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雩山光伏项目(报告表)
发布时间:
2026-04-27
发布于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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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

项目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雩山光伏项目

建设地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四雩山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江苏凯泽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总投资12895.19万元,在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四雩山新建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雩山光伏项目。该项目直流侧装机容量为30.317MWp,交流侧装机容量为29.7MW,容配比约为1.021,拟使用谏壁街道及四雩山灰库地块约460.632亩(实际用地面积)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集中并网发电模式。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施工期:建造隔油池和沉淀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澄清后回用,无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租赁房屋既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不对外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290-2020)后回用于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冲洗、路面浇洒等,不对外排放。运营期:无废水排放。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密闭围挡,上方安装喷淋装置,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施工期废气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浓度限值。运营期:无废气排放。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对主要噪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限时作业,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挡墙或者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尽可能放置于场地中间及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隔震或消声措施;在施工场界处设置围挡措施,围挡可以起到声屏障的作用。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装置,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加强对逆变器、SVG等设备的维护,使其处于良好地运行状态。该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项目地块一、二、三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地块四、五及开关站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再生利用部分回收出售给废品站,不可再生利用的部分清运到当地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隔油池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太阳能发电系统组件安装及设备安装等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导线、电缆等)、残次品及废包装材料(主要为废纸箱和木架)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站。运营期:设一座危废暂存间(5m2)。废弃光伏组件和电气元件由供应商更换后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废旧蓄电池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合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相关要求。

(5)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划拨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周围土地的破坏;边开挖边回填,临时堆土设拦挡,加大绿化;施工期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种植适宜草类,恢复原有地貌。运营期:加强巡查,强化设备检修维护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并严格管理,避免对项目周边的自然植被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6)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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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大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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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谷阳路229号,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109室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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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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