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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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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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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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威市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年)》(甘办发〔****〕**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甘科计规〔****〕*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年)》(武办发〔****〕**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地平台包括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双创建设类及其他基地平台类等五类,根据国家和省上总体布局和我市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定位于瞄准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聚焦我市重大需求,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市重点实验室。

(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定位于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主要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定位于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机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发现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的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主要包括种质资源库、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四)双创建设类。定位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培育,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技术服务等多种服务,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创业营商环境。主要包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等。

(五)其他类。包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市引才引智基地、市科普基地、市技术转移中心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统筹基地平台的规划布局,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基地平台由依托单位具体建设和运行,县区科技行政部门监管,市科技局可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的专业机构对基地平台进行服务。

(一)基地平台服务包括申报、评审(论证)、认定建设(立项)、验收、定期评估以及变更审核等;

(二)非涉密基地平台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推行基地平台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基地平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地平台发展方针和政策,发布建设指南,指导实施建设工作;

(二)负责基地平台的认定建设、优化调整、验收、评估和监督;

(三)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评估优秀的基地平台,可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基地平台。

第五条 基地平台指南发布、申报、评审及认定建设。

(一)市科技局按照基地平台建设需求发布指南,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不搞量化建设指标,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统筹推进基地平台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由多个单位合作共建的基地平台,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书,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省属在武单位可向市科技局直接申报;

(三)基地平台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须进行现场考察。按有关程序通过评审的基地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建设,并依据建设方案签订任务书。基地平台通过认定后,按照《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年)》规定的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第六条 基地平台验收和评估。

(一)基地平台按照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完成验收总结报告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基地平台,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不得超过一年,对未通过验收的基地平台,主体单位须采取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二)基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发布年度报告或定期评估通知,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三)对连续两次不参加评估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平台资格,*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条 基地平台更名、重组、研究方向变化、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化等重大事项调整,须报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基地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规定。

第九条 基地平台应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重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道德和学风作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章 武威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武威市重点实验室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国发〔****〕*号)、《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中办发〔****〕*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甘科计规〔****〕*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年)》(武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武威市重点实验室体系包括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认定和组建。市应用数学中心和市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一)市实验室着眼甘肃省和我市长远发展需求,围绕重大科学问题、重大社会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全链条、综合性科研活动,为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力量,产生战略性、关键性、原创性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市研究中心聚焦前沿科学问题和重大技术突破,聚集优势学科群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推动学科交叉;

(三)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 第十二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自主设立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联合市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十三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一)基础研究类侧重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围绕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凝练本领城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优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共建;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聚焦本领域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术研究,主要依托企业建设。

第十五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协同市科技局推进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给予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其建设与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推荐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组建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

(四)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应成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议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人选、财政预算和决算,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五)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管、主任人选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基本运行经费;

(六)组织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术研究,负责审议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二)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原则上经依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十八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可采用“自上而下”定向组织的方式设立,市重点实验室采用“公开征集”申报的方式设立。

(一)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按照“顶层设计、统筹布局”的原则建设,坚持少而精、高标准、高水平,体现引领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主要包括申请、评审(论证)、认定、验收、定期评估等环节。

第十九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依托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主任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周岁, 每届任期*年,连任般不超过*届。

第二十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固定人员规模般不少于**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个面向”,以解决甘肃省和我市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导向,研究特色鲜明、优势显著、方向明确;

(二)研究水平省内领先,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牵头组织高质量完成过市级重大科技任务,产生过获得应用的重大创新成果,引领支撑作用发挥明显;

(三)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相对独立稳定、年龄结构和专业布局合理;

(四)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

(五)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年以上的机构或其他各类实验室,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近*年未发生科研诚信、 知识产权、安全、环保方面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和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职务发明创造等均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权,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科源库和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科普功定期面向社会开放,传播科学知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面向同行业的学开讨会或交流会,应积极出版科普图书或科普影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建设,并依据建设方案总订任务书。建设期为*年,其验收、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依托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 市实验室、市研究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统命名为“武威市XX实验室(依托单位)”, “武威市XXX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武威市XXX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章 武威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七条 武威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号)和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精神,结合武威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二十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聚焦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二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企业主体、聚焦产业、特色突出、方向明确”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动态管理。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企业建设,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与企业联合共建。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体系、运行机制,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

(二)聘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

(三)组织市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四)代表市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开展联合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仪器设备共享等活动;

(三)履行市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及管理能力,每年在市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

第三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创新体系建设等提供咨询。

第三十四条 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与市内企业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

(二)依托单位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

(三)依托单位能够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支持;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人;

(五)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须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牵头申报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以上。

第三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一)围绕我市产业升级重点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

