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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三章成交标准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
说明:本次采购为本项目的重新采购活动,竞争性磋
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重新采购”字样仅为区
别第一次采购活动。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项目
名称填写“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或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重新采购)”
均可,但响应文件落款时间须为重新采购活动时间之
后(即 2026 年 8 月 14 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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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
路 5 号明发总部基地 8 栋一单元 402 室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宁咨司招标(2026)93 号
1.2 项目名称: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
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预算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1.5 最高限价:人民币 50 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1.6 采购需求: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
磋商文件。
1.7 合同履行期限: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30 日止,完
成所有指定项目的查验评估、报告出具及验收配合工作。
1.8 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1.9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1.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南京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网站在线打印,打印时间须为本
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
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的,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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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
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成交标准。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
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无。
2.4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原件,未按要求提供承诺书的,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磋商文件
1、获取时间:2026 年 8 月 14 日 12 时 00 分到 2026 年 8 月 21 日 17 时 30
分。
2、获取方式:(1)现场获取或者邮寄获取:①现场获取:供应商授权代
表请于上述获取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内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或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无固定格式,但须载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经办人
姓名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两份材料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 5 号明发总部基地 8 栋一单元 402 室
获取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 100 元;②邮寄获取:
为方便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接受邮寄形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上述获取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将单
位介绍信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无固定格式,但须载明供应商名称、项
目名称、经办人姓名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两份材料的清晰
扫描件发送至 njnzzb@126.com【注:①邮箱地址为“南京南咨招标”首字母;
②供应商可将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的凭证及详细的文件费用开票信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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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注明普票、专票,需要开具专票的,必须提供企业名称、税号、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的开票信息)同上述材料一并发送;③供应商
可将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收件地址同上述材料一并发送;④发送材料时邮件主
题须为“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单位名称+经办人及手机号”】。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 100 元(接受电汇转账,可个人账户付款,汇款时
须备注:标书费—单位名称),电汇转账信息:①收款单位:南京南咨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②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③账号:
253581096810001。请完成上述操作后拨打 *开通会员可解锁* 确认所需材料是否符
合要求以及如何领取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如邮寄等)。(2)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经售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不予退还。(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在上述规
定时间内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为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获取磋商文件的供
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售价:100 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2026 年 8 月 26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 年 8 月 26 日 9 点 30 分
(北京时间)。
(3)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开标地点: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 5 号明发总部
基地 8 栋一单元二楼会议室。
五、开启
(1)时间:2026 年 8 月 26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 5 号明发总部基地 8 栋一单元二楼会议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勘察现场、答疑: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考察。如供应商因主动
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自行承担。
2. 本 次 采 购 公 告 在 “ 江 苏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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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szbcg.com/#/newindex”上发布,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
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3.响应文件份数: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电子文件 U 盘一份,
电子文件须为响应文件盖公章(红章)正本的 PDF 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
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
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4.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4.1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
〔2021〕5 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
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
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诚
信
档
案
’
系
统
链
接
打
开
系
统
页
面
( 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
nid=769BA9C8E1729422E7173B991C8EC1E5 ) 登 录 ( 未 注册 的 供 应商 应 先 点 击
‘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
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
诺书》,打印时间须为本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由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未按要求提供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的,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按
无效投标处理。
4.2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
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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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本章资格要求第 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
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
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否则
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4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
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江苑路 9 号
联系人:马主任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京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 5 号明发总部基地 8 栋一单元 402 室
联系方式:晁玉增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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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晁玉增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标地点——南咨公司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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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
定等。
2、定义
2.1“采购人/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
体组织。
2.2“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
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
的社会中介机构。
2.4“服务”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5“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中小企业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
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
