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益农镇全域幸福河湖试点一期项目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4-10
发布于
浙江杭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中标金额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5 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益农镇 全域幸福河湖试点一期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_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_为实施_2025 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益农镇全域幸福河湖试点一期_项目,已接受承包人_浙 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2025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 -益农镇全域幸福河湖试点一期 项目的投标,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 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贰任伍佰伍拾壹万零贰佰玖拾捌_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含税),最终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准。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_徐海祥_,项目技术负责人:_王舰_,副项目负责人: 顾乐欢。

5.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9个月(270日历天)。

9.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 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or6 年 3月10日 日 月 年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般约定 1 -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 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 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 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 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le.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 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智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 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征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 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 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 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为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合 同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等预留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 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付。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and and and and sal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在线在(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A WATER AN BI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 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 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 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 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 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 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 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 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 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 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 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 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 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 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

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发包人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 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7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 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 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 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 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 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 3.3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 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 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 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 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 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 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

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 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常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 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 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 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劳动用工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4.1.11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 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 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 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 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 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 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 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 指定分句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 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 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 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 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 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 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按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不得 同时离开施工场地。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 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 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 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 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 撤换。 次 - 广州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 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

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 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 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 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 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 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 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 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 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 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 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 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 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

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 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提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 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 控制网点移交发句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 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 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 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 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

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 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 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 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 此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 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 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人,由承包人员负知信。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中1/2的人员应 经发句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 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 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 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 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

构,制定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沉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讯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州方 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 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 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 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 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 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 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 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 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 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预付款 工程 | 完成工作 | 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 扣留 材料款 | 预付款 扣除 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目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 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 讲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 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 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 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 临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 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完工

16 15 17 12 12 12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 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 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 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 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

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 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 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 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 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 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 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 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 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 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 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 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 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 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 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 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 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 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 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验收与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发包人应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人申请验收并签 证。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以及监理人验收签证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 联合小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质量验收签证表。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 请,由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 鉴定书。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 请,由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单位工程验收 鉴定书。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 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2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色人技和人人 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 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 。 推和以计安求(但不影响使用),一起以上一次,一个人才,这个人民的人民的人民家由 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的发展发展最ঝ购各 许走仍是为自相》,但以上在人生。 监理人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被阻击 监理人组织项目,同名区域的人民政策划。 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 陷各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 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 训。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 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 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 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 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 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के ही 15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 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 ~(5)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 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3.3.1 文文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 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 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 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 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 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 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 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 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 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 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 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 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 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 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预留金

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目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预留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 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 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 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 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Delta \mathbf{P} = P_0 \left[ A + \left( B_1 \times \frac{F_{t1}}{F_{01}} + B_2 \times \frac{F_{t2}}{F_{02}} + B_3 \times \frac{F_{t3}}{F_{03}} + \dots + B_n \times \frac{F_{tn}}{F_{0n}} \right) - 1 \right], \exists \mathbf{F} \text{ in } \mathbf{A} \mathbf{P} \text{ -- iff } \mathbf{A} \mathbf{F} \text{ is } \mathbf{A} \mathbf{P} \text{ -- as in } \mathbf{A}.

Po -- 本章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 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和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本章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 ,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u, F12, F13, ... , Fm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17.3.3 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 子的价格指数:

Fo1,F02,F03, ...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 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 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同意识别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 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 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目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

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 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 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 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 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 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 道。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 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 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 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重大工程项目, 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支付。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 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 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猜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 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 浏览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问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 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 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 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 工程进度付款时不另行扣留。发包人在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应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 给承包人。

承包人可采用等额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 保公司保函)换取质量保证金,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 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 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 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 同意。

(2)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承包人提交结算送审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 承句人。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5.3 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

(1)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

的,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的金 的,应出卖儿争议部分给第一次演唱。 的一座山共元年的一次演唱。 参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名自主张的金额和理由, 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议意见等内容。

(2)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 或者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 拖欠农民工工资。

