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文化馆(非遗馆)项目涉地铁3号线地铁保护监测项目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5-07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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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书

项目名称:余杭区文化馆(非遗馆)项目涉地铁3号线地铁保护监测项
项目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方(甲方):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托方(乙方): 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

III

杭州市余杭区 签订地点:

2026 年 4月 2 签订日期: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 利实施,由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浙江省地矿勘察院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对 余杭区文化馆(非遗馆)项目涉地铁3号线地铁保护监测项目 提供地铁保护监测服务。现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 况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同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余杭区文化馆(非遗馆)项目涉地铁3号线地铁保护监测项目 1.1

项目地点:余杭区闲林街道,项目位于未来科技城中轴线南端,东至闲林港,南至 1.2 规划水系,西至 YH09*开通会员可解锁*地块,北至水乡北路,总建筑面积约31663平方米,其中地上 计容建筑面积约1826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250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

第二条 项目监测范围

2.1 监测范围:位于余杭区闲林街道,主要监测内容为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结构和 道床)、相对收敛、差异沉降、车站与隧道结构差异沉降、联络通道与隧道差异沉降等。(最终监测 内容以地铁保护相关规程、监测方案报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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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测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2.3 监测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三条 项目监测服务期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要求确定监测服务期。

备注:监测开始时间应为乙方编制的监测方案通过设计单位、专家审查组、甲方、地 铁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已通过审批的监测方案埋设完成符合要求监测设备且完成初始数据 的收集工作和通过病害调查报告审批后开始计算。监测结束时间应为监测工作及数据满足建 设单位及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如乙方因各种原因需对工程工期进行调整,经甲方批准,乙方可适当延长工期,"调整监测计 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控监测服务水平为前提。

第四条 质量要求

4.1 工程监测质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及监测依据: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2017);

(3)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5)

(6)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 202-2013;

《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11/490-2007; (7)

(8)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89号);

(9)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10) 其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1) 同时必须符合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4.2 监测频率和服务期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招标要求的相关条款、甲方提供的各工点监测设计 图纸要求等要求,监测方案必须通过由甲方及地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及甲方和 地铁部门的报批。

4.3 用于完成本工程监测的仪器,设备和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运输,存管。仪器,设备和材料 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同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定要求。

4.4 监测工作结束后,乙方需向甲方和地铁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监测成果资料。 监测成果资料必须经过甲方及地铁相关部门的认可。

第五条 监测服务费用及支付

5.1 经双方确认,本合同监测服务费总价为含税人民币168.9213万元(大写:壹佰陆拾捌万 玖仟贰佰壹拾叁元整)。

5.2 履约担保: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以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向甲方递交本合同总价 2% 的履约担保,计为 33784.26元(大写:参万参任米佰捌拾肆元贰角陆分)。如合同按约履 行,履约保证金在支付本合同结算款时退还给乙方。

支付 5.3

本合同监测服务费支付,具体如下:签订合同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的预付款,每季度根据监 理及业主审核完成监测工程量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含预付款),余款待工程完工后,并按要 求提交正式的监测成果报告,经地铁集团和各方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三十日内支付。每 次付款前乙方须先提供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合同价款的调整: 5.4

合同工期22个月(外部施工工期暂定19个月,工后稳定期3个月)监测费用包干,包含技术人员 工资、税金、配合费等一切费用。若本项目监测工期调整的,结算金额根据投标报价对应工期 (22个月),同比例调整。本项目最高结算价为211.1492万元,超过211.1492万元视作优惠按 211.1492万元予以结算(除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外)。

若监测过程中发生未包含在监测服务组价清单内的监测项,根据市场行情报招标人同意后结 合中标价同比例下浮作为监测单价,按实结算。

3

如出现监测数据超控,造成监测费用重大调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测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技术要求、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其它与监测工 作相关的工程资料。

6.2 甲方有权对服务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 作,有权要求乙方自费进行返工。

6.3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施工的需要调整乙方监测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乙方不得对此有异 议。

6.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6.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监测人员进行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于不称职或 严重失职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更换。

6.6 甲方有权否定任何在本项目中乙方人员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乙方 索赔和或追究法律责任。