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
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
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
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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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规定扶持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2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
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 号)。
3.3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3.4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
采购代理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
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政
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采协【2024】20 号)规定标准计
取,不满叁仟元按叁仟元计取。请供应商将上述费用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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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此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另计。
4.3 评标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
二、响应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
与采购代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
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
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
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6.5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 A4 规格幅面打印、胶装
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
商承担。
6.6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地址、电话、传真等。
6.7 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
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
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
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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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章磋商公告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
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磋商公告中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资格
条件证明文件;
(5)★第一章磋商公告中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
条件证明文件;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供应商已完成与该项目类似业绩;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
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
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服务承诺;
(4)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人员情况一览表;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
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政府采购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串通报价、哄抬价格等恶
意竞争行为,任何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报价、串通哄抬报价等价格将会被拒绝。
(3)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
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
责任等相关费用,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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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因素,一旦成交,合同单价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供应商的任何错
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
理由。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供应商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方的最终投标报价中。
(5)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融资能力、管理
水平和工程实际,参照各类费用标准和规范,结合工程所在地的社会、政治、
自然条件,综合考虑市场及政策风险因素自主报价。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
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8、响应文件签署
8.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2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
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8.3 有下列情形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8.4 响应文件的撤回与修改
8.4.1 响应文件的撤回
(1)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撤回响
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
8.4.2 响应文件的修改
(1)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
使采购人在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前述相关规定编写,正、副本分别密
封,并按规定标记,还须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开始时间前不
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8.5 磋商有效期为 90 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在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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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四、磋商
9、联合体(不采用)
9.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9.2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9.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
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专业的
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
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
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响应全
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
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9.4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9.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评审与磋商组织
10.1 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
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0.1.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
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接受联
合体的项目,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0.1.2 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
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
的响应程度等方面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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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
商,评审结束后将不再接受有关询问。
10.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
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10.3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10.4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
10.5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
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
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文件。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
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
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
偏离的认定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认定响应
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0.6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
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为准。
(2)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的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单价金额百分比有明
显错误(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4)总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总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
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投标报价同时出现两种(含)以上错误的,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
进行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经供应
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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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磋商程序
11.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
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评审结束后将不再接受有关询问。
1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1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
需求中的技术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
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11.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
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1.5 本项目采用两轮报价机制,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写的报价为第一
