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正本
工程名称: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 委 托 人: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监 理 人:浙江庆达工程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委托人: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浙江庆达工程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浙江庆达工程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 监理人)提供 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监理 服务,经双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
1、工程名称: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监理
2、建设地点:杭州市余杭区。
3、工程等别(级):本项目河道排涝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等别为III等,主要 建筑物级别为3级。
4、工程预算资金(人民币,下同):总投资概算26831万元,水利部分建安工 程费约5782万元。
5、服务期:540日历天另加保修期。
、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监理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工程内容主要包 括项目南起余杭塘路,北至余杭塘河,河道长度约676米,规划河道标准段宽度约 15-37 米,绿化带宽度为2-54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护岸及土方开挖工程、绿化 工程、管线工程及海绵城市、照明工程、堰坝(挡水堰)工程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 等。本项目河道排涝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等别为III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 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工程变更,均属本工程监理范围)监 理,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段进行平行检测、质量、进 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承包方强化安全 管理工作。
In 1 11
保修阶段相关服务:包括定期巡检、维护档案管理、专业培训、资金配置、应 急预案制定及智能监测技术应用等措施,旨在确保工程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正常运行 和使用寿命。
3、监理项目投资:总投资概算26831万元,水利部分建安工程费约5782万元。
4、监理阶段:_全过程监理(含保修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2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540日历天另加保修期。
四、监理报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大写)政拾壹万肆任玖佰渠拾元,监 理费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服务期为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工期延长监理费原则不予 补偿,确有原因导致需补偿的,经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适当补偿。 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委 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
2-150号A4号楼9楼
邮政编码:311100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地点:杭州市余杭区
代有限公司(盖章) 监理人:浙江庆达了 法定代表 名) 或授权代表 名) 单位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 城路438号东南科技研发中心1007室 邮政编码:311200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490776571@qq.com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萧山城厢支行 帐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16641
2026年 3 月 18 日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 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浙江庆达工程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 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 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 合同外的材材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 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 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 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 期满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代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说明:本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 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如有出入,以范本为准)词语涵义 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 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 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 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 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 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 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小时内补做 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 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 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 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 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 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 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 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 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 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 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 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 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 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单、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 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质量、安全事 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 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 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 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 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 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 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 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 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阴得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 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 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 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 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 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 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 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 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 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 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 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 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 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 务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使;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力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 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 示文件或批件、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发包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 法和规定。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资质不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
2、监理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
3、未经发包人同意,入驻工地的总监及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一致;
4、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5、因监理人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
6、总监每月驻工地时间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的 56 天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应付款额,也未向监理人 作任何说明;
2、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拒绝支付监理费用;
3、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
| 施工招标文件| 1-1 | 根据招标进度提供 | 按第十七条的规定 | 保存完整,不得泄露 | ||
| 2 | 施工投标文件| 1 1 -- | 根据招标进度提供 | 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 | |
| 3 | 施工图 | 8 | 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提供| 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 | ||
| 4 | 施工承包合同| 1 | 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 | 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 的时限:
一般文件 7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工 程要求的更短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本条款修改为:监理人在监理期间所需的住宿及办公用房、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工作生活设施等,均由监理人自行负责(费用包干,不作调整),发 包人不予提供,费用进入报价。
第十七条 本条款修改为: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 投保,投保的费用应已计入报价中,不单独列出。
1 2.88 8.1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全过程监理(含保修阶段)。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监理 人应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他人员 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工程实施阶段如果有变化,应当 及时通知承包人。本条补充以下内容:
1、监理人在投标时承诺的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和主要检测设备 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监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其中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则 上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月到位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或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等 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工程出现重大事故的,或委托人要求更换有失职行为(如施工方 不按技术规范施工而监理人员不予阻止》的监理人员,监理人不予合作的,委托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项目总监、专监、专职安全监理员到位率不少于85%,即每月不少于26日历 天:其他监理人员到位率不少于85%,即每月不少于26日历天。人员月到位天数达 不到投标书承诺,每人每天按规定扣除监理费。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 缺一天扣罚15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缺一天扣罚1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每缺一天扣罚 800元。(按进场计划表进行考核)。
