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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25)101号商业综合体新建项目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委托人(全称): 杭州萧山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杭政储出(2025)101号商业综合体新建项目监理;
2.工程地点: 萧山区北干街道 。
3. 工程规模:__总建筑面积126962.4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0918.46㎡,地下建筑面积36043.99 m²。 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内容的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全 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即对工程投资、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标化管理、进度控制,合同及信息 管理,现场协调等内容,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具体监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13)组织实施。: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__暂按 57526.931万元_。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
4. 通用条件:
5. 询标纪要:
6.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 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8.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张燕_,身份证号码:_33*开通会员可解锁*3422,注册号:33016322__
五、签约酬金
监理酬金(暂定)(大写): _ 肆佰捌拾肆万肆任捌佰捌拾玖元整 (¥ 484.4889 万元)。
注:监理中标费率为0.84%,今后监理费用按实际监理部分的总造价(经决算审核后)与中标费率的乘 积计算。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30日内监理单位缴纳合同价2%履约保证金;
(2)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支付合同价的10%;
(3)中期监理费按季度支付,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70%*监理中标费率计算(中标费率为一次 性包干不做调整);
(4)全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5)项目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且所有监理工程均完成审价后按最终审计造价调整监理费,支付至调整 后监理费的98.5%。调整监理费办法为:今后监理费用按实际监理部分的造价(经结算审核后)与中 标费率的乘积计算(中标费率为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中标费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监理 费中标价÷ 57526.931万元×100%。)。(如因特殊情况在质量缺陷期满后仍存在无法完成所有工 程结算审计的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6) 剩余1.5%监理费在土建部分质量缺陷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7)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等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委托人有权暂停付款,直至监理人提供相应的发票时为止。
(8)大市政配套服务需监理配合,监理费用不单独计算。
本合同监理酬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别为:
1、暂定合同价:根据施工建安费用,暂定价为(¥484.4889万元),投标费率为0.84%,含税价人 民币大写 肆佰捌拾肆万肆任捌佰捌拾攻元整;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457.0650万元),税金 (¥ 27.4239 万元)
2、最终合同价:按实际监理部分的总造价与中标费率的乘积计算。
3、中标费率:本项目监理中标价 484.4889(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_57526.931(万元)×100%, (下称"中标费率"以上费率保留至百分号前两位小数,费率今后不作调整)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从招标人书面确认监理单位进场后 1795 个目历天(计划工期: 1065_个日历天,质 量缺陷期为 730 日历天,共计_1795 日历天,具体起算目期以项目开工日期为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自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6年_月___ 日。
2. 订立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
3. 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
| 委托人: 住所: 開草 同专 08105986 | 00000000 监理 住所: 南苑街道迎宾路517号2 中位于区 号楼204-191 |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 |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 |
| 的代理人:(签字) | 的代理人:(签字)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保做支行 |
| 账号: | 账号: 775*开通会员可解锁* |
| 电话: |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 | 传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3190602625@gg.com |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 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 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 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 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 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 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申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
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 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 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 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 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席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 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 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 事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 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 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 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
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 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 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 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 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 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 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 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 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 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
理。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 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 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 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 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 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 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 调整,监理人员也做相应调整。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 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 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 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 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 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
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 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 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 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 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 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 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 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
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 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 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包括基坑围护、桩基工程及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精装修、 室外附属工程以及外部接入配套工程等所有工程和建筑设备及电梯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备 采购的监理及质量缺陷期的全过程监理。(具体以招标人实际委托为准,大市政配套如需监理配合 的,相应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单独计费。)
注:大市政配套服务需监理配合,监理费用不单独计算。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21 一般工作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 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席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监理目志、编报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