6.7 如乙方随意更换监测人员,或不能有效地履行驻地监测职责,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与各项监控监测制度,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测工作周报及监测业务范围内的其它专项报告。

6.9 若施工现场中发生突发事件或根据现场实际监测情况,甲方、地铁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现 场实际的需求,要求乙方修改或补充监测方案,包括加大监测频率、调整监测范围和内容等 等。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1 Z 元 产 。 Z 方 必须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及时编制监测方案并通过设计单位、专家审查组、 甲方及地铁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已通过审批的监测方案、监测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进行监 测工作。专家组评审费由乙方支付,专家由甲方配合乙方及地铁相关部门共同邀请。在 本合同执行期间内,任何设计单位、甲方、地铁相关部门或专家组对乙方监测方案的修改或 补充,视为对监测方案的完善。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要求进行监测,按规定的进度交 7.2 付成果资料。

7.3 Z Z 方 必须确保本项目工作配合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顺利开展,同时必须接受甲方和地铁相 关部门对工期、质量、人员组成、设备、仪器的监督和管理。

7.4 乙方应按评审通过的监测方案布置监测点,定时定量采集数据,并将监测数据及结果及 时报送甲方及地铁相关部门,监测布点不得影响地铁相关设备设施。乙方必须对监测的质量 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5 在监测点完成布置后,乙方应将监测点位置图提供给甲方、监理单位,并配合施工单位 对监测点进行保护。

7.6 乙方必须对自身的人员、设施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保持环境卫生。处理好与沿线单 位和个人的关系,确保不影响本项目施工、基坑监测及周边地铁的正常运营。

7.7 Z Z 方 必须按照甲方项目计划时间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保质地完成监测工作, Z 方 必 须提交符合监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成果报告,并经甲方及地铁相关部门认可。过程 报告需在现场监测完成次日提供,正式的监测报告应在现场监测完成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供, 监测成果报告一式 陆 份,光盘电子文件 1 份。

7.8 Z方必须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 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应随叫随到。

7.9 若乙方提供的监测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 弥补过失,保证成果质量能够达到合同要求。

7.10 ZZ方监测结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当监测结果达到警戒值时,必须立即向甲方和地铁 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市面报告递交到甲方和地铁相关部门。当监测结 果趋近警戒值时,须立即向甲方和地铁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并在 48 小时内向甲方和地 铁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7.11 ZZ方监测数据及报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积极维护,除非甲方同意,不得向 甲方及地铁相关部门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或提供技术成果的数据。

7.12 ZZ云负责协调和处理在监测期间外界可能对监测工作产生的各种干扰,及监测工作对外 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

7.13 乙方必须单独承担本合同任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7.14 乙方对监测服务过程中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监测仪器安全负全部责任。

7.15 如乙方注册地不在杭州,需在本地设置办事处并配置相应人员。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若乙方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与各项监控监测制度,甲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可另聘监测单位,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支 付合同总价 30%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2 合同生效后,由于项目停建或因甲方原因而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按实支付已完成工 作量的监测费用。

8.3 若乙方未按技术要求或已通过审查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并经书面要求整改后 5 天仍 无实质性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此造 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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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乙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资料,违反规定作假者,甲方有 权酌情扣减乙方的监 测服务费,若乙方不及时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乙方应支付合 同总价 30%违约金。

8.5 如果因乙方过失或服务水平低下、监控监测数据错误而造成项目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 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 30%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6 若乙方将本项目监测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 支付合同总价 50%的违约金,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7 乙方必须确保监测工作配合本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顺利开展,若因乙方的资质资格、硬件 设施、技术及人员力量、进场作业前期准备工作等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开展地铁保护监测工

作,影响到项目的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 30%违约金, 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8 若乙方不能符合相关规范及运营公司的要求,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后果由乙方承 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9.1 各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和进度需要变更时,提出方应提前3 日 告知另一方,由各方协商并书面约定, 作为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文本。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 5 日内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9.3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对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合同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 下第 10.2 种方式处理:

10.1 提交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 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在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于各方完全履行合同 义务后终止。

11.2 本合同意式 10 份,甲方执 5 份,乙方执 5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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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2026年 月 日

地 址 : 杭州市万塘路51号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行 : 建设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账号 :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1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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