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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从镇人民政府:
发来《乐从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建设用地的请示》(乐府请〔****〕*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并报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佛山市顺德区乐龙路(一环以北乐从段)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为:收回******-****-****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范围内*.******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后的土地作为乐从镇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按规定办理注销。
三、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你镇人民政府负责。
附件:宗地图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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