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三五九医院院内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15
发布于
江苏镇江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京口区谷阳路229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1号

关于对镇江三五九医院院内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三五九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三五九医院院内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8号,建设医疗大楼、骨科病房楼、宿舍楼、办公楼、口腔门诊等楼栋,核定床位300张。

本项目已取得镇江市京口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镇京政服备〔2025〕171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5〕125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该项目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经院内综合污水处理设备(采用“格栅+调节池+A/O池+沉淀+消毒”工艺)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后接管至征润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综合污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标准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标准;征润洲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综合废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废气: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地埋式加盖板密闭并投放除臭剂后,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烟道在屋顶排气筒排放。检验科废气:项目检验科生物安全柜酒精擦拭消毒废气经通风橱无组织排放。该项目综合废水预处理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的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废油: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未被污染的塑料输液瓶(袋)和玻璃输液瓶,委托专业单位处置,废包装袋外卖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含栅渣)、过期药物、废消毒灯管、化验废液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三防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其中医疗废水处理装置污泥要求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1730.4/61730.4t/a,COD≤15.87/2.47t/a、BOD5≤9.115/0.62t/a、SS≤7.7/0.62t/a、氨氮≤2.029/0.185t/a、总磷≤0.264/0.019t/a、总氮≤2.57/0.62t/a、粪大肠菌群数≤2.5×1011/2.5×1010(个/a)、动植物油≤1.18/0.012t/a。

(二)大气污染物:硫化氢≤0.00005t/a(无组织)、氨≤0.0057t/a(无组织)。

(三)固体废物:规范贮存后安全处理、处置,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澳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