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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零叁佰捌拾陆元整 (¥140386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朱燕君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 3 -
- 4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
用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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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
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建德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 号);
- 6 -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 版建筑安装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 ”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
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
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
通知〔2020〕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21〕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 号)
(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 7 -
(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
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
17 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4〕41 号)
(19)《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 号)
(21)其他:①《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建政办函〔2017〕
106 号)
②《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建政投审查
〔2018〕1 号)
③ 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财
经建〔2022〕12 号) 。
④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1.3.7 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所有标准、规范除本文件提
供外均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由设计、现场工程
师及相关部门协商而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8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询标纪要、变更资料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图纸 4 套。如承包人额外
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的,则额外 增加的施工图纸的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设计联系单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施工总进
度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等(包括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每月 20 日报送当月已完工且合格
的工程量月报表、施工月报,并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工料机计划表、资金使用
计划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表(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
之详情以及 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需要和约定分批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后 10 天内(以发包人签字盖章确
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1.6.5 现场图纸准备
- 9 -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
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按《通用
合同条款》条执行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
合同条款》1.11.1 条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工
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 10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单价合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
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
包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
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
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
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
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
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
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 11 -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
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杭
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杭建工〔2024〕124 号)及《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
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 号)文件执行。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
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杭
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杭建工〔2024〕124 号)及《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
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 号)文件执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范建忠
;
身份证号:
;
职
务: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a.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
及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
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
b.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
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
c.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 (仅有本人签字未盖章
的,经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面
形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或合同约定
签收人)在回执(签发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
人、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属于承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代表已签
收。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 12 -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完成。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场地所需的水、电、电讯
质和地下管线资料;(4)完成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5)交验水准点与坐标
控制点;(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支付担保的金
额为合同价的 2%。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和档案部门规定的
竣工图纸、归档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五套,电子 1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6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及电子光盘,按相关档案管理资料归档要
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 四实 ”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
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 ”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
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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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保障在线 ”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
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
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
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
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
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
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
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
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
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
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
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 14 -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
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6)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
人批准。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
相关审批手续。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在本合同价内。
(7)成品保护: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并
对所造成的损伤、损害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费用。对采取的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列入措
施费;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确保在影响范围内的设备、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
用,并承担有关费用。为此增加的技术措施费已含在本合同价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有关要求、规定执行。所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
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性设施费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
款。
(9)承包人应遵守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及
《杭州市环境噪音管理条理》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
续,承担相关费用,若有相关投诉,施工方承担一切后果。
- 15 -
(10)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无条件在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
代表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11)承包人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操作,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合同价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在检查时
发现乙方未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规定足额使用的,甲方有权按 50000 元/次计扣违约
金,由监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2)场内施工用水、用电接管自行解决,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 (装表计量) 加损
耗,由承包人自行向收费部门缴纳。
(13)承包人应承担与周围居民的协调、沟通、安抚任务,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如承
包人不能协调好与周围群众的关系而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
的协调结果,并承担相关费用。
(14)负责承担施工场地内所有安全保卫责任,若有相关投诉,施工方承担一切后
果。承包人对于必须连续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 因电力不足或停电,应自备发电机确保连
