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项目概况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HZC2025-C2-02720-YNJR-0001
项目名称: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23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施工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4个月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6: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
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9号德润朗悦湾17栋27楼)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 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街104号
联系方式: 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9号朗悦湾16栋2622号
联系方式: 1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邓志静
电 话: 150********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红河县 2024 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11.19.pdf
1.2M
上传清单、图纸,等其他资料.rar
41.4M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
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HZC2025-C2-02720-YNJR-0001
采购人: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0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
他国土绿化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的潜在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开通会员可解锁*09
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
1.2采购项目名称: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
化项目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380.6548万元
1.5最高限价:380.604223万元
1.6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规模10000.0亩,建设内容包括低效林改造10000.0
亩。低效林改造涉及6个乡镇和1个林场,共区划143个小班,其中:补植改造小班13个,
面积941.3亩;间伐改造小班115个,面积8333.7亩;封育改造小班15个,面积725亩。
1.7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4个月。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2024
年度)任意一年度公司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新注册不满一年的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3)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
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
大违法记录,是指潜在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移
出的除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后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提交磋商小组审查。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
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6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磋商文件的
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
***********)
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
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
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
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采购文件获
取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
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获取
的采购文件编制。
按上述要求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具备本
项目的磋商资格。
售价:0.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
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95763。
操作指南:***********
14.161-market-menubar-pc.20.d********f7811edb5ec8fd9c5fe1d40。
注:①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
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
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
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
五、开启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9号德润朗悦湾17栋27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的采购公告、补遗、补充、更正、答疑、澄清、修改、
成交(成交)公告、废标公告,我公司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
云平台(***********)发布公告,请各供应商留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其他
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7.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7.4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申请人使用保
险/保函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支持磋商申请人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人
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
直达链接:***********
注: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供应商,才可参与磋商。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
料的,一经查实,该响应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街104号
联系人:许彪
联系电话: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9号德润朗悦湾16栋2622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邓志静
电话:150********
第二章磋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地址: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街104号联系人:许彪联系电话:******** |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9号朗悦湾16栋2622号联系方式:******** | |||
| 1.1.4 | 项目名称 | 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 | |||
| 1.2.1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2.2 | 预算金额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1.3.1 | 采购内容 | 建设内容包括低效林改造10000亩。低效林改造涉及6个乡镇和1个林场,共区划143个小班,其中:补植改造小班13个,面积941.3亩;间伐改造小班115个,面积8333.7亩;封育改造小班15个,面积725亩。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建设地点:位于红河县,涉及阿扎河乡、宝华镇、车古乡、浪堤镇、乐育镇、洛恩乡、红河县国有林场共6个乡镇和1个国有林场。 | |||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 | 4个月 |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地方及现行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 |||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响应文件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 | |||
| 1.9.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开标前)考察集中地点:/。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修改等内容 | |||
| 2.2.3 |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1、总价最高限价380.604223万元;2、单价最高限价:无。注: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 |||
| 3.2.4 | 磋商投标报价要求 | 最终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总金额,否则按废标处理。 | |||
| 3.2.5 | 成交服务费 | 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金额根据下表计算标准以成交合同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类收费标准计算后向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成交服务费。签订采购合司时,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示成交通知书原件,并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收款单位: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康大道支行账号:47122********9 | |||
| 服务类型费率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 成交金额(万元) | |||||
| 100以下 | 1.5% | 1.5% | 1.5% | ||
| 100-500 | 1.3% | 1.3% | 1% | ||
| 500-1000 | 1% | 0.5% | 0.7% | ||
| 1000-5000 | 0.7% | 0.4% | 0.4% |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5% | ||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
| 50000-100000 | 0.035% | 0.035% | 0.035% | ||
| 100000以上 | 0.008% | 0.008% | 0.008% | ||
| 3.3.1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递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
| 3.4.1 | 磋商保证金 | 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相关信息项目名称:红河县2024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磋商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磋商保证金金额:¥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1、磋商保证金的提交方式磋商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磋商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2、银行转账:(1)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磋商申请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按照规定,磋商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3.4.1 | 磋商保证金 | 本次项目磋商保证金专用账号转账信息如下(唯一账户):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收款单位: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康大道支行账号:47122********9磋商申请人需在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保证金单据内要注明项目名称或采购编号(内容须填写完整),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在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为避免由于晚到账的原因造成投标失败,请各磋商申请人预留充足时间。在跨行转账时请考虑以下因素:1.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四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2.跨行转账尽量采用电汇方式。注意事项:1.保证金必须从磋商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划出;2.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在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无效。3、采用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磋商申请人,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保证人必须是磋商申请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名称一致,以免造成磋商无效。磋商申请人需在申请文件中提供银行纸质保函扫描件。4、采用保证保险:须按照国家关于保证保险的要求购买保证保险,磋商申请人持保证保险材料参加磋商。保险受益人(采购人):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5、对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申请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条件而予以拒绝。6、未成交磋商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公示生效后予以退还。成交磋商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退还。 | |||
| 3.5.2 | 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 | |||
| 3.5.3 | 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 (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响应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 |||
| 4.1.1 | 响应文件加密要求 | (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4.2.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4.2.2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磋商小组确定方式:从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子系统随机抽取。 | |||
| 6.3.2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3名 | |||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否 | |||
| 7.2 | 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银行汇款;保证保险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 | |||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1.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