轮报价,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报价以外内容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
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轮报价)。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代表应当集中在评审室或监控范围内,当场递交最后报价表,待全部递
交完毕后,再集体退出评审现场。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即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即第二轮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即第二轮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
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后,如果中标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
且没有分项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磋商小组(小组成员 3 人及以上)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即第二轮报价)
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
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等。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
组要求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现场一致同意后,磋商小组可
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必须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表述最终认定响应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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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响应的原因。
11.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退出磋商。
11.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响应文件的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3)响应文件中的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4)如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
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5)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磋商文件要求的;
(6)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7)与磋商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8)改变项目清单、数量、单位的;
(9)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0)明显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1)响应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的;
(12)响应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验收、
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4)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8)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9)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和服务响应,而是直接拷贝竞争性磋商文件
技术要求的;
(20)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安全第一责任人等)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
18
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磋商小组认为
不应当雷同的其他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
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2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等;
(25)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1.8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
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1.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
需求等。
12、评定成交方法和标准
12.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
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
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2 综合评审的主要因素是: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13、确定成交供应商
13.1 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
19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
价也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3.2 本项目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总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
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 11.8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按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3.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供应商及时
到南京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13.4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采购代理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3.6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均不退回。
14、编写评审报告
1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5、签订合同
1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5.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5.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
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4 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
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
15.5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
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况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
20
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5.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
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7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
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时的
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15.8 因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工作中操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标
准要求,造成采购人被主管部门处罚的、财产损失的,所有损失由成交供应商
负责。
五、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6、询问
16.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提出询问,采购代
理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7、质疑
17.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
文件原件送达南京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7.2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必要的
法律依据(具体条款)、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
传真号码等);
(5)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
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
21
体权限和事项。
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质疑函应当现场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
明。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不予受理。
17.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
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提交响应截止之日前
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
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17.4 采购代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
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
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8、投诉
18.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19、诚实信用
1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
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9.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
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9.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
22
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将提请财政
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评审纪律,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属
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
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19.6 供应商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应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政
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违约风险提示
20.1 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
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由财政
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1、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
(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
价平均值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
应)报价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
(响应)报价×50%;
23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应)报
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