续施工,费用自理,否则由承包人承担造成的损失。
(15)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及监理现场办公场地,根据实际人数提供办公桌椅、 电
脑、宽带网络等办公设施设备。
(1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的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进度负责。
(17)加强质量监控,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
虚作假,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承担施工安全和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关注和保障现场人
员的安全,对有潜在危险的处设置警告牌,并安装适当而充分的护板、栅栏、档板, 以防
事故的发生。夜间也应在这些地方设置警告灯标。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人
员伤亡,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18)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排水、排污、用电用水管线等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完成,且该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内。
(19)工程交付使用后 7 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
求清理现场。
(20)加强质量监控,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
虚作假,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 16 -
(21)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施工期
间要对施工现场及周围属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必须的安全通道和安全防
护,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产生的安全事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
致的索赔、诉讼及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22)所有隐蔽工程须提供影像资料。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朱燕君
;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822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535303470@qq.com
;
通信地址: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2401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
及成本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 3万
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
合同约定天数的,每缺 1 天罚款 2000 元,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2 天的,视为更换项目经
理,处以 3 万元扣罚。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
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应提前 7 天书面
通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按照 15000 元/人 ·次扣罚。
- 17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照 30000
元/人 ·次扣罚,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按不良行为处罚。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
人同意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3 万元罚款,并上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按不良行为处罚。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行业监管部门
备案后方可更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7
天。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且更换
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1.5 万元罚
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五大员)离开现场前应指定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临时替代其职,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的,按照 15000 元/人 ·次扣罚,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按不良行为处罚。确需
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天,技术
负责人、安全员每人每缺勤 1 天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2 天的,视为
更换人员,处以 1.5 万元扣罚;其他管理班子成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施工员)每
人每缺勤 1 天罚款人民币 500 元,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2 天的,视为更换人员,处以 1万
元扣罚。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分包。承包人资质范围以内的工程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第一次工地
例会确认。
3.5.2 分包的确定
- 18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具备相关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将项目
中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确定的分包单位需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得转包、非法分包,一经发现,以承包人违约处理,发
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于合同终止后 28 天内清退出场,承包人逾期未清退出场,视为
其放弃场地内其物品所有权,发包人自行清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其结算工
程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
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发
包人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单位、设计
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承包人的,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施工期间只允许承包人自行管理的机械设备进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所有材料、
设施设备、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被盗或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包括直接的和间
接的)。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3)其他方式:提供合同价款 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任一形式提供 (具体由承包人
选择),保函必须在本项目所在地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待竣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质量
要求后一周内退回,如有违约则扣除相应金额。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分配:(1)质量保证金占 30%;(2)工期保证金占 30%;
(3)项目班子保证金占 30%;(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 10%。
4 监理人
- 19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
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徐雨鑫
;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要求。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
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检验、试验、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
(2)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
条件先进行维修,待界定责任主体后向相应责任主体追偿。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
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
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 20 -
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 ”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治安保卫等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并已计入合同总价。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
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 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
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其他: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
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
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
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
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
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24 小时内不施工部位有裸土的须进行裸土覆盖,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不
另行结算。
- 21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
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①)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2)其他:/。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设备
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
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到详
细施工组织设计后的 7 天内审核完毕。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天
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3 天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
场,作施工前期准备,但工期仍以开工令下发时间开始计算。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 22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 1 天按 5000 元计
违约金,尾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误期时间从合同竣工日期起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
间的天数。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
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部分全部工程履约保证
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 23 -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
《通用合同条款》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
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
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
应费用。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资质条件;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批准;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所有试验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9.4 条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和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
理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7〕106 号)和《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建政投审查〔2018〕1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凡不符合该实施办法
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增加的款项不予支付。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 24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①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
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设备发生变更时,仅调整变更前后材
料、设备预算审核当期信息价(市场价)的差价。
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套用浙江省 2018 版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企业管理费及利
润等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不再另行计取,规费、税金按相
