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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扬邗征补安置〔****〕****号)
发布时间:****-**-** **:** 访问量: 来源:资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扬邗拟征告字〔****〕****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东石村村属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暂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号)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该地块土地征收获批时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万元/公顷;
农用地**.**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号)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该地块土地征收获批时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号)的规定执行。不满**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邗江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房屋补偿安置
*、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地上建筑物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
(*)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搬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搬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搬迁补助费: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包括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的比例支付。
*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元/户;
拆除电话补助费:***元/户;
有线电视补助费:***元/户;
拆除空调补助费:***元/台;
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元/台;
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元/套;
拆除电表补助费:***元/户;
宽带网络补助费:***元/户;
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搬迁人初装费。
*特殊设备或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由搬迁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被搬迁人自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搬迁人提前搬迁奖励。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搬迁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获得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标准,补偿被搬迁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个月。
(*)非住宅房屋的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给予**%奖励。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积 |
安置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小计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计 |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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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汊河街道东石村 村属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j.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截止****年*月**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邗江分局高新区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锋锋;电话:****-******** >****-********;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邗江分局高新区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锋锋;电话:****-********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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