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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发包人(全称):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_浙江超凡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 育才小学改扩建项目 __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育才小学改扩建项目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100%。
5. 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土建、安装、装修及室外配套等工程
6. 本次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土建、安装、装修及室外配套等工程,具体以施工图、 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程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一切与工程有 关的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4 月 15_日(具体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3 月 1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3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划和标准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人民币)(大写):壹任肆佰陆拾陆万伍任肆佰捌拾捌 元整(¥ 14665488.00 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叁拾贰万捌仟伍佰叁拾叁元整(¥ 328533.00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6 年年3月1日 日常
十、签订地点
| 个合同仕 机州市肃山区教育局 | 位。 |
|---|---|
| 十一、补充协议 | |
|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十二、合同生效 | |
|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 |
| 十三、合同份数 | |
| 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 | 氧人执 陆份。 |
| THE 友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签字) | (答字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2MA290GDPXG |
| 地址: | 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金山花园3-4幢营业房22号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312500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徐秀英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申话: | 申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 |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753771720@qq.com |
| 开户银行: 可 | 开户银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 账号: | 账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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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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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及附件(含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承诺);
(6)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招标答疑、询标纪要);一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标准及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 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2)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浙江盛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屋建筑甲级、市政公用乙级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__________ /
通信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风凰创意园3B-1-407
1.1.2.5 设计人:
姓 名:名: 蔡敦岩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_____________2*开通会员可解锁*_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1901室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用地,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全部有关费用。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 579号) ;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 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 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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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_单 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杭建 市 通知〔2020〕4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21) 32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号)
(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 1号)
(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 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5) 17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 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 124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 (2024) 41号)
(19)《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杭建工发〔2025〕135号)
(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号)
(21)其他: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8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目前工程所在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及合同有效期内新的文件、规定。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1)按通用条款约定;(2)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现行的 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建安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国家及地方新型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设计图中规定的规范
标准等,并满足杭州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
1.3.7其他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 其他: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肆套(其中2套施 工图作为承包人绘制竣工图使用,由承包人根据城建档案馆竣工备案要求提交竣工图和竣 工资料)、地质勘察资料一套,不是部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请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发包范围内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表、工作计划、工程资
料、月度报告等,其中承包人每月20日前向监理人书面提交《月度报告》和《下月施工计 划》(含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材料使用计划、计划完成产值等)。下月施工计划必须 详细具体(参照三级进度控制计划要求),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或不能按计划完成工程量,发包 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或减少支付比例;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首次是开工前七天内提交,其他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按时 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五 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逾期视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 提交的文件内容。
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按专用条款第7.5.2款约定执 行。
注:承包人编制的月度报告应包括:
(1)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承包人在现场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求;
(4)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材料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质量认证,并符合环保 要求,环保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检测)及检查情况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5)安全统计;
(6)本月完成工程情况汇报:本月完成工程量、本月工程产值报表等(本月工程量指 上月20日至次月19日的工程量);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 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 目部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或总监代表 |
交通运输 1.10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 房间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根据施工需要,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所必须的道路开口及施工现场大门至周边市 政道路的临时连接道路(不包括承包人为满足施工便利所提出的额外要求),并承担相应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前以及订立合同前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充分考虑可能会出现 的各种风险情况,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今后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和(或)延长 工期的要求。