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 30 分钟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
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供应
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
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
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
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
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
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
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
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2.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22.1 开标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评审、澄清、
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
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2.2 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
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责任。
22.3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磋商评审,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
响应文件。
2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
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24
23、评审过程中的书面澄清
23.1 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
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
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
都作澄清要求。
23.2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
23.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
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5
第三章成交标准
1、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
法。
2、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 100 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
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
同且最后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即(三)评分因素及分值:3.1-3.6
得分之和)优劣顺序推荐。
3、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4、本项目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总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
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 11.8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按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5、评标细则
(一)资格性审查(通过/未通过):
序号
评定标准
通过√
未通过 X
1
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2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章原件
3
投标报价未超过预算(最高限价)
4
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
信用承诺书并符合响应要求
(二)符合性审查(通过/未通过):
26
序号
评定标准
通过√
未通过 X
1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签字盖章)
2
响应文件的完整性(1 正 2 副)
3
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的组成中加
★项目材料
4
不存在重大负偏离
5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评分因素及分值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
1.1
价格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小数点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0
2.1
供应商业
绩
供应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每提供 1 个类似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9 分。 (注: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复印件必须反映出合同签订时间、标的内容等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未提供;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9
2.2
项目负责
人经验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5 年(含)以上类似项目工作经验的得 5 分,3 年(含)-5 年(不含)得 3 分,3 年(不含)以下得 1 分。 (注:工作经验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为准,工作经验证明材料须能反映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职位、工作经验,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5
2.3
项目负责
人能力
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5 分;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5分。 (注:须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要求能够反映具体的相关内容,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5
2.4
成果展示
供应商对历年完成的类似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服务项目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供相关成果展示,提供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得 3 分,提供相关成果展示的得 3 分,本项最高 6 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单项不可重复计分。)
6
27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
2.5
评估专家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工程、物业、消防、水电等相关专业评估人员团队不少于 40 人的得 3 分,在此基础上增加 1-9 名人员的加 1 分,增加 10 名及以上的加 2 分,本小项最高得 5 分。【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工程、物业、消防、水电等相关专业评估人员团队名单、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中标后实际服务的团队人员与响应文件中的名单一致);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2)上述专业评估人员团队中,每有 1 人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0.5分,本小项最高得 3 分。(注:须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8
2.6
软件服务
(1)供应商拥有类似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系统或软件的得 6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提供系统或软件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若是购买的,则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若是租赁的,则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允许系统或软件名称与评分名称不完全一致,但主要功能需满足本项目的服务要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2)供应商提供的系统或软件具备检查标准设定、专家管理、项目管理功能的,每提供 1 项功能得 2分,本项最高得 6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提供软件或系统功能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允许功能名称与评分名称不完全一致,但主要功能不允许偏差;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12
3.1
需求理解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需求理解材料(对项目的认识、项目服务实施的整体设想和策划、重点难点分析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对本项目核心需求、查验评估重点难点理解完整深刻,对江北新区物业管理现状有清晰认知,整体设想与策划完全贴合采购人需求的,得 8 分; 对项目核心需求理解较为完整,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到位,整体设想与策划贴合采购人主要需求的,得 5分; 对项目需求有基本理解,能识别部分重点难点,整体设想与策划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2 分; 未提供需求理解材料,或理解偏差较大,与项目需求严重不符的,不得分。
8
28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
3.2
服务方案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次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的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实施计划、实施进度安排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 (1)提供详细的调研计划,包含调研对象、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要素完整的得 3 分,缺 1 项扣 1分,扣完为止; (2)提供定制化的评估实施方案,包含各板块查验标准、评估流程等内容,贴合评估项目小区类型(商品房、保障房)特点的得 3 分,通用方案得 1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3)现场查验的人员分工、设备配置、作业流程、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得 3 分,基本合理的得 1 分,不合理或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4)明确评估报告的编制规范、内容框架、出具时限,要素完整的得 3 分,缺 1 项扣 1 分; (5)制定针对查验问题的整改跟踪、复核评估方案,有明确复核标准的得 2 分,无复核方案的不得分。
14
3.3
风险预案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风险预案进行综合评分。 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预测,并有合理可行的风险应对方案,完整详细的得 6 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合理预测,且提供风险应对基本解决方案的得 4 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一定程度了解的得 2 分; 未提供或不满足需求的不得分。
6
3.4
团队人员
配置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及专家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任务分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综合专业技术强、配置合理、数量充足,对类似项目经验丰富,岗位职责明确的得 8分;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综合专业技术较强、配置合理、数量充足,岗位职责基本明确的得 6 分;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置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4分;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缺乏综合专业技术、配置和岗位职责模糊、数量难以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2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须明确人员配置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其专业能力、项目经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8