(三)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和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职务发明创造等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研究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产生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科学资源库和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建设、验收、评估分别按照第一章第五、六条规定执行。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后按照《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年)》(武办发〔****〕**号)有关规定落实奖补政策。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年,对评估优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正式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武威市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章 武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三十九条 武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甘科社规〔****〕*号)文件精神,结合武威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四十条 中心是面向全市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创新网络为支撑,支持学科建设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市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十一条 中心建设围绕武威市疾病防控战略需求,结合国家和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市主要地区的疾病研究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十二条 优先引导鼓励中心开展甘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的建设,积极培育省部和武威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心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总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武威市科学技术局、武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

(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推荐、培育国家和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六)组建武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七)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内外临床医学、药品器械、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统计、医学伦理、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托的法人单位是责任主体,对外履行法人义务与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体系、运行机制,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二)聘任中心主任,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协调解决中心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中心的考核评估工作,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中心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负责中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向社会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第四十六条 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立足我市实际,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共性技术问题,确定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评价研究;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三)搭建本疾病领域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并将数据脱密处理后面向社会公开;

(四)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临床研究人才和技术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面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六)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 依托单位申请建设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申报领域具有市内外领先的临床技术水平;

(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专业骨干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了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科技计划研究项目/课题;或至少主持了市科技计划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四)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者经过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六)建立经相关部门、组织认证或备案登记的伦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要求如下:

(一)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医学科技创新骨干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岁;

(二)中心主任每届任期*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届,调离或换届调整需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武威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中心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创新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每年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 中心根据我市政策和自身实际,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共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中心应与相关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立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

第五十一条 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武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武威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填写《武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申请书》,评审及认定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心批准建设后,依托单位应在*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实施方案,由管理部门组织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年。

第五十四条 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中心开展一次评估,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评估重点是中心的科研产出、基础建设、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协同网络、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和成果应用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在市级科技计划申报立项、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武威市xxx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五章 武威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第五十七条 武威市野外观测站(以下简称“市野外站”),依据科技部《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甘科计规〔****〕*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年)》(武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 市野外站是指分布于我市不同典型区域、代表性较强且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野外观测研究基地,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通过长期野外科学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市野外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原则,重点围绕实施生态文明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建设,构建更为完整、空间布局更加合理、组织体系更加完善的市野外站体系。

第六十条 市野外站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按照“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运行,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

第六十一条 市野外站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科技行政部门、中央和省在武威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市野外站建设和发展,做好市野外站管理工作。

(二)落实市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保障条件,给予市野外站建设经费。

(三)聘任市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联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市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科学研究。

第六十二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同市科技局推进市野外站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依托单位是市野外站建设的经费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市野外站建设与发展,将野外站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二)配置并健全市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组织选聘市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建立有利于市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合做好市野外站年度评估和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市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良好,具体负责市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市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试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六条 市野外站原则上同一研究领域或典型区域不重复建设,可采取“核心站+网络站”的模式组建。申报建设市野外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应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具有未来**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典型的学科特征;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并具有连续*年以上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研任务;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精干稳定的高素质科研和管理团队,其中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人,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具备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第六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市野外站建设期为*年,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支持,并于次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验收和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评估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十九条 市野外站统一命名为“武威市+领域(学科)野外观测研究站”。

第六章 武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七十条 武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结合武威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七十一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第七十二条 市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为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新型孵化器。市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七十三条 鼓励各类开发区及园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为其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我市创新创业活力。

第七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市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推荐等工作。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完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年度免税资格认定和科技统计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机构实际注册运营满*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以上。每**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名创业导师,并且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四)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五)累计毕业企业数*家以上。

第七十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为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年;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七条 企业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万元;

(四)连续*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七十八条 申请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入驻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个,入驻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个;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综合性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平方米,专业化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即入即开”配套基础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及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团队,有至少*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具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高效便捷服务。协调公共创新资源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七)专门的融资渠道。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

(八)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条件。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七十九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本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十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企业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第八十一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积极融入省内外创新创业网络,通过设立孵化基金、引进优质项目、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帮助创业企业及团队积极对接市场。

第八十二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效率。开展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服务,完善企业孵化加速机制,建立全孵化链条的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及咨询服务,满足在孵企业不同阶段发展需求。

第八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按第 章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的企业数(创新团队数)、毕业的企业数、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吸纳就业总数、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等。

第八十五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武威市XX科技企业孵化器”、“武威市XX众创空间”。

第七章 武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八十六条 武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市国合基地”)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 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结合武威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八十七条 市国合基地是指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发展潜力和引领示范作用的在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可依托其法人机构建设。

第八十八条 市国合基地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开放协作”的发展原则,坚持“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模式,是我市在国际科技合作水平等方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八十九条 市国合基地采取分层管理、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机制,市科技局、推荐部门、依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职能对市国合基地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市国合基地根据国家战略和全省、全市重大任务部署,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制度,在满足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国合基地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九十条 市国合基地之间应建立基地伙伴联盟,支持和促进国别相同、领域相近的基地间形成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协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第九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外交政策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总体部署,落实重大科技创新决策,统筹推进市国合基地建设发展,及时发布和通报国家和省上国际科技合作相关政策和信息,组织推荐市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及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国家及省级国合基地、参与国家及甘肃省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九十二条 市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市国合基地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市国合基地推荐工作;