1.10.3 场内交通 1 10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电 人不提供任何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所 有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 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本 项目外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或泄漏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技术指标。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句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使用前须由发包人书面同意。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句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但综合单单价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 及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发包人 2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次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 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 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按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 |
|---|---|
|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按照现行情相关文文件,执行 | |
| 发包人代表 2.2 | |
| 发包人代表: | |
| 姓 名: 第二十八年度英 | |
| 身份证号: | |
| 务: 职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本工程相关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对质量、 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进度款申请、合同奖惩等实施监督管理,但增加工程造价、 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期等纯技术性文件、所有工程款审批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和重要事 项,仍需由发包人书面加盖公章后确认。 上一篇:
2.44 ,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于于工前7天提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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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一个人的动力的领导的领导的领导
(1)本工程临时用水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接驳点,承包人单独装表计量,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本工程红线外及红线内的临时用电,其电源的接入,均由施工单位完成(包括接电手 续 等 费用 ),并 由 施 工 单 位 单 独 装 表 计 量 ; 施 工 现 场 建 设 单 位 不 提 供 任 何 施 工 场 地 , 实 际 施工过程中如需租赁等均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并承担费用,上述事宜产生费用均计入本次 合同价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当前用电及政府政策性避峰让电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工期的 情况下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机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工期不予顺延。施 工期间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的付款方式为:每月由承发包人按建设工程水、电费 标准及实际用量,自行缴纳给相关部门,若承包人未按时缴纳,所产生的滞纳金等由承包 人承担。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随施工
图纸一并提交。承包人进场后应对施工范围的地下管线进行勘查、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前开通,道路后 期维护、清洁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完成相关用地 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安 监备案及其他开工所需证件。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移交承包人并于现场 交验,水准点与坐标点交验完毕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和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 费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制订保护方案及具体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标前 及进场后应对施工场地内及周围环境进行勘查、探测,对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 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制订专项保护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 价内。若开工后发生损坏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办理相 关证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_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前十天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含电子版文 件、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影像资料(附光盘、照片)一式肆份(其中竣工验收报 告别份)。若发包人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 行权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承包人应在发包 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萧山区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案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报告等,并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将该资料满足萧山区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案的要求并完成备案,否 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照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 款。消防、人防、规划等单位验收需提供的竣工图,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提
伴。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上一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该工验收后十五天内 o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达到萧山区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并服从监理和发 包人的管理。如因资料不符合萧山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 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号)、《杭州市智慧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 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 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 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 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目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2017年生产业理论坛 发药品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 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目期支付工资,且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 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 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 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 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__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dl(2023) 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四 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工程 量清单、工程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精心施工,按期完成。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管理相关 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此类工作(如保安)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圈栏等)以保护公 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夜间照明线必须单独敷设;
2、承包人按要求提供足够的办公及生活用房,具体房间布置按发包人要求,符合区标 化工地要求,以上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今后不作调整。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必须遵守 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场地内外交通、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包括排污、泥浆处 置、建筑垃圾处理等)、施工噪音管理、夜间施工管理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 应费用及责任。若因承包人未按规定或未及时办理而导致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项目施工现场位于住宅小区旁,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环境卫生、施 工噪音及粉尘管理,并注意与周边关系的协调工作。涉及治安、市政市容、环保、交通、 计生、工程所在地周围关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调处理,如发生费用,按国家相关 规定或双方协商解决。
