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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城市供水价格“同城同价”改革任务,加快建立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自来水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qq.com,传真:***—********,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号西安市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科,邮政编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西安市高陵区自来水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
西安市高陵区自来水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同城同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号)要求和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等相关规定,我委于****年启动西安市高陵区自来水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同城同价”改革工作,在前期成本监审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西安市高陵区自来水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同城同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针对目前部分远郊区县存在的水价分类不规范、水资源税政策落实不到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达标等问题,力争****年底前完成远郊区县阶段性水价调整任务;****年底前基本达到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目标,实现全市供水价格“同城同价”,并建立起与原水价格挂钩的城市供水价格联动机制。这次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为:
*.优化调整终端水价结构。尚未完成水价改革的远郊区县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相关政策和要求,简化规范用水分类,将我区目前五种用水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完善居民水价阶梯价格制度。坚持节水优先原则,参照市区标准调整我区阶梯水量和价格级差比,调整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加快推进户表改造,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有序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要统筹考虑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和企业经营状况,按照“同城同价”方向,实现与市区供水价格并轨。
*.落实水资源税政策。结合水价改革同步落实水资源税政策。
*.逐步消除污水处理费成本倒挂。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未达到国家要求最低标准的区县,尽快开展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结合水价改革同步进行污水处理费标准核定工作,综合考虑价格政策与财政补贴政策衔接,逐步推进解决污水处理成本倒挂问题。
(二)水价改革的原则
*.坚持把握问题导向。针对政策调整与基本水价及污水处理成本倒挂问题,配合全市水务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完善我区水价形成机制,理顺各方利益责任关系。
*.坚持促进节约用水。加大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使节约用水成为社会群众的自觉行为。
*.坚持用户分类定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分类水价。
*.坚持民生兜底保障。正确处理推进节约用水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
二、水价改革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西安市高陵区自来水公共管网供水服务覆盖区域。
三、水价改革方案
(一)理顺水价分类
根据《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同城同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将我区自来水供水类别由现行五类水价(居民生活、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合并简化为三类水价(居民生活、非居民、特种行业)。
(二)理顺终端水价构成
本次水价改革终端水价构成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三部分构成。
(三)落实水资源税政策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税〔****〕**号)的第九条:陕西省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不低于每立方米*.*元、每立方米*.*元。因西安市高陵区源盛水务有限公司近两年地下水采水量占地下水采水指标比较小(小于**%),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近两年地下采水量基本上达到满指标,本次以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作为测算和落实各类终端水价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经计算,居民用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元/m*,非居民用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元/m*,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元/m*。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同城同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入终端水价,居民暂定*.**元/m*,非居民*.*元/m*,特行*.*元/m*。
(五)水价改革调整方案
按照本次水价改革任务:统一用水分类,完成水价结构标准统一,补齐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阶梯水价制度。我们将我区现行的五类(居民生活、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水价合并成三类(居民生活、非居民、特行)水价,并将居民现行的阶梯水价梯度由*:*.*:*的比例调整为*:*:*,阶梯水量调整为与西安市保持一致,一阶年用水量由*—***吨(含)调整为*—***吨(含),二阶年用水量由***—***吨(含)调整为***—***吨(含),三阶年用水量由***吨以上调整为***吨以上。
按照居民生活、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量的比例测算,以供水综合价格为基础,坚持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以下两个水价改革调整方案:
方案一:同城价格衔接型调价方案
目前我区有两个供水公司,三个供水片区,这三个供水片区的供水价格和供水类别各不相同。按照这次水价改革“同城同价”的要求,优化调整终端水价构成,简化规范用水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考虑到我区两个供水企业的供水现状,终端水价标准基本与主城区一致,实现供水价格“同城同价”的衔接,同时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逐步实现在全市统一调价前用水分类和结构性水价基本与西安主城区一致。
单位:元/m*
用水 类别 |
基本水价 |
水资 源税 |
污水 处理费 |
终端水价 |
备注 |
|
阶梯水价 |
阶梯水量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 (一阶) |
*-***m*(含) |
*.* |
*.** |
*.*(一阶) |
|
*.* (二阶) |
***-***m*(含) |
*.**(二阶) |
||||
*.** (三阶) |
***m*以上 |
*.*(三阶) |
||||
非居民用水 |
* |
*.* |
*.* |
*.* |
||
特行 用水 |
**.** |
* |
*.* |
**.** |
||
方案二:成本导向型调价方案
根据前期成本监审的结果,将西安市高陵区源盛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成本和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成本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西安市高陵区的自来水平均供水成本为*.**元/m*,考虑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运行费用,西安市高陵区的终端自来水供水成本为*.**元/m*。
按照这次水价改革的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按照“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的要求,一阶水价剔除利润,再按照居民生活其他梯度用水、非居民及特行用水,以覆盖成本、合理盈利为原则,制定成本导向型调整方案。
单位:元/m*
用水 类别 |
基本水价 |
水资 源税 |
污水 处理费 |
终端水价 |
备注 |
|
阶梯水价 |
阶梯水量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 (一阶) |
*-***m*(含) |
*.* |
*.** |
*.**(一阶) |
|
*.** (二阶) |
***-***m*(含) |
*.**(二阶) |
||||
**.** (三阶) |
***m*以上 |
**.**(三阶) |
||||
非居 民用水 |
*.** |
*.* |
*.* |
*.** |
||
特行 用水 |
**.** |
* |
*.* |
**.* |
||
注:此次居民生活、非居民及特行用户调整后的价格为用户终端价格。
四、相关政策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元/m*,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
(二)居民合表户用水价格。未完成户表改造的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元/m*,不执行阶梯水价,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三)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口人计。居民家庭人口超过*人的,每增加*人,可申请在第一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m*。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年。
(四)特种用水范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五)特种行业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自文件执行之日起,特种行业用水按照《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改价格〔****〕**号)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六)二次供水运行。包含二次加压设施设备能耗、庭院管网及附属设施、二次加压设备及水箱(池)、立管等进行维护巡视保养等、每半年对生活用水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对庭院管网进行冲洗以及庭院管网漏损情况进行维修等。
居民用水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抄到户的,由供水企业委托物业企业(用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并与物业企业(用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供水企业直供到户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七)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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