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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上** 招标人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滩大道1688号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园林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秦**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 187******02 招标项目名称: 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建设地点: 崇明区陈家镇 工程概况描述: 本项目位于陈家镇国际论坛商务区北片CMSA0004单元01B-10地块(繁育路与贝云路交叉口东北侧),占地面积约2734.87 平方米,主要包括绿化种植、硬质铺装、休闲设施等。 工程总投资(万元): 161.3900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135.3822 工期/周期(天): 65 是否接受联合体: n 投标人资质要求: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与工程规模相符合。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本项目的工程规模为:█小型工程:标段最高限价小于4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最低应为5人(含)以上,且需包含*园林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各1名,中级园林绿化工(班组负责人)1名。 备注: (1)*岗位不得同时兼任二个及以上项目; (2)本人员数量和岗位配备为最低标准,对于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在以上人员配备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 (3)上述人员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 (4)本招标文件所涉及从业人员的园林专业是指:园林(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绿化林业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环境艺术、风景旅游等专业; (5)上述人员须为本市园林绿化企业人员库内人员。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园林绿化):需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 (1)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时间未满180天。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提交报名材料,验证通过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办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30:00 公告备注: 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开通会员可解锁*,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提交报名材料。 1.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带条形码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原件与复印件(该名单须与开标时所提供的一致,否则投标将被拒收)、(4)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还(社保证明无需提供原件)。 2.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3.报名成功后领取招标文件,并由招标代理通过邮箱的方式发送本项目的招标施工图及招标清单文件。 备注:“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投标人可持本单位“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绿化项目】 →【拟派施工人员报送 】→【新增招标项目拟派名单】 →【非进场招标(无报建编号)】填写并生成名单。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按招标文件要求,纸质文件密封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30:00 开标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投标保证金(万元): 0.0000 同时发布本次招标公告 的媒介名称: 文件记录:
| 文件类型 | 文件名称 | Md5 |
| 招标公告 | ***** | 25BEE7C7307FC339CFA8566EB01E5ECB |
| 招标公告 | ***** | EC258CA71394C85310577B714B714327 |
招标公告
| 招标人 | 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招标电话 | 137******39 | ||
| 招标人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滩大道1688号 | ||
| 招标项目名称 | 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 ||
| 建设地点 | 崇明区陈家镇 |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园林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 | 秦陈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187******02 |
| 工程概况描述 | 本项目位于陈家镇国际论坛商务区北片CMSA0004单元01B-10地块(繁育路与贝云路交叉口东北侧),占地面积约2734.87平方米,主要包括绿化种植、硬质铺装、休闲设施等。 | ||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161.390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135.3822 |
| 工期/周期(天) | 65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否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与工程规模相符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本项目的工程规模为:█小型工程:标段最高限价小于4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最低应为5人(含)以上,且需包含*园林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各1名,中级园林绿化工(班组负责人)1名。备注:(1)*岗位不得同时兼任二个及以上项目;(2)本人员数量和岗位配备为最低标准,对于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在以上人员配备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3)上述人员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4)本招标文件所涉及从业人员的园林专业是指:园林(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绿化林业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环境艺术、风景旅游等专业;(5)上述人员须为本市园林绿化企业人员库内人员。 | ||
|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园林绿化):需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1)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时间未满180天。 | ||
|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提交报名材料,验证通过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办理。 | ||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6/09/0409:00:00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9/2410:30:00 |
| 公告备注 | 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开通会员可解锁*,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提交报名材料。1.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带条形码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原件与复印件(该名单须与开标时所提供的一致,否则投标将被拒收)、(4)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还(社保证明无需提供原件)。2.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3.报名成功后领取招标文件,并由招标代理通过邮箱的方式发送本项目的招标施工图及招标清单文件。备注:“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投标人可持本单位“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 ||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按招标文件要求,纸质文件密封递交 |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9/2410:30:00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0.0000 |
| 开标地点 |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同时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 |
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交易登记号:SH2*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
01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工程
招标人:上**
招标代理:上海园林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B-10口
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上**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园林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项目负责人:秦**
编制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 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 |||
| 交易登记号 | SH2*开通会员可解锁* | 标段号 | C01 |
| 招标人 | 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招标人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滩大道1688号 | ||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孙远洋、021******78 | ||
| 招标标段名称 | 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 ||
| 建设地点 | 陈家镇国际论坛商务区北片CMSA0004单元01B-10地块(繁育路与贝云路交叉口东北侧) | ||
| 工程规模描述 | |||
| 工程概况描述 | 占地面积约2734.87平方米,主要包括绿化种植、硬质铺装、休闲设施等 | ||
| 工程总投资 | 161.39万元 | ||
| 本标段建安费用 | 135.83万元 | ||
| 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 135.382286万元 | ||
| 施工工期 | 65日历天 | ||
| 其他说明 | |||
|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 |||
| 企业要求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与工程规模相符合。 | ||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园林绿化):需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1)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时间未满180天。 | ||
| 业绩要求 | / | ||
|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本项目的工程规模为:█小型工程:标段最高限价小于4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最低应为5人(含)以上,且需包含*园林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各1名,中级园林绿化工(班组负责人)1名。备注:(1)*岗位不得同时兼任二个及以上项目;(2)本人员数量和岗位配备为最低标准,对于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在以上人员配备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3)上述人员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4)本招标文件所涉及从业人员的园林专业是指:园林(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绿化林业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环境艺术、风景旅游等专业;(5)上述人员须为本市园林绿化企业人员库内人员。 | ||
| 其他要求 | 1.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下级公司为合格投标人。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 ||
| 其他要求 | □是■否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 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开通会员可解锁*,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至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提交报名材料,验证通过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办理。 |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9:00:00到*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00 |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园林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秦陈 | 联系电话 | 187******02 |
| 公告备注 | 1.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带条形码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原件与复印件(该名单须与开标时所提供的一致,否则投标将被拒收)、(4)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还(社保证明无需提供原件)。2.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3.报名成功后领取招标文件,并由招标代理通过邮箱的方式发送本项目的招标施工图及招标清单文件。备注:“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投标人可持本单位“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 ||
| 提交投标文件地址 | 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及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 | ||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10:30 | ||
| 开标地点 |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 | ||
| 投标保证金 | / | ||
| 同时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 |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滩大道1688号联系人:孙**:021******78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园林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项目负责人:秦**:187******02电子邮箱:5********@qq.com | |||
| 1.1.4 | 项目名称 | 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 |||
| 立项文件及文号 | 立项文件: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沪崇发改〔2026〕211号。 | ||||
| 1.1.5 | 建设地点 | 陈家镇国际论坛商务区北片CMSA0004单元01B-10地块(繁育路与贝云路交叉口东北侧) | |||
| 1.1.6 | 建设规模 | 主要包括绿化种植、硬质铺装、休闲设施等。 | |||
| 1.1.7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 | / | ||