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引发的相关责任、费用和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在招标时已告知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以及承包人经现场踏勘后了 解可能存在的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上述存在进行保护或移除,尤其应特别关注周边 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 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在工程施工期间,严密注视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上述需保护的若发生损坏,则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包括修复费用)和赔偿责任。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 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扣除。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杭州市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标化工地要求管理,并做 到工完场清。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生活区、施工区、发包人办公区内生活污水的外抽、垃圾 清除外运、道路专人清扫及相关的一切费用。生活区、办公区生活垃圾及施工场内建筑垃 扱须及时清运出场,承包人每日至少清扫一次,保证合同标段范围内及周边道路清洁、卫
生,不允许将建筑垃圾堆放到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或附近地带。厕所、食堂、生活设施要整 洁; 永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 包人有 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
6、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 作, 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一并做好 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如上问题,应在该道工序。 实施提前 十天提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7、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合理协调各个系统之间的相互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①承包人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到现场参观、考察,保证现场的、安 全、整洁、美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2)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在开工前办好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证件。
8、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擅 自 停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工期、费用、违约责任等)。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包干,因 电力不足或停电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对工程现场进行充分踏勘,充分考虑本工程可能涉及到的所有。措 施费用。以上所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承包人今后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11、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及周边情况,现场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 制,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和路径,周边地形,地貌,水文,交通,安全,环境,噪
音,施工时的安全性,工程情况及特征,工程风险等可能影响施工安排和报价的一切情况, 井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由此引起其费用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 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批准。
12、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对建筑、结构等项目整体施工图纸及现场实物涉及本工程 部分进行核对并对不符合要求部分提出整改意见,若未及时提出意见造成的所有损失
(不限于费用和工期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应充分考虑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 查、 检验、试验、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同时应充分考虑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所带 来的工 效降低,作业难度增大等各种风险因素,涉及的相关费用和工期均已包含在合同价 租会同工 期内。
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不符合投标书承诺,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 发出警告并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经二次警告仍无效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出场并移交相关资料,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施工场地内土方、建筑垃圾及房屋老基础等障碍物的清除(运距自行考虑),临 时围 墙工程由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今后不作调整,其中:承包人必须 充分考虑沿 道路围墙须按业主要求做好彩绘广告,必须保证文明安全等设施围护工作(包_括设置宣传标语、 标牌、标线等),满足招标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安全施工的 宣传等工作,临时围墙的 修缮及搭建必须符合标化工地要求。
16、施工区域位于市区,承包人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包括代建单位的现场管理), 合理安排,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作息。
17、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负责对在施工中的半成品、甲方原有的成品或、半成 品的保护,同时做好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验收前安全保护工作,若对各成品或半成品造,成损坏,需 及时进行修复,严重时还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 姓名: | 何奇锋 The first the first to the production of the state of | |
|---|---|---|
| 身份证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2516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责级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申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有关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对质量、 安全、 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994 Note of and and and the
,有限公司,在线上的一个人的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岗时间不少于24天(每月休息日 时间必须提前1个月报监理人审核,休息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若未达到合同约定天 数(每月24天)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 岗的,须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并报发包人及监理书面同意方可,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并必须 应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随时到岗。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 承包 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无故缺勤按2000元/天罚款。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符 合相关规定。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同意变更,若确须更换, 须由承包人提出申请(附上拟新任命的项目经理注册职业资格、管理经验、劳动合同、社 保缴纳证明等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变更。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 按 5万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有 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同时,如发包人不满意替换的项目经理,则承包人应立刻撤换该 项目经理直至 满足发包人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要求 更换 不称职项目经理的书面函告后14天内未更换到位的,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 部管理人 员到岗率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仍应更换到位。如承包人仍拒绝更换的, 发包人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人员 3.3
3.3.1 x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0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 验的约定: 不得低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技能水平、注册执业资格
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承包人撤换 列位 前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其相应工程款。如承包人仍拒绝撤换的,发包人有权扣除 部分或全 部管理人员到岗率的履约保证金,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 工现场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若承包人的主要 施工管理 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 们人有权扣除部 分或全部管理人员到岗率的履约保证金。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同意变更,若 确须更换,须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意 后才能变更。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