| 11.2 | 追加合同金额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 | |||
| 11.3 | 信用查询具体要求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移出的除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后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提交磋商小组审查。 | |||
| 11.4 | 补充1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 补充2 | 成交单位须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招标人提供2份纸质响应文件(与上传最终稿一致) | ||||
| 结算方式 | 工程完工后,工程量按实计量,结算单价采用第一轮报价(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结算总价按照最后报价与第一轮报价计算出来的下浮率进行下浮。 |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项目的资金情况
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地点
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现场考察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
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工程量清单;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
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
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
日的,并且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
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
为准。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
3.1.2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
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六章“响应文件
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磋商保证金。
3.2磋商报价
3.2.1本项目最高限价及报价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磋商报价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一览表”的格式进行填报,且只
允许有一个有效报价。
3.2.3磋商报价为固定价格(含税价),第一轮报价根据“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进
行编制,最后报价在第一轮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报价。磋商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全
部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3.2.4工程完工后,工程量按实计量,结算单价采用第一轮报价(即: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单价,结算总价按照最后报价与第一轮报价计算出来的下浮率进行下浮。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磋商有效期
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
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
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
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
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
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磋商保证金
缴纳凭证。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
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3.5响应文件的编制
3.5.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5.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
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
盖电子签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5.3电子响应文件的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
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4、投标
4.1响应文件加密要求
4.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
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
重新递交。
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
递交。
5、磋商
5.1磋商准备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应参加网上磋商会。
5.2磋商程序(开标流程按“政府采购云平台”***********)
6.磋商评审
6.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
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负责评审活动。
6.2本次磋商由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6.3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响应文件少于三份,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
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
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
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3.2评标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
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成交和合同
7.1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人。
7.2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
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
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
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
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成交。
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8、询问与答复
凡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
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质疑接收、回复
9.1质疑接收
9.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
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
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部门: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云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9号朗悦湾
16栋2622号)
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9.2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编制
采购需求;
(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
品、服务;
(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人;
(4)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
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与磋商小组成员和招标人及工作人员私下接触,不得在开评标
现场大吵大闹扰乱秩序,更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一经核实,其投标将被
宣布为废标,并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0.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
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廉洁自律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
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
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一、评审办法前附表
| 标准 | 评审内容 | 审查标准 |
| 资格审查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度)任意一年度公司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新注册不满一年的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3)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潜在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移出的除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后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提交磋商小组审查。(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 | |
|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
| 标准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符合性评审 | 磋商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
| 标准 | 评审内容 | 审查标准 |
| 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 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 |
| 响应文件盖章、签字 | 未按规定要求签字或签章; | |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 | |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 | |
| 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 |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 | |
| 工程量清单一致 | 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完全一致。 | |
| 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其他无效情形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二、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磋商评审,按
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综合得分最高者即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依次类推,按综合得分高低推荐
成交候选人。评审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综合得分且最
后报价相同的,按照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推荐。
1.磋商评审原则
(1)磋商小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采购人和潜在供应商的权
益,本次磋商分为报价磋商和技术磋商两个阶段,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报价、商
务、技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磋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磋商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磋商的任何活动。
(2)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确定将以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为依据,在最大限度满
足本次磋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潜在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报价、能力等因素,由磋商小
组推荐综合评分及报价结合经评定最优的潜在供应商作为磋商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填写磋
商评审结果报告书并报采购人审核。
(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磋商小组发现潜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限价明
显低于最高限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潜在供应商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潜在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
商小组认定该潜在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3.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
首先对递交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通过的单位才可以进行第二次(最
终)磋商报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响应文件少于三份,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
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
会。”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
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一次磋商报价、第二次(最终)磋商报价不得高于最
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
3.2详细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磋商报价得分与详细评审得分相加
的综合得分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人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相关评审标准见附件。
3.3提交评审报告
3.3.1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
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3.3.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
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
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
报告。
4.评审得分
本项目主要由磋商报价及商务技术部分组成,磋商报价满分为15分,商务技术部分满
分为85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二次)磋商报价由低
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二次)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潜在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根据排名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
5.补充说明
5.1磋商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四条“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
价。”的规定执行。