| 设计单位 | 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勘察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 |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除市级补贴外) |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3.1 | 招标范围 | 完成本标段施工图纸所显示的工程内容及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所有的工作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开竣工日期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竣工时间最迟不超过*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苗木成活率100%,并且长势良好;本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绿化工程保修期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养护期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由承包单位无偿返工(更换、补种、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并养护至第二年的返工种植日再次验收。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4.1(1) |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 企业要求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与工程规模相符合。 | ||
| 1.4.1(2)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园林绿化):需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1)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时间未满180天。 | |||
| 1.4.1(3) | 业绩要求 | / | |||
| 1.4.1(4) |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本项目的工程规模为:█小型工程:标段最高限价小于4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最低应为5人(含)以上,且需包含*园林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各1名,中级园林绿化工(班组负责人)1名。备注:(1)*岗位不得同时兼任二个及以上项目;(2)本人员数量和岗位配备为最低标准,对于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在以上人员配备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3)上述人员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4)本招标文件所涉及从业人员的园林专业是指:园林(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绿化林业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环境艺术、风景旅游等专业;(5)上述人员须为本市园林绿化企业人员库内人员。 | |||
| 1.4.1(5) | 其他要求 | 1.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下级公司为合格投标人。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项目:□是分包预留:为响应《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分包预留:投标人承诺将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中小企业;并且上述分包预留中,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在投标价的占比不低于40%。 | |||
| 1.4.1(5) | 其他要求 | ■否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 1.4.3 | 投标人筛选(适用资格后审项目) | █不采用 |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自行踏勘地址:陈家镇国际论坛商务区北片CMSA0004单元01B-10地块(繁育路与贝云路交叉口东北侧)。 |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00分前,email至5********@qq.com(需提供盖公章的PDF版及可编辑的word版,未按本条要求提供的视为无效提问)。 | |||
| 1.10.3 | 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00分 | |||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30分 | ||||
| 1.11.1 | 暂列金额 | 项目名称金额(万元)暂列金额6.75(详见招标清单) | |||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 | |||
| 3.1.1(9) | 构成投标文件投标公函的其他材料 | / | |||
| 3.1.2(2) | 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 | |||
| 3.1.4 |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 █商务标█技术标 | |||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135.382286万元。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仅接受银行保函。注意: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仅接受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受益人:XXX(招标人全称),项目名称:XX(项目全称)。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备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大于),有效期起始点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算,(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
| 3.5.3 | 技术标页数 | 没有限制 | |||
| 3.5.4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5)共同投标协议书(如有)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 |||
| 3.5.5 | 投标文件份数 | (1)投标公函:正本1份,副本4份;(2)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包括: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份;b.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1份;(3)技术标:正本1份,副本4份;(4)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为U盘1份:必须提供投标公函、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的盖章版PDF及可编辑版的word或excel,还需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GBQ7软件版。 | |||
| 3.5.6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分册装订,共分4册,分别为:(1)投标公函,单独成册;(2)商务标投标文件,单独成册,其中: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另行成册);(3)技术标投标文件,单独成册。(4)电子文件:U盘。(1)、(2)、(3)册的装订均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装订。 | |||
| 3.6.7 |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暗标编制。█不采用 | |||
| 4.1.1 | 投标文件包装及密封要求 | (1)包装要求:投标公函、商务标与技术标:□不分开包装█分开包装正本与副本:█不分开包装□分开包装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2)密封要求: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 | 招标人:(**: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投标公函、商务标与技术标的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的,还应清楚地标明“投标公函”、“商务标”或“技术标”,“正本”或“副本”字样。 | |||
| 4.2.1 | 开标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项 |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 |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楼301-105 |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是,退还安排:█否 | |||
| 4.1.1 | 开标人代表要求 |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投标人的受托人不满足该要求的,视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 |||
| 5.1.1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 |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3、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携带:(1)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2)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承诺书原件;注意:投标人代表不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 | |||
| 5.1.2 | 开标前密封情况检查 | 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封口处是否加盖了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
| 5.3(4) | 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 □先到先开█后到先开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7人。 | |||
| 6.3.2 | 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 | □采用参加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时间及地点:(注明或另行通知)█不采用 | |||
| 7.1.1 | 定标方式 |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推荐中标候选人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3.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 |||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10%,□不提供 | |||
| 7.5.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 | |||
| 8 | 近年财务状况 | █无需提供 | |||
| 9 | 其他注意事项 | 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 | |||
| 10 | 其它特别要求 |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
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
(如有)
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服务的财务监理人。(如已确定)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企业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
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1.4.3采用投标人筛选时,符合投标筛选条件的投标人即可从系统中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不符合筛选条件的投标人将无法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
同一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
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
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5)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1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的投标人。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
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
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
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分包
1.11.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
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后,投标人对该类工作应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分包。
1.11.3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1.3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
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
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偏离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评标办
法、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补充招标文
件上传到交易平台,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下载补充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主动下载补充招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
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2.3.3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
到。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公函
(1)投标承诺书、投标函、供应商资格审查要求、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函附录B;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4)投标保函复印件(如有);
(5)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
(6)投标人基本资料;
(7)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8)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承诺书;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投标公函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
的其他内容。
3.1.2商务标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1份:可装订在商务标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3.1.3技术标
(1)施工组织设计;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3.1.4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共同投标协议。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3.2.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
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自原投标有效期届
满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的,
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
约保证金的。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
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
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5.3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
纸张规格为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A3纸),页数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5.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
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