29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
3.5
专业服务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能够整合专业服务或企业支持性资源,为项目运作提供相应专业服务进行综合评分。 支持性资源丰富,服务专业、针对性强的得 4 分; 支持性资源较丰富,服务较专业、针对性较强的得 2分; 支持性资源基本满足项目要求,服务基本专业、基本具有针对性的得 1 分;未提供或不满足需求不得分。
4
3.6
沟通机制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沟通机制的主动性进行综合评分。 对于项目实施进度及情况,有固定时间节点主动向采购人系统性汇报的得 5 分; 项目实施中遇到情况能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的得 3分; 当采购人问询项目实施情况时,能准确汇报相关信息的得 1 分; 未提供或不满足需求不得分。
5
合计
100
注:
(一)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如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
业承接的,则给予 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
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二)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10%的价格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 号)。
30
(三)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
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
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 号)。
(四)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
策。
(五)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
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六)所有证书、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
依据,否则不得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若为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应清晰可
辨认,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
(七)供应商提供的投标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将作无效标处理。
骗取成交的,将取消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采购人的损失。
31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
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关于开展退还住
宅物业保修金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拟选聘一家专业评估单位,开展
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工作。
二、采购内容及核心目标
1.采购内容:
(1)新建交付小区项目:覆盖 6 个街道共 12 个新交付住宅小区,项目类
型包含商品房、保障房,总建筑面积 202.27 万平方米,具体详情详见附件 1。
(2)物业保修金退还项目(以下简称“退保修金项目”):针对已完成竣
工验收备案满五年、满足物业保修金退还条件的住宅小区项目,项目总数不超
过 30 个。
2.核心目标:根据小区交付时序,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承接查
验的图纸资料(各系统图纸)、土建结构(单体建筑系统、地下车库系统)、
水电(电梯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变配电系统)、暖通(消防给水系统、弱电
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园林绿化(园林景观系统、道闸系统)等
五大板块情况进行评估。
一是为破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交接难题,厘清建设单位和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边界,从源头化解物业管理矛盾、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落
实市房产局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
保修责任,保障小区业主居住品质,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服务要求
1、项目建设遵循标准: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法规和标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总体要求
(1)组建不少于 40 名的评估专家团队用于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
评估工作。(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的作无效投标
处理。)
32
(2)编制 12 个新交付住宅小区及退保修金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
估方案;每个评估项目组建 5 名(含)以上物业行业专家(须经甲方审核确
认)及 2 名(含)以上专家配合人员团队,共同开展查验工作。依据评估方案
要求,完成 12 个新交付住宅小区及退还物业保修金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现场评
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针对 12 个新交付住宅小区评估遗留问题整改情况组织
复检,形成复评报告。同步做好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务培训、政策
宣传及沟通协调相关工作。
(3)协助采购人组织召开物业承接查验评估启动会、评估报告评审会、评
估报告见面会,并负责起草会议通知、会议方案、整理会议纪要等与会议相关
的文本资料及各类表格等技术性资料。
(4)收集整理评估报告评审会专家建议及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并及时向
采购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协助采购人制定整改报告,下发整改通知单。
(5)根据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情况及评审会专家意见书,经研究分析撰写评
估报告(评估报告需包含项目评估问题清单、工作建议和回头看整改情况)。
(6)根据全年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工作情况,2027 年 7 月 30 日前出
具“2026 年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项目”数据分析报告。
(7)收集 12 个新交付住宅小区及退还物业保修金项目的业务档案,一案
一档,归集成册并移交采购人。
4、人员要求
(1)本项目须配备 40 人以上的项目团队(含项目负责人 1 名、评估专家
团队)。
(2)项目团队人员应保持稳定,成交供应商不能因项目团队人员变化影响
项目进度。
5、满意度测评要求
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并
按要求配合做好满意度测评相关工作。
6、台账资料
成交供应商须如实记录项目进展情况并保存该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
台账资料。
33
7、保密要求
未经采购人同意,实施期间所有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包括自媒体)。一经
查实即属违约,采购人有权停止协议。
8、其他要求
(1)不得与受服务的对象及其相关人有直接利益往来行为。
(2)实施期间应建立与采购人紧密沟通机制,定期(不少于一月一次)会
商。
四、报价要求
1、报价应包含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售后
服务、伴随配套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
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
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
3、供应商报价除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
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
一致的以采购人理解为准。
五、付款条款
合同签订后,成交单位开具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30%预付
款;乙方服务周期结束且完成全部服务工作内容后,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剩
余款项。
注:每次付款前 5 个工作日,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等额发票、相关
的明细和清单,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因财政审批导致的迟延支付,采购
人不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六、验收办法
由采购人根据《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项目综合验收表》(详
见附件 2)进行验收。
34
附件 1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项目统计表
序号
所属 街道
备案名
小区 性质
开发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面积(万㎡)
1
顶山街道
城市星皓雅园
商品房
南京轩恒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南京仁恒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10.50
2
顶山街道
金沙云邸尚园
商品房
南京嘉亨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
上海用为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12.32
3
江浦街道
瀚林雅境园
商品房
南京孚城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15.74
4
江浦街道
城市星瀚花苑
商品房
南京振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南京仁恒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21.88
5
江浦街道
瑧悦府
商品房
中垠地产(南京)有限
责任公司
兖矿东华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6.21
6
江浦街道
望江景和园
保障房
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南京浦口康和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28.07
7
桥林街道
林山雅苑三期
保障房
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杰助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
25
8
桥林街道
长桥居
商品房
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金基物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
34.21
9
汤泉街道
侯郢佳苑
保障房
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
南京浦口康和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6.57
10
汤泉街道
尚锋尚水(三
期 D1 组团)
商品房
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万科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7.44
11
永宁街道
樾湾和园
保障房
南京中建乡旅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
南京杰助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
20.25
12
葛塘街道
芳庭潘园雅苑
保障房
南京新北企业咨询管理
有限公司
南京银城轩辕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14.08
合计
202.27
35
附件 2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项目综合验收表
验收时间:
中标单位:
序号
内容
标准
验收结果
备注
1
团队人员
1.
项目负责人、专家资质符合要求;
2.
组建不少于 40 名的评估专家团队用于物
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工作; 3.
每个评估项目组建 5 名以上(不同板
块)物业行业专家团队。
2
专业服务
1.
每个评估项目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
评估工作方案和风险预案; 2.
按照评估方案完成每个项目的现场查验
评估; 3.
负责对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培
训、宣传及协调等工作; 4..
协助甲方组织召开物业承接查验评估启
动会、技术评审会、评估报告评审会、评估报告见面会,并负责起草会议方案、整理会议纪要等与会议相关的文本资料及各类表格等技术性资料。
3
评估报告
1.
收集整理技术评审会、评估报告评审会
专家建议及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协助甲方制定整改报告,下发整改通知单; 2.
每个评估项目根据承接查验情况、回头
看情况及评审会专家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3.
