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涟源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C、D级危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10
发布于
湖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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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涟自然资发〔****〕*号

法制登记号

LYDR-****-*****

生效日期

****年*月**日

失效日期

****年*月**日

涟自然资发〔****〕*号 

涟源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涟源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C、D级危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现将《涟源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C、D级危房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涟源市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涟源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C、D级危房审批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省人大***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涟源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C、D级危房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即**.**平方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坚持规划先行,加强规划管控。所有居民自建房审批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控要求。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按规划审批、建设、使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C、D级危房”是指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具有合法产权,经依法鉴定为C、D危险等级的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综合管理

涟源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C、D级危房审批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整建控违办、农经事务中心、蓝田街道、六亩塘街道、石马山街道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审联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规范审批管理秩序。

第四条  审批流程

一、集体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建设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原址改建、重建的,须遵循以下规定:

*.户口在本社区(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一户一宅”;

*.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审批用地面积须按原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确定。为节约集约用地,缩减建成区建筑密度,原则上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建房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其中“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严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号)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原址改建、重建不符合规划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社区(村)按规划要求选择一定区域,实行连片或小集中方式进行统规建设。原老房无偿拆除,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必须注销,土地交由社区(村)统一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建设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原址改建、重建的,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户口在本社区(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一户一宅”;

*.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审批用地面积须按原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确定,原则上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建房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其中“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严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号)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按规划要求改建、重建的,原宅基地部分超出原房屋基地范围,但宅基地面积未增加的,经核实超出原用地红线且权属清楚,在符合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可按该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退让的宅基地不允许占用。

(三)自愿申请将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政办发〔****〕*号)、参照涟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号)中第七项(研究中山前街C、D级危房改造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收缴工作)第(三)款“关于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的收缴问题”的规定,明确如下:一是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居民自建房土地出让金收缴:①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两侧、未退让“城市五线”的按涟政办函〔****〕**号文件执行。即商业部分按评估价的***%、住宅部分按评估价的**%缴纳;②有合法土地权属,用地红线仅一个方向,无偿退让“城市规划五线”的,商业部分按评估价的**%、住宅部分按评估价的**%缴纳。③有合法土地权属,用地红线两个(包含两个)以上方向无偿退让“城市规划五线”的,商业部分按评估价的**%、住宅部分按评估价的**%缴纳;二是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以外居民自建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其住宅部分按评估价**%、商业部分按评估价**%的标准执行。

三、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建设,按出让土地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报请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涟源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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