(3)对争议部分结算,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滑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 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 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 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 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 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 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 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 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 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

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 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 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 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 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 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 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 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 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 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行引来的编辑器 到了解了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 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 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输的跨境是吸收合用户端 和在专用企园各类大伙伴 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 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 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 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 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 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 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 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 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 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3 47 1.3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 限和责任。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 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 4 21 24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 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 费,包括其员工及其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4.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 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 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其保险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解处假

20.6.1 保险凭证 上线 1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 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的农民政府 不

19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 科德氏进加不够 照人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 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参考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0.0.4 保险金不足的作法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 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新闻视频》》》《《《《》》《《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就像 本体 上 新 大 六 1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 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 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 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 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 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 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 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 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 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供。

家赔 23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素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 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 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 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 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 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 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 和监理人。 发表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彩票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 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 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则是两部分裂。相信与空调的。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参考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 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伸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 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届出会主席会

第一商会展团 石

注目(8)

をした。 2007年には、

大型區所示本站 (T

本新聞第二日前舉与《0)

型上工程序、高度工程度量

11 22 2017 11:41 11 11 11 11 11 10 1

我所在的向会人拔好阿武欢迎(01)

行人员会会议会副部长处理财书面出来 5月1

在西藏与武器

a contra leader for the later of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res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_2_年(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 人指定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使用场地均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其他义务

(1)以发包人现场实际要求为准。

(2)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 围:

(1)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条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4)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的

(5)按本章第15.4条规定,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6)按本章第23节约定,索赔的处理。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 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 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 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增加相应的费用, 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1 其他义务

(1) 协助发包人承担有关政策处理事宜;

(2)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完)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日应 后来、大、人、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 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这文血经大船入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 (4)必须按之次已经被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

(5) 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 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

(6)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 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8)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 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9)按照萧山区水利工程防欠薪工作要求,建立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 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简称工资专户)、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落实实名 制登记等防欠薪六项基本制度工作要求。

(10) 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3 目内提交合同总价 2%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 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工程完工 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无息退还(违约部分相应扣除)。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 包人的违约金、罚金均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减。若承包人未按期提交履约担保 的,应当按履约担保金额的万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项中 扣除。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

(1)工程项目: /

(2) 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本款4.5.5项补充: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 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文付违约金___300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讨。 10 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 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2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_15_天,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4.6.3项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 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10_万元。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_22_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 减),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_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_10 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 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 除每人次需支付_5_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 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 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 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 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项目负责人违约金设置额度应高于其他岗位)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2 万 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二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 线、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

序号 施工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 计划移交日期 |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大修时间。

(2)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___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_符合现状交通条件,承包人自行考虑安全租 承担责任_。

本章7.2.1款补充:由承包人负责场内施工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期限为开 工至工程完工。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And States of the States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哪里出金创新界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_工程区域内的水文、地形、地质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 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 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跨讯施工应急方案、其他危 险性较大的工程(包括6m以上的边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 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其中_深基坑工程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方应文明施工。

11 开工和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连续超过 3 天。

(2)风速大于 14 m/s的_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最高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连续大于 3天。

(4) 日最低气温低于___5_℃的严寒连续大于_3_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 (元/天)
全部工程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 通知后270日历天 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_/ %。逾期完工超过 3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承包人赔偿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_合格_(合格或优良)。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 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发包人要求

15 なお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 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 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 超过上述15%或25%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 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15%

(10%~2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进入工程结算;上述15%或25%以内增 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结算。

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 整:

第1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第2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 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合价金额 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超过上述15%或25%以外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 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 过 %(20%~3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 扣除;工程量减少在15%或25%以内的减少部分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合价后, 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 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 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期的基价是指__填入信息价发布部门 发布的 填入信息价的期刊名称、具体期号(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的期刊) 中 项目所在地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 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 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 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 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 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一(投标人投标价一预留金一暂估价)÷(本标段最高投标限 价一预留金一暂估价)]×100%。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不再计算综合优惠率 优惠)。一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__ /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__;发 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_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 美。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 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_(指影响投资较大的材料) 上下浮动超 过 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 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 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填入信息价发布部门 发布的 填入信息价的期刊名称、 具体期号(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的期刊)__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 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 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 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 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 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负值)不计入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 (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_10_%,分_工_次 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_10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 书签订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 天内予以支付。