收集 12 个新交付项目及退还物业保修金
项目的评估业务档案,一案一档,归集成册并移交甲方。
验收意见
验收人:
36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
采购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供应商单位 :
签订日期 :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监制
37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结
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
验标准化评估(项目编号:宁咨司招标(2026)93 号),服务内容详见甲方采
购文件、乙方响应性文件等。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项目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
分项价款在“分项报价及费用测算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除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以外,还包含以下内容:
(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
(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乙方投标报价是本采购文件所包含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本采购文件未说
明但完成该项目必须包含的所有全包费用的价格体现。投标供应商的任何错漏、
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甲方就本合同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约定执行。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
估 (项目编号:宁咨司招标(2026)93 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
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表;
38
(2)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
(3)服务承诺;
(4)成交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的服务成果质量必须满足相应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甲方的要求。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调度,积极响应甲方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完成甲
方安排的各项任务。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技术成果、版权向第三方转让,但双方仅为本
协议项下项目和预定的目的使用与复制上述文件资料的除外。如果违反上述约
定,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
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保证所有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
信息采集、调查研究、服务成果等)的真实性,并为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和后
果,保证评估报告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分析科学、结论客观,具备较强的可
操作性。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以及乙方的承诺。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
“技术条款偏离表”相一致;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全部达到采购文件各项要求,
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应规定;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
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第六条 交付和验收
1、合同履行期限: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30 日止,完成
所有指定项目的查验评估、报告出具及验收配合工作。
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江北新区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等相关规定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3、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采购文件、甲方认可的标准和乙方响应文
39
件的承诺(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4、由甲方根据《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项目综合验收表》
(详见附件)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或甲方自行支付;
3、付款条件:
乙方申请付款前,须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
绝或迟延支付,且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
启动付款程序。
甲方因资金拨付、审批流程等因素导致的付款迟延,乙方表示充分谅解,
不作违约行为处理,甲方不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支付安排如下:
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30%预付款;
乙方服务周期结束且完成全部服务工作内容后,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剩余款
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1%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
日起 7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 5‰的滞纳
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 1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
时生效;乙方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滞纳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
4、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 10%的违约金。甲方未发现导致接收的,甲方有权在
接受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服务,同时视情有权不
予支付相关款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0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
经乙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
同总价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
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
按合同总价款的 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继续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承担上述 2-6 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
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8、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30%赔偿金;
9、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技术服务成果,每发生一次,扣 500 元/次;
技术服务成果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扣 500 元/次;
合同履行结束前未提供年度工作自评报告的,每年第二次支付的合同款不予支
付;
10、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工作团队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控,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双方一致
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方为生产安全责任主体;本服务协议项下,乙方
对受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乙方负
责安排具体日常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下述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的监管,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要求,压实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
项目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确保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41
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乙方应当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
(5)乙方应当配备采购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准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
费。
(6)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赔偿
相应人员或机构的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
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
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应支付甲方合同总
额 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
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
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
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42
1、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
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
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
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
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
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合同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
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采购文件、合同中对条款的约定存在矛盾之处、不明之处,按有利于甲
方的解释为准。
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矛盾及纠纷时,明确责任后,违约、滞纳金,
由违约方在柒日内支付给对方。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5、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供应商):(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43
附件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项目综合验收表
验收时间:
中标单位:
序号
内容
标准
验收结果
备注
1
团队人员
1.
项目负责人、专家资质符合要求;
2.
组建不少于 40 名的评估专家团队用于物
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工作; 3.
每个评估项目组建 5 名以上(不同板
块)物业行业专家团队。
2
专业服务
1.
每个评估项目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
评估工作方案和风险预案; 2.
按照评估方案完成每个项目的现场查验
评估; 3.
负责对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培
训、宣传及协调等工作; 4..
协助甲方组织召开物业承接查验评估启
动会、技术评审会、评估报告评审会、评估报告见面会,并负责起草会议方案、整理会议纪要等与会议相关的文本资料及各类表格等技术性资料。
3
评估报告
1.