应专业工程费率执行;重新组价,材料及人工价格执行有信息价的参信息价(信息价用招
标清单同期信息价),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通
过市场询价并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证确认作为结算价,除签证价外,新组
价格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优惠率),优惠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
规定的过税基数和税率计取。签证价不下浮。信息价是指杭州市造价信息正刊,杭州市造
价信息正刊无的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且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
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
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增
加或减少超出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重新估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高于发
包人预算审核对应综合单价时,采用发包人预算审核对应综合单价计入。
(5)其他:①、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计算,结算工程量应首先报监理及发包人初审。联系单签证办法具体按照
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7〕106 号)和《关于印
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建政投审查〔2018〕1 号)办
理。
②、施工组织措施费原则上包干,不另增加。但若有甩项或实际施工时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未按投标承诺的内容投入,结算时须按实扣减。
- 25 -
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工程变更的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
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前述“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
似工程项目单价的 ”约定条款执行。
③、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
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资料后三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资料后七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由发包
人、监理人、承包人、第三方跟踪审计单位(若有)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26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工程所需、技术规范要求的所有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承包人报价时补充的施
工技术措施费都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 27 -
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
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
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7〕106 号)
和《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建政投审查
〔2018〕1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变更工程量按实计算,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工程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
确定。
B、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
价计算确定。
据预算审核价的编制口径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同比例优惠后结算(优惠率为预
算审核价与中标人报价的差额跟预算审核价的比值)。
D、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无信息价的项目),发包人根据
市场询价,双方签证确认综合单价或主材价。
E、由于投标报价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
就变更部分相应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3)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变更调整,引起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
费用的损失,约定施工技术措施费用按实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投标人风
险包干,不得调整。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 28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总额的 10%(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合同价款,其中合同价款总额的 1%为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由建设单
位直接打入专户)。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总额的 1%。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方按规定要求进场正常施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的 10%工程预付款,同时一次性扣回支付担保。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根据进度款同期按比例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20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19日已
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29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向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监理人对
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异议通知。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资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条
款,在开工当月按合同价 1%向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预付工资性
工程款;在开工后次月起每月单独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暂定当月产值工程款的 25%)
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除变更、质量保证金、索赔另行约定外,按月支付
进度款,每月 20 日上报一次实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
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
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完成工程量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28 天内。
进度款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必须遵循本工程的相关管理制度。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按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工
程量价款的 85%;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施工单位完整项目资料及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支付至合
同范围内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完成后且承包人提交符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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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局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完整项目档案并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98.5%,剩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同时
上报项目管理班子到位考勤表(该表由监理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若设计变
更工程量或项目减少,该工程量的合价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改动提出索
赔。
(2)变更工程施工进度款的支付:变更工程设计联系单内容已施工完成并经五方主体
验收合格,按变更程序批复金额支付 50%进度款,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完成后支付至
审定价的 98.5%,剩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若设
计变更工程量或项目减少,该工程量的合价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改动提
出索赔。若设计变更工程量或项目减少,该工程量的合价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承包人不
得对此改动提出索赔。
(3)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按 10000 元/次
计违约金,超过三次(含)的,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
的后果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代为支付民工工资。
(4)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项目进度款的专款专用,发包人随时有权
向承包人核查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情况,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31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移交的,每逾期 1 天,按人民
币 5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交付前要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所
有的建筑垃圾,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实际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将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 30 天内全部清除出场,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清理,发包人有权委派其他人
进行清理,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结算审核后并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30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施细则》(2018 版)(杭建市发(2018)578 号)有关规定双方自行约定。
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应及时补充给发包人。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
或不完整的,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和审核部门审计工作的,造成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决算造价,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如下:
a、结算审定结果与送审结算价差异率超过 5%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超审费,超审费=
(净核减额-送审造价*5%)*5%,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划扣。
- 32 -
b、经审核后结算审定结果与送审结算价差异率超过 10%,应视为资料失实违约行为,
按其超过 10%部分违约额的 5%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划扣。
结算审核意见出具后,承包人应在 30 天内予以确认。如对某分项或子目存在异议的,
应提供异议说明及相关材料,发包人于 10 日内复核。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无异议
的部分先行支付工程款,有异议的部分交由司法部门仲裁。若不提供异议说明,视为同意
审核意见。
如政府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复审,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并按复审结果进行结算。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最终结算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结清
申请单出具的证明材料后 30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3)1.5%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 33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清算(不计利
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若承包人未能按时到达
工程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进行维修或更换,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
保修金中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7)其他:如发包人有违约情形,承包人须按通用条款 16.1 要求及时提出索赔,否
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追加付款及相关索赔费用;索赔费用以结算审核为准,并在结算
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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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30000 元违约
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
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