(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9)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配合委托人向施工承 包人交底。
(10)配合委托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1施工图设计文件;2地质勘 察报告;③施工图审查文件;④规划许可证;⑤施工许可证;⑥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①招标文 件及相关文件;8施工合同;3其他相关资料。
(11)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工的情 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③专职质量检查人 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3
类似工程项目业绩;④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13)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1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②测 量设备的检定证书;3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④ 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14)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1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②法定计 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④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 资格证书。
(15)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型号、规格、出厂年限应符 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②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③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 的有效期。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肥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和监理合同约 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_
(17)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 记录旁站情况。
(18)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①按图纸、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 的实施情况;②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特种作业人员上 岗资格;⑤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
(19)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分 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0) 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书面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承包人整 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1)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完毕后, 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2)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4)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24) 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2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根据委托 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6)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人在签认工 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27)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 效性提出审查意见。
(28)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基 本内容包括:①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②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③分期施工、分批动 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4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5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 6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②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 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因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 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29)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 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 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
(30) 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 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3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 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
(33)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
(34)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检 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5)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 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 行验收;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并在建 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领取使用登记牌。
(36) 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7)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 材料撤出现场。
(38) 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 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39) 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 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
(40)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 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41) 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 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 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2) 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26 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43)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①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 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 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③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 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④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 出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⑤ 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44)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1预测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并采取防范措施; ②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③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 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4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45)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1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委 托人: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③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46)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 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47) 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团7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48)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人,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
(49)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审核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50)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51) 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52)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 程序重新审查。
(53)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
况。
(54)检查勘察人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55)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委托人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勘察成果验 收。