引起的一切责任,发包人可处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立刻撤换相关人员直至满 足发包人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到岗 应不少于26天(休息日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岗的,须提前安排好相 关工作,并报发包人、监理书面同意方可,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无故缺勤按15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他的施工管理人员无故缺勤 按1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其它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未全部到位发包人将视情况要求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管理人员不到岗或失职造成工期 滞后、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其它一切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本项目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一律不得将项目施工分包,一旦发现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分包合 同价的5%违约金,同时该分包无效。如果该分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一律不得将项目施工分包、转包,一旦发 现违规分包、转包情况,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分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 人可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赔偿发包人 的损失。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允许分包,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实行分包单位农民 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交 付发包人止,对材料设备、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的仓储及保护电承包人负责:在交叉施工过 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对其他专业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措施: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 包人负责保管;以上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因保护不善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凡由此而损及发包人利益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一同
(2) 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10人都有上就
(3) 其他方式:(1)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应以支票、汇票、转帐、银行保函、 保险机 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向发包人缴纳签约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其中 工程质量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工期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项且班子人员 列岗率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2)承包 人在工程实施期间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到岗率等条款约 定的,所处的罚款和违约金先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于7天内补足。(3) 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扣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应罚款、违约 金后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1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无 偿提供现场办公生活场所及相应的目常办公设备及用品,其他生活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 解 决。
| 4.2 监理人员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姓名: |
| 职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1 2 3 1 2 3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发包人如有需监理协商解决的事宜,监理人须获得发包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允许与 承包人协商,协商结果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才具备法律效力;
(2) (3)
5 工程质量 6 0 家 1
5.1 质量要求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质量合格 。 一般的人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
| 本工程特别约定: |
(1)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现场工程质量和材料设备进行随机破坏性 检查等各项检查工作,由此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材料设备进行破坏性抽检时,发 包人可以任选任一批次任一产品,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检测费用及材料设备损耗均由承 包人承担。本工程质量初验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 用和工期损失。
(2)所有分项工程样板先行,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以下内容除提供材料小 样外,必须提供实体样板,包括但不限于:楼梯支模、外涂料及内墙粉刷样板、防水涂料 施工样板、砌体样板、外保温、铝合金门窗、进户门、人防门、消防门、部位装修样板
等),划分出样板区,承包人在样板实施前应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小样两份,由发包人确 认,承包人提供样板区域方案由发包人确认,样板区域内全要素做样板展示区。上述相关 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计入报价,今后不作调整。
5.3 稳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施工前48小时 书面通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承包人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必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人 员参 加验收、验收签证,并全程摄像记录,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如未经监理人验收、核 实、签字认可,其工程费用发包人不予计量确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没有经过监理人的 批准,___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同时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 程的任何
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如发包人、监理人在隐蔽验收通过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
不符 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 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承包人应按杭州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进行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有 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 的有关 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 理工程师及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 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且每发生一次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处以1-10万 元的罚款,直接从履 约保证金中扣除。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治安保卫工作均由承 包人负责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和管理。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 其他:承包人应严格要求按照建设部、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标准并结合该工程及 发包人、具体要求组织施工,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1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
2所有单位工程均采用足够新的木模及钢管脚手架;
3临时设施须统一采用彩钢板(达到萧山区安监站的要求),厕所、食堂、生活设施、_道 略要整洁。硬化场地混凝土及临设视发包人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进行拆除,并清除、 外。运场内所有建筑垃圾:以上费用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不积极配合,发包人 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场地清理和垃圾外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结算中双倍扣除;
4以上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总价包干,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 施过程中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查认可后方可计列费用。
(4)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费 用 约 定 如 下 : 上 | 上 | 上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2)种方式约定:
1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在投标时一次性包干,今后无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安 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承包人投标承诺,经监理工程师、发 包 人审查认可后方可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首期支付(60%比例)已包含在预付款中, 其他剩 余部分按进度款比例同期支付。
(2)其他:
7 工期和讲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每月20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前提交下周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提交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具体批复意见以书面形式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 修改的,要求在3天内完成后重新提交,如无故拖延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提交后五 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具体批复意见以书面形式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修 改的,要求在三天内完成后重新提交,如无故拖延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开工 7.3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监理人发出通知后三天内,如有拖延,发包 人有 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所有开工准备工作应在发包人发出 开 工通知前完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开工前七天,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并现场交验完毕,即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放点费用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完好无损的交还给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2 其他:不可抗力,暴雨、台风等恶劣自然气象原因(以萧山区政府发出自然灾害 通 报为准),疫情原因,政府政策或行政指令原因以及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设 计变更 且严重影响工期的,工期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给予顺延;发生其他变更的, 由承包人 自行调整,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须于原因发生十五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
