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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青岛三信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蓝村街道办事处古城村壮民路16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三信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珩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况: |
项目为零增地扩建项目,购置拔丝机组、浸塑生产线等设备增加拔丝工序及浸塑能力,投产后新增浸塑能力为篮筐10万件/年、搁架30万片/年,新增产品滑道5万片/年,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篮筐15.8万件/年、搁架43万片/年、滑道5万片/年,其中需浸塑的篮筐约10.8万件/年、搁架33万片/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企业现有项目废气经车间无组织排放,本次项目建成后,企业两条浸塑生产线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浸塑及固化废气合并处置。企业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浸塑及固化废气(VOCs)无法分开排放,拟于两条浸塑线各自入口、出口处设置集气罩,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与蘸塑及固化废气(VOCs)分别经各自配套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水冷却(间接冷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DA001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的限值要求;DA001排放口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的“金属制品业(C33,不含C333)”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塑粉投料粉尘与其他未收集的废气一同于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企业须加强各工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及时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确保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达到有关要求。建立环保设备运行及相关耗材购买、更换、处置等台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间接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蓝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厂区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对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震、隔声、管道采用柔性链接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未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废包装物、下脚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企业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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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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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
| 邮政编码: |
2662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