(56) 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57)审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
(58) 审查设计人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 时应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评审。
(59)审查设计人提出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
(60)分析勘察、设计阶段可能发生素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61) 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_
(62) 协助委托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人予以 完善。
团8 工程保修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63)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回访。
(64)对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承包 人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65)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 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9 其他: 1. 委托人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人办理开工前的拆迁、施工用地、用水、用电及 道路运输与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工作,并负责处理本工程的周边关系及与相关单位间的相互关系;变 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委托监理的有关权责和权力,以确保承包人接受监理人 依据本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委托监理的有关事项通知相关单位,以取得相关 单位的配合。
2. 对于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经委托人或主管部 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或兼职其他工程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委托人,更换后的人员等级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的资质等级(指执业注册资质、职称等), 更换人员需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罚20000元/人/火,以此类推, 如无故私自更换,每更换一人,扣除总监理费用50000元/人/次。对于确实不适合现场监理工作的人 员委托人有权提出调换。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监 理委托合同。发生上述情况多次的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委托合同。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技术 管理素质不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有权责令其更换, 如不按期更换则按人员不到位处理。
3. 委托人将定期对项目总监和现场监理人员按施工日历天进行到岗考勤,总监到岗率必须达到 投标承诺以上,其他现场监理人员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如不能按要求到岗的,总监理工程师缺 席一天扣2000元,总监代表缺席一天扣1500元,主建、安装监理师缺席一天扣1000元,安全监理员
需达到80%到位率,缺席一天扣1500元,其他人员缺席一天扣500元。
4. 若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监管不力,造成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除政府部门处罚外,委 托人还将每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5000~100000元。
5. 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外,委 托人还将重伤1人扣除合同监理费20000~100000元,死亡1人,扣除 监理费50000~200000元。
6. 若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管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委托人将按实际损失金额扣除监理费。
7. 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 起发包人(委托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 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发包人(变托人)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的检查、验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造 成经济损失;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 审查不严,直接造成发包人(委托)的损失。发生上述情况,委托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监理费。
8. 建筑质量不合格产品或非招标要求品牌、规格产品一经使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委托人 将按评估后损失扣除相应监理费。
9. 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后20天内,必须办妥《杭州市萧山区监理工程备案表》手续,无故未办 完成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10. 所有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罚款由委托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监理单位需在7天内补 足履约保证金。
11. 施工监理过程中不得由于监理公司人员安排不合理或监理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施工单位通知 隐蔽工程验收或签收相关文件找不到人,如出现该情况,每次每人罚款1000元。监理公司应合理安 排好监理人员调休、请假或加班工作安排。
12. 单独设备安装监理方式及费用:若该工程今后有单独设备安装项目需要监理服务且委托人推 荐监理单位承担业务的,监理单位不得拒绝,计价费率按本工程中标费率,标额基价按设备安装部 分费用(不含设备本身)。
13. 工程项目经公司和交投集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文明施工不符合 有关要求,且问题较为严重,直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次罚款,对监理单位及代建单位处2000元/次 的罚款,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14. 工程项目经安监站或质检站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若发出黄牌警告或 停 工通知单的,项目负责人对 施工单位处10000—20000元/次罚款,对监理单位及代建单位处5000 元/次的罚款。
15. 工程项目经大气办扬尘防控巡查,下发整改信息或督办信息的,对施工单位第一次处5000 元罚款,第二次处1000元罚款;对监理单位及代建单位第一次处2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处4000元的 罚款,以此类推。
16. 工程项目经省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环保督察等,发现问题要求整改 或督办的,对施工单位处处10000元/次罚款,对监理单位及代建单位处3000元/次的罚款。
17. 监理人自行承担按规定应缴的各项税费。
18. 施工安全管理按《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实行。
19、监理人必须做好人防监理备案工作,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20. 监理人员进场前,项目监理部主要成员(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需经建设单位面试 考核,主要负责人在面试时需根据本项目特点,详述管理措施、人员安排、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质 量管控监理重点内容。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面试不合格人员。面试合格后监理单位需承诺现场派 驻现场监理管理人员为面试合格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 罚。如因甲方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则不处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2)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文件、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说明文件;
(3)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规范及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
(4)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员到岗率:
总监不低于 80%,每月不少于 24 日历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低
于 90%,每月不少于 27 日历天;所有分项配套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减少,均须按投标文件承诺人员到 岗到位:如达不到规定到岗率,总监工程师缺席按 2000元/(人. 天),主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按 1000 元/(人,天),其他人员缺席按 500元/(人.天)罚款。扣罚费用在监理费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以 上到位率以考勤为准,监理人必须在开工前为现场监理部配备指纹考勤设备,交由管理单位管理, 用于现场监理人员考勤)。
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否则按缺勤 处理。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能参加例会,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 可缺席。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且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2.3.2关于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1)项目总监不得擅自更换。若确须更换项目总监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原备案主管部门(如有)同 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委托人,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并 处以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未征得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的,向委托人支付 20 万元/人·次的违约 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索赔或 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专业造价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若确须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专业造价工程 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原备案主管部门(如有)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委托人,且更换后