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
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商务标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为准(工期、
质量、项目负责人信息除外)。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技术标为暗标的,投标文件应严格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
式”附件“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凡本招标文件各处涉及技术标编制、装订及
包装等要求与该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均以该要求为准。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包装及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
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4项的要求签字和盖
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投标人员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人代表要求。
5.开标
5.1开标准备
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
5.1.2开标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
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2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5.2.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2.3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2.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的;
5.2.5投标人代表不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
5.2.6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下级公司
为合格投标人。
5.3开标程序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合理最低价下浮范围当众抽取下浮率(如有);
(7)投标人代表、招标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且不得存在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1.3评标委员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
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
标文件的规定。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
6.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进行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的,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要求,
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评标现场答辩。
6.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3.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会形成的
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少于3日。
6.5公示内容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6)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7.定标、中标及合同授予
7.1招标人定标
7.1.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7.1.2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
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
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
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
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
将确定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存档备查。
7.1.3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
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
标。
7.2中标结果公告
7.2.1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7.3中标通知书
7.3.1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可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
确认。
7.4履约保证金
7.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
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本标段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取得资格预审文件
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人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3)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
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8.2不再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
申请人少于3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后投
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
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携带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异议
9.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
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9.6.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
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
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
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9.6.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
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
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9.7投诉
9.7.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9.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9.6.1项、第9.6.2项、第9.6.3项事项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10.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分的满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评分的满分
值为70分,商务评分的满分值为30分。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评标程序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1.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2否决投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表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投标评审。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其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
| 2.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承诺书或投标函内容缺失。 |
| 3. | 证照要求 | 营业执照无效; |
| 4.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1)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2)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是否接受项目负责人有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工程:□接受、■不接受);(3)在本市其他中标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获取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时间距投标截止当日不足180天;注:(1)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其目前担任项目负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4.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责人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在投标截止当日之前且在投标截止日未完工。 |
| 5. |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园林绿化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以提供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名单》为准) |
| 6. | 人员社保缴纳要求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社保缴纳由投标人在《投标承诺书》中承诺)。 |
| 7. | 禁止投标的情形 |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 8.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
| 9. | 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
| 10. | 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
| 11. | 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 |
| 12.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
| 13.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 |
| 14. |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
| 15. |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 16. |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 17. |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
| 18. | 投标人被市场监督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 19. |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20. |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 |
| 21. | 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 |
| 22. |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 |
| 23. | 工期 | 总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节点工期不作为否决内容); |
| 24. | 质量标准 | 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25. | 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6.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27. | 比对与澄清 | 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
| 28. | 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中小企业按相关规定计取费率的除外); | |
| 29. | 违法行为 | 投标人在本标段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 30. | 澄清和说明 |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2.3详细评审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的满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评分的满分值为70
分,商务评分的满分值为30分。
(一)技术标评审(7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通过否决投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仔细审阅后,按下列内容独
立打分,除类似业绩其他打分项最小打分单位为0.5分。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各投
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10-16分
(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4-8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8分
(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4-8分
(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
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4-8分
(6)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3-5分
(7)类似业绩:投标人近5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
业绩的,有1个得1分,最高得5分;0-5分
(8)与发包人、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项目;3-6分
(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3-6分
(二)商务标评审(30分)
(1)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否决投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定各投标人的
评标价。如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则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②当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书面标书数额为准。
③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
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确定商务评分价:
商务评分价=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指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3)评标基准价的取定:以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各投标人商务评分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
价。
(4)计算商务报价得分(上下限分差≤10分)
①投标人的商务评分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即30分;
②其他投标人的商务评分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最低扣至
20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5分,最低扣至20分。
注:中间值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计算最终得分(满分100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十商务标得分
2.4评标结果
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总得分相同时,投标总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排序靠前。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报告,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满后,根据以下定标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