5.2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以及时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
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
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
成交供应商。”
附件:商务技术评审标准
商务技术评审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磋商评审,详细评审分值分部如下:
| 类别 | 评审项目 | 评分内容 |
| 报价部分(15分) | 磋商报价得分(15分) | 评标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终(二次)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有效最终(二次)报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二次磋商报价)×15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 商务技术部分(85分) | 施工技术方案(15分) | 根据潜在供应商施工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打分,评分标准如下:第一档次:有具体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阐述详尽、施工大纲清晰,有针对性的得15分;第二档次:有具体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阐述基本详尽、施工大纲基本清晰的得12分;第三档:有基本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有简单描述的得8分;第四档次:施工技术方案存在错误、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有缺漏的得5分;第五档次:施工技术方案不完整、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不可行的得2分;第六档次:没有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 施工主要工序(15分) | 根据潜在供应商施工主要工序进行综合评审打分,评分标准如下:第一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有针对性的得15分;第二档次:施工主要工序基本阐述明细、基本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有针对性的得12分;第三档: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一般,合理性一般,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得当,有一定的针对性得8分;第四档次: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但存在缺漏,主要工种施工方法阐述较差得5分;第五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不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不得当得3分;第六档次:未提供施工主要工序的不得分。 |
| 类别 | 评审项目 | 评分内容 |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10分) | 对潜在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进行综合评分打分,评分标准如下:第一档次:项目管理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分工明确,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得10分;第二档次: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分工基本明确,有一定的项目实施经验得7分;第三档次: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有缺漏,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人员分工与专业不相符,缺乏项目实施经验的得4分;第四档次: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分工不明确,无项目实施经验的得1分。第五档次:未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的不得分。注: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相应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社保时间为:2025年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材料)如是新成立的拟投单位或新入职的人员,尚未产生社保缴纳材料的附相关说明,如有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合同。 | |
| 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措施(10分) | 对潜在供应商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打分,评分标准如下:第一档次:合同履行期限承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工作进度计划编制完整、流程清晰、时间节点安排合理,有具体的应急预案措施、处理程序、应急响应时间及违约奖罚措施办法得10分;第二档次:合同履行期限承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工作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完整、流程基本清晰、时间节点安排基本合理,有相对具体的应急预案措施、处理程序、应急响应时间及违约奖罚措施办法得7分;第三档次:合同履行期限承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工作进度计划编制、流程、时间节点安排存在瑕疵,有应急预案措施、处理程序、应急响应时间及违约奖罚措施办法但表述一般得4分;第四档次:合同履行期限承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工作进度计划编制、流程、时间节点安排不合理,应急预案措施、处理程序、应急响应时间及违约奖罚措施办法不可行得1分;第五档次:未提供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措施的本项不得分。 | |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2、安全文明管理人员设置;3、安全文明管理制度;4、重点问题处理方案;5、奖惩制度)。上述5项内容均提供了详尽描述,且合理可行的得满分15分;针对上述5项内容,每有一个缺项扣3分,每有一处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5分,分数扣完为止。 | |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10分) | 对潜在供应商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进行综合评审打分,评分标准如下:第一档次:质量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对质量保证措施有详细阐述的得10分;第二档次:质量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基本可行的违约责任承诺,对质量保证措施有阐述的得7分;第三档次:质量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具体,对质量保证措施阐述一般的得4分;第四档次:质量承诺满足磋商文件且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可行,对质量保证措施阐述存在较多问题的得1分;第五档次:未提供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的本项不得分。 |
| 类别 | 评审项目 | 评分内容 |
| 商务技术部分(85分) | 企业类似业绩(10分)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每承担过1项类似业绩得4分,每增加一个加3分;最高得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指项目合同复印件或者成交(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用户评价意见或满意度调查表或用户回访意见等,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内容不明或不全,导致磋商小组无法认定时,视为未提供,不予赋分。 |
统计分数原则: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在3份以上(含3份)时,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潜在供
应商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值)。
第四章合同条款
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协商签订
云南省政府采购
合同书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财政厅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就(项
目名称)的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项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会议纪要(若有);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1)已批复的相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中标价)含税¥元(大写)。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编号:,联系方式:;
5.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编号:,联系方式:;
6.工程质量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
程师下达的开工令记载日期为准。
10.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肆份,发包人
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
后合同生效。
12.合同签订地点:。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址: | 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月 | |
| 账号: | 月 | ||
| 日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水利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
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
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
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
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
要求退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计划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
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
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
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
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
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
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
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
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
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
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
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
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
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
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
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
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
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
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
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
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
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
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
动。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
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
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
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
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
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
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
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
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
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
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
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
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
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
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
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
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
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
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
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
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
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
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
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
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
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
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
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
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
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
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
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
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
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
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
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
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
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
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
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