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并处以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未征得委托人同意 擅自更换的,向委托人支付 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 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能力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可以要求更换,并按合同约定的征得委托人、 原备案主管部门(如有)同意人员更换违约条款对监理人实施处罚。书面通知监理人后,监理人在 15 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按合同约定的未征得委托人同意擅自人员更换违约条款对监理人实施 处罚,情节严重的(专业负责人级别及以上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 30天不到岗;项目管理过程中造 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委托人发文通知后尚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问题的一切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
(4) 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以及任何一期应付的工程监理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退 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 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 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2.3.5 监理人中标后正式开工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投标人员全员进行考核面试,若被考核监理人 员无法满足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进行人员更换,直至符合委托人要求,若在正式开工前仍 未满足委托人要求,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同时监 理人需承担由此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2.3.6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以处罚单形式抄告监理人,监理
人应核对无误并签收确认,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拒绝签收。若监理人对处罚单有异议,须在 3 日 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逾期不报视同认可。
2.3.7 监理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关服务工作,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定 为竣工验收通过合格后两年。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_按通用条款执行 。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___ 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合同签订后30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监理规划大纲。
(2)每月25号前,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月度报表。
(3)在项目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施工前,监理人需提供该施工的监理专项方案。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__按委托人提供时房屋、设备的原样移 交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30_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_
按委托人提供时房屋、设备的原样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___人民币 ___,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支付酬金
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5.3.1
支付酬金:暂定 肆佰捌拾肆万肆任捌佰捌拾玖元整,小写4844889元 ,本施工监理服务期为 1065 日历天,并要求监理提前(监理投标结束)介入和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730 日历天,共计1795 目历天。监理服务期从本项目开工报告之目起开始计算。质量缺陷责任期从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目起开始计算。(工期延误180日历天内不计费,超过180日历天以上协商解决)
(1)合同签订后30目内监理单位缴纳合同价2%履约保证金;
(2)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支付合同价的10%;
(3)中期监理费按季度支付,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70%*监理中标费率计算(中标费率为 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
(4)全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 息);
(5)项目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且所有监理工程均完成审价后按最终审计造价调整监理费,支付至 调整后监理费的98.5%。调整监理费办法为:今后监理费用按实际监理部分的造价(经结算审核后) 与中标费率的乘积计算(中标费率为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中标费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监理费中标价÷ 57526.931 万元×100%。)。(如因特殊情况在质量缺陷期满后仍存在无法完成所 有工程结算审计的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6) 剩余1.5%监理费在土建部分质量缺陷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7) 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 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暂停付款,直至监理人提供相应的发票时为止。
(8)大市政配套服务需监理配合,监理费用不单独计算。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__双方盖章后成立,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因重大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工程停工的,监理费(除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外)不子调整,监理服务 期顺延。
□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 期限(天),具体延期天数应由双方协议确认,延长期间的人员及数量需报委托人认可后执行。
□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日)×延长期间的监理人员(人)× = 元/人·目。 附加工作酬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次月15日前。
6.2.3合同生效后,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工作时,监理人要立即通知委 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的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州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日〉×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监理人员 (人)× 元/人·日。
□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 关服务期限(天)。
附加工作酬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次月15日前。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副金÷工程概算投资额 (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 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扣减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副金÷工程概算投资额 (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正常工作酬金扣减额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扣回。
7.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_/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 > 种方式:
(1)提请_杭州市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_ / _ %。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的限制条件: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9. 补充条款
9.1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期满后7天内退还履约担保。
9.2 减量化工作要求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A-1 勘察阶段: / -- -- -- -- --
A-2 设计阶段:_/ _ _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A-3 保修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_/ ___
| 称 名 | 数 運 | 作要 求 工 | 提 间 供 时 |
|---|---|---|---|
| 工程 技 人员 术 1. | |||
| 捕 助 作人员 2. 工 | |||
| 其他 员 3. 人 - 12 1 164 113 11 11 11 11 11 11 11 S € |
| 称 名 | 数 量 | 面 积 | 提 供 间 时 |
|---|---|---|---|
| 房 1. 办公用 | 进 场 | ||
| 生 活 房 2. 用 | |||
| 试 房 3. 品 用 | |||
| 样 房 用 日 4. | |||
| 用 総 其他生活 及 5. 条件 |
| 名 称 | 份 数 | 提 નિર્દ 同 时 | 备注 |
|---|---|---|---|
| 工程立项文件 | 11 | 进场 | |
| 2.工程勘察 文件 | |||
|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施工许可文件 5. | |||
| 其他 文件 6. |
| 名 称 | 数 量 | 型 <40 5 格 规 | 提 同 供 时 |
|---|---|---|---|
| 道 设备 计 1. | |||
| 设备 办公 2. | |||
| 交 3. 具 道 I | |||
| 检测和试! 验设备 4. |
本协议书由 杭州萧山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标人"),与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 (监理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招标人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为__杭政储出(2025)101号商业综合体新建项目监理合同段提供监 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 任和权力,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合同通用条件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的 优先支配地位按以下次序,以在先者为准。
1、本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及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5、合同专用条件;
6、附件;
7、合同通用条件:
8、《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13);