3、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适当安排监理人员的数量,但人数的减少必 须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委托人同意。施工期间,现场配备的人员应能满 足现场工作需要,如果发包人认为投入的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现场实 际需要,有权 要求监理人增加人员投入。
4、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 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并通知委托人。本项目投标监理人员除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 因生病住院、死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 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变更。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后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分别处以10万元、2万元 、1万元的违约金处罚,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分别处以20万元、4万元、2 万元违约金处罚。以上违约金均在进度付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工程所含的主要单元工程。 需旁站 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包括但不限于:1、基础处理工程;2、钢筋绑扎的验收及在混凝土 浇筑开始前的再次检查;3、混凝土入仓和振捣的全过程;4、金结设备及机电设备安装 ;4、其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其他隐蔽工程。
监理人必须及时向业主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影像资料(能反映验收现场相关尺寸、地 质等必要情况)。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无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 合同 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1、监理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
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暂以项目建安工程费5782万元为基数进行 计算,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临理工程累计结算审核造价总和(注:其中设 备工程类只计设备安装费)为基数进行结算,(计价方式及优惠下浮(中标价/最高限价的 费率×100%>比例同投标文件一致不变)。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
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本项目不建工地监理试验室。监理人应使用各施工标段承包人试验室进行试验。 当各施工标段承包人试验室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外送试验。外送试验时,省质监中 心规定的监理"平行检查"的试验费由监理人承担,已包含在报价中。
2、支付方式
2.1 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需由杭州地区的国有银行网点开具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预付 款。
2.2每月根据监理、代建、业主审核实际完成施工工程量(不包括已进场但 未安装就位的材料、设备)金额,支付该监理费的70%进度款。
2.3竣工验收前付至监理、代建、业主审核实际完成施工工程量的80%(含合 同签订后支付的10%的预付款)。
2.4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资料完整报送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后 , 付至经业主及监理确认的工程结算价对应监理费的85%(原则上不得超过合 同价的85%)、待项目施工单位结算送审完成后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5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凭相关审核部门关于所监理工程结算终审审 计报告绿化工程支付至所监理工程累计结算审核价为基数计算出监理酬金的90% ,其它工程支付至所监理工程累计结算审核价为基数计算出监理酬金的95%( 含10%的预付款)。
2.6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监理费。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酬金,双方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 算办法:逾期付款金额×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延期付款时间。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报酬的 2%/每次,一般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去违约金。
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银行汇款、电汇形式,由投 标人自主选择。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2%。
本条款补充如下:
1、驻地办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接受业主的全面考核,如考核不合格 的,处罚金额10万元,并要求对总监进行更换,在7天内将具有同等资历的监理人员更 换到位,未按时更换到位的,处罚金20万元。
2、监理人员未按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巡视、旁站的,分别扣以2000元/人次的违约 金:
3、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 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扣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
4、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扣以1万元/次的 违约金:
5、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扣以5万元/次的违 约金:
6、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与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串通,在计量、支付及合同 其他事项管理方面弄虚作假的,扣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7、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扣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8、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的,扣以10万元/次的违 约金:
9、若本工程经省(或市、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竣工质量鉴定,未达到合同 约定的质量目标的,扣以5万元的违约金。
10、当违约金累计金额达到监理合同金额的10%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11、在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由于未认 真履行对施工单位的监理职责或监管不到位的,项目被相关部门通报、处罚、停工等,
每次处罚1万元。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人 员死亡),在承担法定责任外,按5万元/次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12、监理人应严格认真检查进场材料或成品,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投标确 定的品牌、规格采购。如业主发现监理把关不严,造成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文件中所规 定的的品牌执行,已被用于工程的,将视为违约,对监理人按2000元/次的违约金进行 处罚。
13、监理人应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如业主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监理程序要求进行施工或对我方发出的合理指令未整改落实, 且监理方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以致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出现质量、安全、进度问题 ,将视为违约,将对监理方按1万元/次的违约金进行处罚。
15、监理方应严格按照业主制定的节点目标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控制。如节点 目标未能实现,而监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的,则按照相关条款处罚,对监 理按5000元/节点的违约金进行处罚(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节点目标未能实现的情况除外 )。
16、监理方应严格执行业主公司有关的管理文件,严格按相关办法、细则,在规 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单位报告单、变更报告、计量报表、技术资料的审核。如监理方有 审核逾期或审核完毕后,业主发现签证意见明显与实际不符或虚假意见,一经查 实视为违约,对监理方按5000元/次违约金进行处罚。
1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还要做好以下工作:配合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结算送 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每月名工工资发放工作,并书面上报;对各专业的施工 进行协调:联系单、工程款的签证必须及时准确,意见明确,工程量、价格必须签署 明确;对于进度的控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全局把控;对于安全文明措施提出书 面建议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 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甲方所 在地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双方另行 协商。
增加施工环境保护条款: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 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 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 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 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 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 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 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 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 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 和植被恢复措施。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如有)
l、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如有)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 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 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 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 ,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2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 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对指定设备进行监造(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 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 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 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 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 情况:检查防洪渡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 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 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 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 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 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业主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及协助 业主甲供材料的管理工作。
16、为加强项目管理,建设方对中标单位的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工程监理人员,采 用"政府投资项目标后考勤系统"进行项目主要人员到岗率的考核,处罚款项直接在支付 的进度款中扣除。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在工地现场购置或租赁"政府投资项目标后考勤 系统设备",用来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考核,以上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综 合考虑在合同价中。
17、其它相关工作。
(四)保修阶段相关服务
1、定期巡检与维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设备检查,内容包括运行状态、磨 损情况、润滑状况等,巡检记录需详细存档。
2、专业培训与技能提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培训,内容涵盖设备操作、故障排除、 应急处理等,提升维护人员技术水平。
3、维护档案系统:建立电子化维护档案,记录维修时间、内容、设备及人员信息, 确保数据可追溯。
4、资金配置与管理:制定年度维护预算,优先保障关键设备维护,定期审核资金 使用效率。
5、应急预案与演练:针对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制定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 升响应能力。
6、智能监测技术:在关键设备安装传感器,实时监测运行状态,预测故障风险并 提前维护。
7、责任分配与监督:明确巡检、培训、资金管理等责任人,通过内部审计和用户 反馈评估措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