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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展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出具合格的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阜阳市远大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8.6万平方米钢化玻璃、18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及0.8万平方米夹层玻璃生产线扩建项目 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期:202 6 年 2 月 8 日至2026年 3 月 20 日 联系人: 邵 总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阜阳远大验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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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阜阳市远大验收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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