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三、招标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招标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招标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2026年_月_日生效,至_年_月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 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 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_杭州萧山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_(以 下称甲方)与承包人__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_ 杭政储出(2025)101号商业综合体新建项目_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自觉 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 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 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 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 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 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 内的裁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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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均交付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杭政储出(2025)101号商业综合体新建项目_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 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的建设单位。 杭 州萧山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_(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以下称乙方), 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_合格__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张燕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_杭政储出(2025)101号商业综合体新建项目_工程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 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示告知 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施工图等)。
(二) 甲方按监理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提供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需要的办公、 生活条件。
(三)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五)甲方必须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 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或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 包(仅允许人防部分因备案资质未达要求而进行专业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得擅自调换,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 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荷"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 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 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 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 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目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 杭政储出(2025)101号商业综合体新建项目 工程监理合同附件与工程监理合
为更好地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严格地落实监理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场容场貌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 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及处罚:
一、对监理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
1、根据监理单位人员机构组成,专业应配备齐全,项目总监的到岗率每月不少于80%,总监代表及其余 人员到位率不少于80%;
2、不得无故撤换现场监理人员,削弱监理力量,人员调动需求面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建设单位有 权提出对不称职监理大员更换的建议:
二、对监理人员旁站制度的考核
3、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工作,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
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监 督,旁站监理范围参考监理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
1、项目专业监理人员在没有收到书面验收通知的情况下,根据施工现场的施工状态自行安排巡视时间, 每天的巡视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
2、施工过程中进行巡视检查,重点部位进行旁站、做好旁站方案、做好真实旁站记录,按以下执行;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的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
(2) 跟班 监 督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执行 施工方案及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矿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
(4)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或做了记录要求真实、有追溯性;
(5)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要求及时整改。
1、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的复验和确认;
2、对施工单位实验室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审查;
3、隐蔽、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4、对质量缺陷、重大质量隐患及质量事故按规范要求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5、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要有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相关资料存档或要在图纸上标明;
1、对进场钢材、设备、检验项目、质保资料建立信息台账,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实物按 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查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2、检查承包单位和供自身使用经纬仪、水准仪等设备按规定送检并形成记录;
3、对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要求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 和设备清退出场。
六、对监理单位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工作的考核
1、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
2、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按安全监理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巡视检查(重点是执行强制性 条文),形成记录;
3、进行月度、季节性、节假日前后或专项监理安全检查;
4、对设备基础施工的相关技术文件,如基础施工的方案与矿质保资料进行
审批验收、登记记录;
监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要能及时发现或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车辆撒土、带泥上路未予制止,对周边道路、公共场所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城管 部门警告处罚的;
7、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建筑(生活)垃圾未集中堆放,未及时外运,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单;
8、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要及时向施工单位 发出整改通知单:
上述问题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整改,监理单位要及时出具停工通知及上报甲方。
七、对监理人员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的考核
1、监理项目部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规范、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要及时向 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并予以制止;
2、监理项目部人员要服从建设单位管理或对建设单位的指令,不能阳奉阴违。
八、监理资料的考核
1、监理资料要按施工时间顺序分类分册编目、进度;
2、要按区档案馆监理资料整理目录内容要求整理资料;
3、要按时编制和报送、整理月报;
4、要认真核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资料并满足备案归档要求。
进行计量复核和进行原始记录签证,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要符合监理规范要求;预计掌握施工投资 变动情况,按月统计分析并督促施工单位报送与承包合同相适应的分段、分工点。
进行造价控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的每一项;如实际进度滞 后于计划进度及时要求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的;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按实际情况要求承包单位制 定防范性对策;综合考虑由于受参建单位、物资供应、资金、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各种风险因素、承包 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等影响导致工程延期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合理预防及防止相关费用增加或者索赔建 议。
十、全部考核处罚扣款形式及处理方法
考核要求未达到规定,按实际情况及严重程度进行扣款,如500元-5000元(次、项),扣除款项不超过合 同价百分之二十。针对本工程因监理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问题,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一、本监理考核细则执行时间:
开始时间:监理服务周期开始;结束时间:与监理服务周期同时结束。
考核时间:不定期,每月汇总。
扣款金额在监理费款支付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