新招标。
四、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按规定如实记载。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
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在评标报告上
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
在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
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陈家镇CMSA0004单元01B-10(东滩潮野01B-10口袋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陈家镇国际论坛商务区北片CMSA0004单元01B-10地块(繁育路与贝云路交叉口东北侧)
工程内容:占地面积约2734.87平方米,主要包括绿化种植、硬质铺装、休闲设施等。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沪崇发改〔2026〕211号
资金来源:资金除市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纸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年月日
竣工日期:_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具体以发包方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其中暂列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人工费: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免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崇明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盖章页,无正文)
|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
| 住所: | 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经办人: | |||
| 日期: | 年月 | 日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
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
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11)《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除上述已列明外的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各投标人应充
分注意,凡是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的相应规范、规程,不论其是否已在上述名列,中标人
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
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
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
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
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
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
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
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
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
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
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
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
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
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
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
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
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
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项目负责人
6.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
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
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7发包方工作
7.2.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
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
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4.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
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
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
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
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
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
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
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本合同下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
(10)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
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
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
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
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
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
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
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
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
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
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
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
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
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
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
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
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
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
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
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
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
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
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
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
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
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
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
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
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
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
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
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
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
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
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
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
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
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
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
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
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安全防护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
包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
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
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
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
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
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
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
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
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
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
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
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
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
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
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
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
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
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
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
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
方代表清点。
27.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
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7.4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
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
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
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
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
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
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
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
认后执行。
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
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
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
3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
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
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
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31.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
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
31.4款办理。
31.8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
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2竣工结算
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
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3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
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
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5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
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
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
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
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
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
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的基
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
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
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
同。
35索赔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
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
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
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
关资料;
(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
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
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6争议
3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
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
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
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
付各种工程款项。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
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
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
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
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