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长城注浆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套煤矸石注浆回填设备系统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05
发布于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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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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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1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2026〕23号

关于对镇江长城注浆设备有限公司年产

100套煤矸石注浆回填设备系统研发生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长城注浆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长城注浆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套煤矸石注浆回填设备系统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燕江西路以北,租赁镇江至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已建厂房,建筑面积10194平方米,建设煤矸石注浆回填设备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产100套煤矸石注浆回填设备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2025〕1777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26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机加工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调漆、喷漆、补漆、晾干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危废仓库废气密闭微负压收集,共用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焊接、调漆、喷漆、晾干、危废间废气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标准。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东、北、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为燕江西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边角料、废焊渣、废焊条、废焊丝、废布袋、除尘灰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含油废金属屑、漆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漆料桶、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桶、废漆雾絮凝剂桶、废漆刷、喷淋塔废液、废催化剂、废干式过滤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00吨/年、化学需氧量≤0.21/0.03吨/年、悬浮物≤0.12/0.006吨/年、氨氮≤0.021/0.0038吨/年、总磷≤0.003/0.0003吨/年、总氮≤0.03/0.009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24吨/年、非甲烷总烃≤0.604吨/年、二甲苯≤0.0019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133吨/年、非甲烷总烃≤0.0065吨/年、二甲苯≤0.0002吨/年。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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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云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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