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7号)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6-02-26
发布于
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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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22

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2025年智慧档案库室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安北三街10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敏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素军 中标供应商: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吕义柱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开展的“呼和浩特市2025年智慧档案库室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22)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后,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调查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北京豪恩物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豪恩公司”)是否具备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的问题 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北泰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烟雾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以下简称“案涉产品”)的制造商为北京豪恩公司。在本案质疑阶段,浙江北泰公司提供了由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豪恩公司”)出具《iHORN授权书》。该授权书中显示,北京豪恩公司系深圳豪恩公司授权的北京市办事处,代理其产品在北京市的销售与售后服务。同时该公司还提供了深圳豪恩公司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调查会期间,浙江北泰公司授权代表明确表示北京豪恩没有案涉产品的3C证书,其作为深圳豪恩的北京办事处,使用深圳豪恩的资质进行生产。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火灾报警产品”,包括各类火灾探测器和声光警报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案涉产品属于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使用的产品。本案中,浙江北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案涉产品的制造商为北京豪恩公司,但该公司提交的材料仅能证明深圳豪恩公司持有相关3C认证证书以及北京豪恩公司获得其销售产品的资格,并不能证明北京豪恩公司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且浙江北泰公司授权代表在调查会期间的陈述,恰恰印证了北京豪恩公司不具备案涉产品强制性认证资质的事实。因此,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理由成立。 二、关于浙江北泰公司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 浙江北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案涉产品制造商为北京豪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亦对其所称的使用深圳豪恩公司资质作出了说明,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内容基本一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浙江北泰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意图,其行为尚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查明:本项目被投诉人与浙江北泰公司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部分成立,由于浙江北泰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6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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