收集整理技术评审会、评估报告评审会
专家建议及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协助甲方制定整改报告,下发整改通知单; 2.
每个评估项目根据承接查验情况、回头
看情况及评审会专家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3.
收集 12 个新交付项目及退还物业保修金
项目的评估业务档案,一案一档,归集成册并移交甲方。
验收意见
验收人:
44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
(封面)
正(副)本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宁咨司招标(2026)93 号
项目名称: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45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对照表
序号
资格性审查响应内容
是否响应
(填是或
否)
响应文件中的页码
位置
1
2
3
..
..
序号
符合性审查响应内容
是否响应
(填是或
否)
响应文件中的页码
位置
..
..
..
..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46
评分索引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47
目录
48
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宁咨司招标(2026)93 号)竞争性
磋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
提交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
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采购要求,我公司的首次投标报价总额(含税)为: 万元。合同
履行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竞
争性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本身提出
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
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
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服务的全部内容。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
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代
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
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
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49
二、开标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内 容
1
项目名称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估
2
项目编号
宁咨司招标(2026)93 号
3
投标报价
我公司的首次投标报价总额(含税)为: 万元
4
项目负责人
5
合同履行期限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30 日
止,完成所有指定项目的查验评估、报告出具及
验收配合工作。
是否全部属于小微型企业服
务
是() 否()
是否全部属于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服务
是() 否()
是否全部属于监狱企业服务 是() 否()
注: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在“是否全部属于小微型企业服务”栏后“是”或“否”上打“√”。
2.在“是否全部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栏后“是”或“否”上打“√”。
3.在“是否全部属于监狱企业服务”栏后“是”或“否”上打“√”。
4、如填写“是”,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填写,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前
后矛盾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50
附件:分项报价表格式
分项报价表
(如有,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51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名
称)的招标采购,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
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2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理人,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采购单位) 的 (项目名称)的磋商,授
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
承认。
授权委托人无转让权。
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3
附件:
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4
五、供应商营业执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5
六、承诺书
(采购人)
:
我公司(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 如果我公司中标(成交),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法
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
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
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
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6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根据
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相应的凭据、发票等));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
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四、其他
1、组建不少于 40 名的评估专家团队用于 2026 年度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评
估工作。
2、承诺中标后实际服务的团队人员与响应文件中的名单一致。
五、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7
七、资格证明所需其他材料
1.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
2.本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如有);
3.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格式见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格式见附件);
《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如有)(格式见附件);
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通过“南京市政府采购
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
58
八、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履历表、拟参与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8.1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履历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专业
从事本专业时间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号)
主 要 经 历
时 间
参加过的项目名称及规模
该项目中任职
业主单位、联系
人电话
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日 期:
59
8.2 拟参与本项目人员(评估专家)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学历 职称
资格证书
相关工作年限
本项目中担任岗位
项目负责人
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相关证书、承诺书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日 期:
60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合同金额 项目内容 签约时间
联系人及
电话
备注
1
2
……
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成果展示
序号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项目内容
总结和分
析报告
(有/无)
成果展示
(有/无)
备注
1
2
……
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软件服务
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61
十二、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
号
磋商文件要求的商务条
款
供应商响应
偏离
供应商名称(盖章):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十三、技术条款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
号
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条
款
供应商响应
偏离
供应商名称(盖章):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62
十四、技术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需求理解、服务方案、风险预案、团队人员配置、专业服务、沟通机制,
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要求自行编写)
十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及文件
63
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
动,项目的服务单位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
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
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为方便供应商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
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可填写企业所属的行
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64
附件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人) :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本公司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本单
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
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
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本单位参加_宁咨司招标(2026)93 号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65
附件三、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
66
附件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采购人) :
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
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
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
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声明人(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67
附件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函
(采购人) :
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
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声明人(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68
附件六、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通过“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打印时间须为本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日前)
附件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
站(www.ccgp.gov.cn)输入单位名称后查询页面截图并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