期申请单,_经发包人查核属实后方可延期,发包人仅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不支付任 何增加的费用和 利润补偿。 上一篇 品就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等于 逾 期天数(扣除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外),每日逾期违约金标准如下:有延误的按 每天合 同价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若工程延期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超过以前述标准 计算的违约 金总额的,按实际损失赔偿。_
因工程延期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累计工期违 约 金或实际赔偿款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已完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无法按约定如期竣工,或有充分迹象表明承包人无法完成施工,
永包人除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停工 退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10%. 7.6不利物质条件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 其他:一个歌,趣起过篮面上哪些 图工具 > 科技网页图片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00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以气象部门认定的气象灾害为准;
(2)风速12级以上的台风; 上一篇
(3)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100毫米以上;
(4)大暴雪:24小时降雪量大于等于100毫米。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8 .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 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样品正式订货1个月前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 书面确定后才能订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置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置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本工程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系统质 量测试、认证和验收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系统进行测试 认证和验收工作。本工程承包人应负责所有专项验收所需各类检测监测项目(除建议单 位委托的桩基检测、基坑监测项目外)。今后施工中,非承包人负责的检测发包人有权易 行委托,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检测、检验的配合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 合同总价内。由于发包人要求额外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质量问题所引起 的复测或发包人求额外的检测试验,如复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如不合 格,则由承包人支付。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试验项目,检验试验费
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变更参照《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萧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工程量以设计施工图纸、变更联系单、发包人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承包人签发 的 经监理人发包人签复的工程联系单、经设计人签复的技术核定单为依据;
(3)凡涉及到产生费用的事项,承包人不能单独与设计人发生联系进行变更。所有 设 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有效。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擅自进行的变更所无效,其 产生 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有权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减少 或 取消工程量,工程量不论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并作为结算依据。
(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为方便施工而进行的设计变更,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不予签证。
(6)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 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10. 4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原则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无投标综合单价且无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但有定额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现 行计量规则和计价定额、投标期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签证价)按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 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投标时优惠比例同比优惠(签证价注明不浮动的除外),并经 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执行。无投标综合单价也无定额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 价,附组价说明和相关凭据,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4) 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 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①当Q1>1.15Q0时;S=1.15Q0×PO+(Q1-1.15Q0)×P1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3当Q1>1.25Q0时;S=1.25Q0×PO+(Q1-1.25Q0)×P1
④当Q1<0.75Q0时;S=0.75*Q0*(PO-P1)+Q1*P1
式中S-一调整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6当P0<P2×(1-15%)×L时,
综合单价:P1按照P2×L调整
6当PO>P2×(1+15%)×L时,
综合单价:P1按照P2×L调整
⑦当|PO/P2-1|≤15%时,可不调整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 --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
P1 --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 -- 按重新估价的综合单价
L -- 投标优惠率
重新估价的计算方法按前述"10.4.1(3)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 约定条款执行。
(5) 其他: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七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图纸深化设计建议不能作为发包人已采纳其在工程中实施。
暂估价 10.7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8暂列会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和规定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 / _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_%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2)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 发〔2018〕 579号)执行;
(2)其他:主要材料(钢材、预拌砂浆、商品配、电线、电缆)及人工风险承担和价 差调整方式根 据《关于对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材料和人工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9)52号)文件执行。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1)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 方 式约定:
(1) 按 时 间 进 度 分 段 结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标题 x co
(3)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 00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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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 (2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的范围除外):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③施工期间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①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需承包人承担的费用;5本工程措施费中以费率或以"项为单位计取的按投标报 价包干考虑,今后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6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延误期内增加的各 项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在合同价中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格中一次性包干,今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条件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费用均不 再调整。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含工资性预付款1%),具体 按 12.4.1条款约定(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且承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及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 15天 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时抵充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本工程不提供。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 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 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 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22%。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合同签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的2%作为履约担保,合同签 订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承包人进场后支付合同价的5%;待进场进行准备工作 完成且正式进场施工(实质性进场)完成前期施工准备,完成临时设施搭设、桩基进场、申领施工许 可证后支付合同价的5%(该部分金额中已包含人工费,承包人应 按区内要求将人工费用全额打进专 用账户)