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20000 元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
付 20000 元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20000元
违约金;
(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
合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次违约
金;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
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
(8)其他:/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为每月到
位不少于 22 天,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缺 1 天罚款
2000 元,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2 天的,视为更换项目经理,处以 3 万元扣罚。承包人承
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同前 3.3.5 条款。项目班
子的考核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为准。
- 35 -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人限
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发包人、监理人或上级部门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
全施工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次违约金,被上级部门通
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 5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的安全。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否则发包
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
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
包人追偿。
(7)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监理通知单不按时回复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每延迟
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天违约金。
(8)施工现场需配备人脸识别系统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考勤方式,按相关要求进行人员
考核,承包人未在进场 15 天内安装考勤系统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
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全部履约保证金所对应的质量保证
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包括拆除费用)。
(10)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
任,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全部履约保证金所对应的安全文明保证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6.2.3 条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清算,其他的
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无偿为发包人使
用。
17 不可抗力
- 36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保险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设备及
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其他种类保险发、承包方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并由投保人承担
保险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 37 -
21.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部门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与文明施
工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施工措施。如有违反,
发包人将扣除此部分履约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1.2 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机,以减少停电对工期的影响。租赁费用、运行及维护费
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1.3 承包人应及时发放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如有克扣拖欠行为,发
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扣款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21.4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承包
人违约赔偿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
工程款。
21.5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安全管理要求,并与发包人签署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专项条款、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并遵照执行。
21.6 联系单管理及造价核定管理约定:
1)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系单所指事项发
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签。
2)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
片、照片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否则发包人、监理单位可予以退回
或拒签。
3)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在 28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发包人收到之日起,根据财政要求尽快送审,如承包人在收到审核机构的审核初稿
之日起,在 60 日内未做出反馈,视为承包人同意审核机构的初审结果。
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A: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B:原招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
C: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分类清理并装订成册的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
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顺序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本及目录等。)
21.7、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及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如有触
犯,招标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1.8、若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或项目减少,该工程量的合价在工程款中相应扣
除,中标人不得对此改动提出索赔。
- 38 -
21.9、对于隐蔽工程,中标人须提供全程 100%的影像资料,每月25 之前提供一次,工
程完工后,提供不少于 60 分钟的关键工序施工的影像资料。
21.10、中标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建质[2009]87 号文件“关
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执行,由此所产生的一
切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今后不另行增加费用。
21.11、承包人必须遵守《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
建【2020】7 号)、建德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建 PPP 项目无欠薪行动的通
知》(建财监督〔2018〕160 号)及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德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建人社发[2018]20 号》的规定。
21.12 根据建渣管办【2017】3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办理非新型
环保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渣土准运证,整治范围内工地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工程渣土准运
证的车辆运输渣土。同时须满足以下相关规定:
(1)在土方开挖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即具有建德市工商营业执
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并具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车
辆和经营能力,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运输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全密闭化标准和货箱举升定位、限速限载、右转
监控等功能,运输车须为符合国五标准的新型环保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并且须达到统一颜
色、统一顶灯、统一 GPS、统一视频监控等“四统一”要求。对上榜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车
辆和对运输企业未建立或未按规定实施管理责任制的相关部门将予以处罚。
21.13 为保证市容市貌,工地出口处需配备清洗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经过的施工车辆
应及时冲洗,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操作面落地灰派专人及时清除干净。进行施工的过
程中保持道路的整洁,避免损坏原有设施,及时清理掉下的杂物。
21.14 施工现场裸土及其他易起尘物料须在 24 小时内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覆盖要封
闭严密、连接牢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另行增加费用。
21.15 疫情期间相关工作参照《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
研发【2020】41 号)及《关于贯彻执行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杭建造
价投资中心【2020】14 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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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中标
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17 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根据《关于开展建
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
应充分考虑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
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21.18 本合同中涉及的违约金扣罚实行“即罚即交”的原则。
21.19 承包人负责对施工现场多余材料、垃圾(包含植被)清运,所有清表垃圾清运费
用包含在本次合同价中。
21.20 本项目若有围挡建设工程,费用包含在本次合同价中。
21.21 因运输导致道路破损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21.22 土石方外运过水池施工费用包含在本次合同价中。
21.23 工地配备至少配备一辆洒水车,必要的雾炮机及喷淋设备,满足工地安全文明施
工要求。
21.24 若因施工方场地标高未平整到位即通知监理及业主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后产生
的二次测绘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21.25 工程竣工结算后,如遇纪监、审计、巡察、财政、国资部门等对工程造价进行复
审或复核等,复审或复核结论和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工程造价以复审或复核结论
为准。
21.26 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须提交符合住建局备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完成本项目的
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交装订成册的符合住建局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完整项目资料,完成项
目存档工作。
21.27 如遇政府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文件,按新文件要求参照执行。
21.28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 40 -
附件:
一、协议书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预付款担保格式
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1.暂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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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建德市寿昌林场
承包人(全称): 建德李氏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 浙江省建德市林业总场国家楠木、青冈良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建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的
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项目明确要求外,本工程其余所有项目保修
期均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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