 料 应 为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均 需 逐 页 加 盖 公 章 , 并 按 以 上 “ 组 成 及 顺 序 ” 合 并 在 一 份 P D F 格 式 文 件 中 , 于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前 ( 如 下 ) 送 到 l i . l i 6 @ m e n g n i u . c n 电 子 邮 箱 进 行 审 查 ( 过 期 发 送 不 予 受 理 ) , 邮 件 主 题 为 “ 单 位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邮 件 内 容 写 清 楚 报 名 单 位 的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领 取 价 单 文 件 。 以 上 报 名 资 料 需 在 提 交 电 子 版 资 质 文 件 同 时 , 所 有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均 需 逐 页 加 盖 公 章 邮 寄 ( 纸 质 资 料 发 快 递 ) 至 报 名 联 系 人 处 ,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 以 上 内 容 必 须 清 晰 、 易 辨 认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没 有 提 供 有 效 证 件 ) 一 式 两 份 ; 在 提 供 电 子 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时 将 快 递 单 据 原 件 扫 描 件 一 并 提 供 。 资 料 邮 寄 地 址 信 息 : 【 收 件 人 : 李 莉 ; 联 系 电 话 : 1 3 0 5 1 3 3 7 3 7 7 ; 收 件 地 址 :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北 七 家 镇 未 来 科 技 城 南 区 四 路 中 粮 营 养 健 康 研 究 院 研 发 楼 9 层 】 资 料 提 供 不 全 或 者 未 按 时 间 要 求 提 报 的 将 被 拒 绝 接 收 , 所 提 供 的 资 质 业 绩 文 件 中 如 有 虚 假 情 况 , 一 经 发 现 将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参与流程说明: 潜 在 投 标 人 依 据 资 格 要 求 自 主 评 估 , 符 合 条 件 的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及 资 格 验 证 , 蒙 牛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招 标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b c g . m e n g n i u . c n / ) - 投 标 系 统 - 查 看 公 告 - 参 与 项 目 - 报 名 资 料 递 交 , 提 交 报 名 资 料 待 验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