(二)及时掌握市国合基地建设情况和发展需求,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推广市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四)协助做好市国合基地的考核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市国合基地承担完成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人文交流活动。

第九十三条 市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市国合基地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所需的保障条件,主动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内容;

(二)积极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发挥人才引进的平台作用,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三)总结报送市国合基地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及时报告建设管理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配合做好市级考核和评估。

第九十四条 申报市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保障;

(二)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备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和内容的潜力;

(四)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经验,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交流活动。

第九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市国合基地进行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国合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其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市国合基地统一命名为“武威市XXX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八章 武威市引才引智基地

第九十八条 武威市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简称“市引智基地”)参照《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外专发〔****〕***号),《甘肃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甘科才〔****〕*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九十九条 市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坚持需求导向,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市级引智基地成为我市聚集高层次外国人才的平台,创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平台,培育、转化和推广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平台。

第一百条 市引智基地实行分类申报管理,围绕全市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农业、生态工业、文化旅游产业、生态环保产业(七条产业链)“四大支柱产业”的培育,分为战略科技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与生态建设、农业与乡村振兴类四类。

(一)战略科技发展类:在重大科技发展领域,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基础应用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上获得重大进展的单位;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军民融合、数据信息、先进制造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管理优化上成效显著,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单位;

(三)社会与生态建设类:在教育文化、医药健康、生态环保、社会保障、金融法律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获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的单位;

(四)农业与乡村振兴类: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扶智扶贫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并在示范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市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即市科技局、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市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市引智基地政策规划与管理办法,对全市引智基地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通过争取各类引智项目、拓展引才引智渠道、组织交流活动、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支持市级引智基地建设。

(三)做好基地备案的批准、终止、撤销等,组织引智基地绩效评价、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

第一百零三条 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引智基地政策规划与管理办法。

(二)对引智基地进行日常管理与指导,建立风险防范、预警与应急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三)通过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方式,争取各级财政给予经费匹配,支持基地建设。

(四)指导引智基地完善工作机制,督促引智基地做好绩效考核、到期评估、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市引智基地依托单位是市引智基地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引才引智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统筹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组织示范推广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参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丝绸之路“科技走廊”建设。

(四)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一百零五条 市引智基地申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武威市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类园区等实体单位。

(二)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在引进外国人才、产出创新成果、培养专业人才、推动示范推广等方面成效显著,对本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行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生态经济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制度、渠道和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市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原则上市引智基地上一年培育、转化或推广引才引智成果不少于*项,其中战略科技发展类每年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人次,其他类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人次。

(五)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符合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于开展示范和推广。

第一百零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市引智基地进行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引智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引智基地命名*年后开始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评估。评估工作按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对连续两次不参加评估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命名资格,*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一百零八条 市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为*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命名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组织申报。对在有效期内评估为优秀的市引智基地,可直接命名。

第一百零九条 市级引智基地统一命名为“武威市引才引智基地”。

第九章 武威市科普基地

第一百一十条 武威市科普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武威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我市由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开发、科普知识培训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主要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科普基地工作的检查、规范和指导。根据市科普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推动市科普基地能力建设,支持市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对县区内市科普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对科普基地给予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武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市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报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制定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

(三)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机构,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

*.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室内科普展示面积***平方米以上,年服务人数不少于****人次。

*.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人,年服务人数不少于****人次。

*.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天,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人,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二)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新媒体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个。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创作科普内容、开发科普产品,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等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需进行现场考察。

第一百二十条 市科技局统筹对市科普基地开展评估,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市科普地基地,当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运行满*年后进行评估。对已运行的市科普地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周期每*年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科普基地自认定以来在基础条件、人员配备、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科普活动开展等方面的能力及成效。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该市科普基地命名:

(一)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

(二)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我市场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五)以市科普基地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

(六)经查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武威市科普基地”。

第十章 武威市技术转移中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武威市技术转移中心依据《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号),结合武威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科技局认定,县区科技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转移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技术转移中心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不包括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技术转移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法人机构的内设机构,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类。  

(一)综合性技术转移中心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二)专业性技术转移中心仅围绕一个或多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支持现有技术转移中心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技术转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等;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三)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四)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等服务;

(五)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等;

(六)其它有关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报市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条件的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等;

(二)拥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且不得少于*人;

(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独立法人机构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万元,法人内设机构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万元。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批准登记的合同额为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市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市技术转移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程序按照第 章第 条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市技术转移中心,运行满*年后进行评估。对已运行的市技术转移中心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供需数据库建设、对接机制建设等。评估周期每*年一次。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武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发〔****〕**号)、《武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武市科发〔****〕***号)、《武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发〔****〕**号)、《武威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发〔****〕***号)、《武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发〔****〕**号)、《武威市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发〔****〕**号)、《武威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武科发〔****〕***号)、《武威市技术转移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武市科发〔****〕**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武威市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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