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潮州市乐盈弘陶瓷有限公司厂房/车间改造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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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报来的《潮州市乐盈弘陶瓷有限公司厂房/车间改造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节能评审,现就评审结果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报告》有关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南门村陈公围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000万元,设备及技术投资10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3758.39平方米,建筑面积53314.25平方米,项目保留原有研发车间和生活用房,拆除原有老旧铁棚生产车间,新建1栋九层生产车间,建设陶瓷成型设备、窑炉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生产陶瓷制品12000吨。项目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新增3643.5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耗电量为526.51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为225.30万立方米,水消耗量为6.86万吨。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   五、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你公司是否按照节能报告要求落实节能相关工作,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对项目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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