(2)按工程进度逐月支付,每月核定应付金额为当月审核确认的实际已完合同部分工 程造价的85%(含预付款,该部分金额中已包含已完成合同部分的全部人工费,承包人应按 区内要求将该部分费用全额打进专用账户中)。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结算资料,支付至合 同价的85%(含预付款),并根据履约情况无息退运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则相应扣减)。
(4)项目经第三方结算审价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财政出具的审定通知),且消防 验收通过,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并完成城建档案 馆资料存档后,支付至工程审计费用的98.5%。
(5)余下的1.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目起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两 年)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不计利息,如有违约扣减。
(6)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且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税务 部门 出具的的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待付款至98.5%时,承包一人必 须全额开具工程款发票。
注:发包人经内部管理及上报萧山区财政局结算审批及付款审批流程后,及时支付给 承包人工程款,因此造成的逾期支付,承包人不可向发包人索赔。
(7)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按要求与发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工资性工程款 综合比例不低于总价的22%(具体以职能部门要求为准),并严格按协议的要求费用支付农民 工工资,本合同内每一笔进度款中已包含协议中相应节点所涉及的所有农民工工资,承包 人在收到工程款项时应自行调配资金,及时履行协议义务。
(8)发包人在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已支付民工工资的凭证,若 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9)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提供满足发包人和现场实际的当月经监理审核的相关 材料进场台账、报告及相应检测报告,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进度款。
(10)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 式报发包人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报发包人复查验 收,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拨付,不合格项目整改不合格的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不合格项 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11)如承包人有下列情形时暂停承包人签证或付款,直至暂停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失或明显违约行为时;经通知整改而未改善或迟延改善时;或承 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有关事项的;
2)承包人对其劳务人员、分包人或材料尚未付款或其它原因存在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 时 ;
3)工程期间内,有应负责赔偿之事由发生,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前;
4)因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承包人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承包人与第三人间) 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时。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士方外运的,承包人应 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____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新创作了参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 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发包人组织牵头,设计、监理、勘察、施工进行竣工验, 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工程工程质量初验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发包人需要部分或全部 提 前移交,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同 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移交所有工程之前,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工程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 藤美贸
工程试车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 承担:
1/2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2)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误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15日内承包 方人 员、机具、材料必须全部退场,清理施工现场,垃圾清运费用自理。按规定内容整理。齐全部竣 工资料。如拖延清场和移交竣工资料,按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及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拆除相应临时设 施等、 撤出施工现场内设备物品及清运所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生活区如果是租借的,一需恢复租借 前的原样。承包人在场地移交时须按进场时的场地标高移交给发包人。超出规 定时间后,未按 发包人要求拆除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未撤出的施工现场内所有设备、物品, 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 权,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等额 赔偿,在工程结算款中扣 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 审计 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 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函 包人递交的结 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
(2)承包人报送结算,工程价款审计后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超过部分,的追 加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并成功备案后,支付 至工程审计价的98.5%;余下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有异 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 合同 当事人、监理人、审计部门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承包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七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工程保修期满,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及复验合格,承包人完好履行保修期义务,收到最终 结清申请单后60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后60个工作日。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 程保修期(两年)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不计利息,如有违约相应扣减。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4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3) /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1)按质量保修书约定,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_
(2)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 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 因素 造成的损坏。
(3)在保修期内,承包人需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在质保期内凡属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 的 质量问题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装饰面及装饰材料存在缺陷,承包人应负责免费更换、修。复。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维修,一并 承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或不按发包人 要求履行保修职责时,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自行完成,相关费用在承包人的保修金额 中扣除。若影响恶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若承包人进行二次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一相 关费用在承包人的保修金额中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情况的,承包人在接到抢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_ 发 包人在承包人未到达之前组织的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三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 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诗约 16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目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只承担顺 延 工期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一个月光大户失踪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11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2017/ 0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 约 - - - -