2) 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____%。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 要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 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_____%。付款时间__(按年度计划 逐年支付)__,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 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4)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在前三次工程进度款中等比 例扣除。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 %时全部扣清。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_5_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

合同签订进场后支付 10%合同价款作为预付款,后续每支付一笔进度款按照完 。 后向签材 2008年人 成总工程量的百分比同比例扣回; 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5%, 成总工程量的目分比向20%。 工程量的日分比时20%,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支付新增完成工程量的

85%,其中20%打入农民工工资帐户;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70%后,支付新增完成工程 量的 85%,其中20%打入农民工工资帐户;工程完工后,支付新增完成工程量的 85%, 其中 20%打入农民工工资帐户;待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及完工验收合格,并出具第三 方结算审核报告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并退回履约保证金(无息);余款 1.5%(结算审核价)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贰年;若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期满 两年退还 1.5%的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发包人支付上述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当提供 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付款。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 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支付 50% (不小于 50%)安全生产措施费。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 周期,逐期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支出。完工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 费,不得支付。

17.4 质量保证合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自承包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人起算,发包人出具结算 审核报告周期不超过 6 个月。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__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 ;政府验收包括: -- -- » 验收条件为: 姐应工程完工(合同范围)_,验收程序为:_按《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 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_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___(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________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___;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__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 人的名义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列入投标报价 。。

投保内容:_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 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等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___ 保险金额按投保内容自行考虑报价,保险 费 率不低于4.5%;保险期限:开工目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 (即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__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明确,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投保内容:_包括但不限于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从业人员人身 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抢险救援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法律 费用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__保险金额:从业人员每人不低于30万元, 每次事故不低于100万元,累计不低于500万元;保险费率:0.3%;保险期限:自开 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__最低投保 300万/年,事故次数为1 次(不计免赔额); 若合同期间发生事故,应按原标准续保

20.5 真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__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___ 7 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 |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__ 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____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 角年。

24.3.8 产生质量缺陷或未达到规范、图纸、相关技术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 进行整改到位,如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当期不予支付相 应的工程款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

24.3.9 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一旦发现转包者,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转包造价10%的违约金。

24.3.10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后15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由 承包人承担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1)未按发包人出具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书及时开工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按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在解除合同后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量价款,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发包人在查清各项付 款和扣罚违约金等款项后向承包人支付款项。

时件一: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 的安全和有效使用,2025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益农镇全域幸福河湖试点 一期(项目名称)的发包人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承包 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2025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益农镇全域幸福河湖试点 一期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 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 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 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 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 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 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 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 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 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 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 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 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 2025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益农镇全域幸福河 湖试点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11 14 14 1941

ti-

1

电话:

电话: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 做好 2025年度美丽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益农镇全域幸福河湖试点一期(项目名 称)_{〈标段名称〉施工合同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 故,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 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 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6. 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对管 理制度和措施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7. 组织风险源辨识和评价,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 查,监督乙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8. 制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乙方人员开展培训教育。

9. 及时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í í 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 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3.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 员、临时雇请的民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公示。

4.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值 班值守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6. 项目开工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订管控措施。 根据施工进展,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 组织 1 次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情况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每月至少对施工现场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 现的隐患建档,按计划或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报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每次检 查时间不少于45分钟,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检查内容为危险 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 动纪律。

7.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 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每日上岗前对前一日安 全生产情况进行回顾,并对当日施工需注意的安全要点进行宣教。

8.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 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 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 支。

10. 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及时处置、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 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单位章) 甲方: 法定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モ 月 -

竞争对手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