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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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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京口区谷阳路229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5号
关于对镇江瑞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镇江瑞派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瑞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瑞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镇江瑞派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99-13号1~2层商业店铺(租赁面积429m2),拟购置通用型麻醉机、制氧机、监护仪等医疗设备,包含宠物寄养、住院及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服务项目。
本项目已取得镇江市京口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镇京开备〔2023〕1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6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医疗废水、宠物笼清洗废水和洗衣废水经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接管市政管网进入征润州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长江。项目医疗废水、宠物笼清洗废水和洗衣废水经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施处理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综合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要求。征润州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 一级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诊疗过程中宠物自身和粪便尿液产生的臭气、医用酒精消毒产生的医疗有机废气,采取病房内的排便盒与排尿盒及时进行清洗;乙醇统一贮存于原料暂存区,且全程采用密封瓶装方式储存,从源头减少乙醇气体的挥发;废水消毒处理设备投加次氯酸钠消毒,并采用密闭式设计等管理控制措施后,可有效减少异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动物自身及粪便尿液产生的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后,项目运营期间北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南、东、西边界执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动物尸体,收集于贮存柜中冷藏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弃包装物,可回收部分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宠物粪便和尿液、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收集与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规范(DB32/T 3549-2019)》等相关规定。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12.39/312.39t/a,COD≤0.09361/0.01562t/a、BOD5≤0.05443/0.00297t/a、SS≤0.04379/0.00312t/a、氨氮≤0.00936/0.00149t/a、总氮≤0.01203/0.00446t/a、总磷≤0.00123/0.00015t/a、LAS≤0.00353/0.00015t/a、粪大肠菌群数≤6.7×108(MPN/a)/1.3×108(MPN/a)t/a、总余氯≤0.00107/0.00007t/a。
(二)固体废物:规范贮存后安全处理、处置,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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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