责任:塞塞的 / -- --
(7)其他:二十八年 (消费080元/5*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 上一次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___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申博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 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5万元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10万元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10万 元违 约金;
(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利用 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承包。人原因对发 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 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 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8)其他:若承包人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在承担上述违约金的基础上,还需承担由 此
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责任,并接受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理 结果和费用结算要求(如发包方另行委托分包渣土运输业务,承包人需认可原合同价中相 应款项扣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增加费用)。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履约
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扣减的,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
扣减。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追加索赔。
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发包人除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可以向承包人追
偿全部经济损失。
(1)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违约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 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三次及以上发现,承包人按人 民币2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承包 人按人民币5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媒体曝光,视情节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 至10万元违约金。在施工全过程中,若由于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有违规操作导致对建设单位 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情节严重的,可以加倍索赔。
(2)事故相关违约责任
1)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质量等事故的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若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质量等事故,承包人向支付发包人不低于10万元的违 约金,具体数额由发包人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同时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 给发包人及监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的处罚、当事人索赔、经济损失 律师费用等);
(3)材料、设备管理相关违约责任
1)若承包人所购材料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时,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 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2)承包人实际使用材料与原报验材料不一致时,发包人视情况有权处以5000元/次罚
款。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相关违约责任:详见相应条款。 一起人机制度
(5)施工质量相关违约责任
1)工程验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延 期等全部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中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占履约保证金30%),该 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受到的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承包人未按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确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 行
施工的,应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次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具体情况而定),并无条件按"发 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应加倍承担违约,金, 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在各分项工程验收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合格,经监理要求整改的分项工程,如未 按 规定时间完成的,违约金为1万元/次;拒不整改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要求限期。内无 条件返工,材料退场,违约金为0.5-1万元/次(由发包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钢筋、模 板、安 装等工程必须经监理人等相关管理人员验收合格书面签证后,才可允许混凝土预定,或进场, 如未经以上单位验收合格擅自允许混凝土进场的,违约金为0.5-1万元/次(由发 包人视具体 情况而定),混凝土须无条件退场。
(6)承包人未按时移交相关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存档备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 料 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将该资料存档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 工程 款。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视同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违 约 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 3)如承包人未按照城建档案馆的归档要求移交相关的竣工资料,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不予送审且有权暂扣工程款。
(7)承包人管理相关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各项有关施工管理制度,同意发包人在各项 管理制度中设置的处罚规定,若在发包人和监理人多次提出违约处罚后仍不服从,发包人和 监理人有权从重处罚:对发包人和监理人下发的整改通知单,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按 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按1-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目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 担。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视实际情况而定;
2)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因承包人的原因或 过错拖欠分包人工程款、人工工资、劳务费、材料费或其他赔偿款等发生纠纷,债权人在 起诉时把发包人也列为共同被告,由此造成发包人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或依法先行整付 相关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并有权在承包人可得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承包 人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造成讨薪、上访曝光等事件的,按实际情况进行罚款。
3)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包人配合管理的职责,发包人有权以配合费为基数的 双倍进行处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4)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20000元/次的 罚款;承包人施工及管理人员现场不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1000—10000 元/次处以罚款;承包人施工及管理人员在发包人、监理人办公场所吵闹、闹事,发包人将 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00—10000元/次的罚款;施工人员因工资、医疗费、保险费等合理 费用得不到保障,如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提出诉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时支付, 在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暂扣承包人的工程款,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10000 元/次罚款。因上述情况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立即停止所有工程款支付,为此造成一切损 失由承包人赔偿。
5)承包人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操作一次,发包人有权按500元/ 人/次进行处罚。
6)监理人要求上报的文件、资料,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逾期未上报的,按300 元/天进行处罚。
7)工程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等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本市有关交通、环卫、安全、 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承包人 自行办理解决。承包人因违反省市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其发生 的工期延误、费用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履行保修职责时,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自行完成,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扣罚该分部工程保修费。若影响恶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进行二次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扣罚该分部工程保修费。
