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十五五”发展规划编制服务澄清修改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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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02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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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HG2026-GL042

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十五五”发展规划编制服务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通知如下,如本通知与原询价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序号

修改章节

原详细内容

修改后的详细内容

1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9.1履约保证金金额

要求中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自发布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以转账的形式,由报价人基本账户中转出并汇入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青秀路支行

账 号:4500 1590 0410 5918 1616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签约价的10%。

3、如报价人违反或未履行合同条款,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因报价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以及报价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4、报价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采购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由报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如因报价人违约被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报价人必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上述金额。如报价人不能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1天,报价人须按日向采购人支付应缴保证金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30天(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若合同到期且报价人无违约责任,在报价人将应缴纳款项均清算完成并向采购人如数缴纳完毕后,采购人应在30天内无息退还报价人。

7、报价人须于签订合同前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或合同规定的金额及递交方式将履约保证金直接缴入采购人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否则,不予办理签订合同。

由成交人基本账户中转出并汇入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签约价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

3.(1)采用银行保函时,选择银行前事先须报采购人核准,出具保函银行的级别同等于 6 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市级分行(即二级分行)或以上级别银行。保函的正本由采购单位保存。保函中不论有否明示,有效期均应到合同服务期满时止,报价人应按此规定办理。如保函有效期未能满足服务要求的(或服务延长的),保函失效前3个月报价人应按上述要求重新出具履约保函,以保障项目正常履约。

(2)采用现金时,自发布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以转账的形式,由成交人基本账户中转出并汇入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青秀路支行

账 号:4500 1590 0410 5918 1616

备注:在转账凭证中注明“XXX项目履约保证金”字样。

合同服务期满后,采购人收到成交人书面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退还成交人履约保证金。若成交人不按合约要求履行的,采购人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如报价人违反或未履行合同条款,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因报价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以及报价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4、报价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采购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由报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如因报价人违约被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报价人必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上述金额。如报价人不能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1天,报价人须按日向采购人支付应缴保证金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30天(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若合同到期且报价人无违约责任,在报价人将应缴纳款项均清算完成并向采购人如数缴纳完毕后,采购人应在30天内无息退还报价人。

7、报价人须于签订合同前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或合同规定的金额及递交方式将履约保证金直接缴入采购人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否则,不予办理签订合同。

询价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均作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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