9)合同签订后,如承包人无故停工或中途退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 金,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
其工作内容,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发包人与第三人重新
签订合同的差额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不得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1)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发包人发送到岗书面催告单三次以上不及时到岗的:
(2)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3)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具体以监理发出开工指令为准);
(4)因承包人无故停工超过20天(含20天)的;
(5)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 包人拒绝或无法修复的;
(6)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或承 包人施工进度比预定计划严重滞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
(7)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8)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
(9)承包人因违规施工造成严重损害发包人信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10)有其它违约行为造成无法履约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妥善做 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 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须配合做好已完工程结算工作, 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继 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合同通用条
款 办理,有关风、雨、雷、震、洪以当地政府发出自然灾害通报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 | | |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施工设备等的财产保险、施工现场员工的人 身 伤害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所有工程所需的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除外)均由承包人购 买_ 相关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因未办理保险或实际损失与保险 金额有 差异的,全部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 1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以提请当地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 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1)提交 (1)提交 (1) (1) 中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__杭州市 萧山区_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1本合同中出现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21.2合同效力及解释顺序
(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 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 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 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 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本合同如有未明事宜,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协商解决。
21.3承诺: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质、施工管理、施工 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严格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实施,如达不到上 述要求自愿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承担给发包人(包括监理人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2)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拆除相应临时 设施及硬化道路、撤出施工现场内设备物品及清运所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生活区如果 是租借的,需恢复租借前的原样。承包人在场地移交时须按进场时的场地标高移交给发包 人。超出规定时间后,未按发包人要求拆除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未撤出的施工现场内所有设 备、物品,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等额赔偿,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1.4投标文件的充分性: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了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有可 能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 容达到彻底和充分的理解,并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
21.5承包人必须做好相应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手续。
21.6其他
(1)所有工程的变更承包人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并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用联系 单予以确认。所有的变更联系单先由监理方计量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并由发包人、代建单 位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且所有变更联系单需在变更申请提出后一个月内提交正式审批表,
逾期发包人不予认可。
(2)承包人踏勘了工程现场,熟悉了施工条件及周围地形、地貌、环境、周围交通道路、 施工用水电配置等现场情况,实际施工时调整施工方案(施工措施)不得以不完全熟悉现场 情况为由,而向发包人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向人将不予认可。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区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萧山区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萧住建建〔2019〕167号)等文件执行。若发包人有其他更高要求
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费用不增。
(4)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严格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萧山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萧政办发〔2017〕143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5)工程价款结算审定主体,按《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分级分类管 理细则》(萧政办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6)工程量清单异议处理,按《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审管 理细则》(萧财审(2019)363号)文件规定执行。
(7)项目经理管理严格执行《萧山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8)所有措施费用均计入投标报价内且一次性包干,不因工程量变化、现场施工条件变 化等原因而调整。
(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除招标文件明确外的可能发生或增加的措施项目,该内容作为投 标风险,今后不得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10)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与各配套单位(如供水、供气、检测、设备等)的协调配合费用, 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今后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11)承包人须自行与项目周边其他施工方、市政管线单位联系了解管线情况,探明地 下管线,若因施工保护不当造成地下管线破坏的,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或赔偿,物探等相应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2)承包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发包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浙江超凡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 育才小学改扩建项目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 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 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 装修工程为_/____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__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 格之目期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 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八、从刀到走的关征上任灰星休修争坝: | |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 |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附件,其有效期限 |
| 至保修期满。 | |
| 发包人(公章) ALLER | 承包人(公草) |
| 地址 : | 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购花园3㎡幢营业房22号 |
| 法定代表人(签 | 法 定代表大大签字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 |
| 电话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 |
| 传真 : | 传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账号 : | 账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23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31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