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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校合-2026-SYSB-G251100300445
建 设 H 程 施 H 合 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浙大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尚雅楼改造工程_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 下协议:
1. 工程名称: 浙大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尚雅楼改造工程
2. 工程地点: 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2510-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4020。
4.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 工程内容:__本次建设内容包括372个寝室及配套卫生间、阳台等的全面翻新;楼层走廊吊顶、走廊墙 面、楼面翻新;楼梯间扶手及栏杆油漆翻新;门厅翻新和外立面涂料施工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03 月 04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_07_月_22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4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目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标准。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壹任叁佰玖拾捌万陆任叁佰陆拾捌元整(¥ 13986368.00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贰拾万玖仟伍佰陆拾紫元贰角壹分整(¥ 209567.21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л):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π.)。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洁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 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 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6年 2 月 J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 发包人指定地点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执 差 化 的, 发包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答字)
3
| 组织机构代码:12330100MB1B92074X |
|---|
|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物 波 |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 真: |
| 申子信箱: |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良山支行 |
| 账 号: 12*开通会员可解锁*80817 |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4807F 地址:扬州市物港路8号 邮政编码:225000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 琼花支行
账 号: 32*开通会员可解锁*681585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②其他: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 (如果有)、询标纪要(如果有)、变 更联系单、会审纪要等双方认为应作为合同构成的其它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418号地矿建设大厦A座1301室。
1.1.2.5 设计人:
称: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名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西银泰B座16F。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场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 ) ·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 建工发〔2011〕130号) ;
沙大城市學院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 :_
(3)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 《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坑建工发〔2017〕 112号) :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 建数改办(2022)1号):
(7)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 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 通知》:
(9) 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 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 );
(11)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 号);
(12)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
(13)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 2021 ) 84号 ) :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5)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
(17)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18)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建工〔2024〕124号〕 :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41号 ) :
(2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杭建工发〔 2025〕 135号):
(21) 《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 118号 ):(22)其他:
①《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第320号):
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7]48号;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4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5浙大城市学院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_。
1.3.7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 4.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_。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 (如果有)、动标纪要(如果有)、变 更联系单、会审纪要等双方认为应作为合同构成的其它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合同签署后3日历天内提供,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4套(已包括城建归档等竣工图)。承包人要求增 加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整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施工总进度 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表、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发包人(监理)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在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后3 天 内提供,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目期前3天;每月20日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发 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和政府相关规定时间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伍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若发包人要求提供对应 电子文档的,应按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若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 ,并进行重新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另外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盖图审章的)、 设计变更联系单等,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_7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 任月钢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李浩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察知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铺设临时道路及出入工地的道口开设,费用纳入措施项目费 中。遵照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对校园交通管理的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给予配合。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为界,现场不提供临时场地,承包人施工需要场外 借地的,其借地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遵照政府有关部门对施 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及物业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给 予配合。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1. 10.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的超重件:详见设计或技术文件
1.11 知识产权
1. 11.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进行保密,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披露、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工程;否则应承担违约 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 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4)项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 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 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 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 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按竣工结算 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 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不合 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实施。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任月钢;
身份证号: /:
职 务:无: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renyg@hzcu. edu. cn;
通信地址:行政楼511。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做好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 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合理推定的工程师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
书、决定及其通讯联络。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设计变更及施工联系单签证、工程价款变更签证、工 程价款的拨付等职能。但发包人代表所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发工程联系单、造价控制管理 、工期变更及工期延误的确认)都应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合同签署后3日历天内移交,最迟于开工日期3天前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承包人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承包人应自行考虑并解决,如驳接距离远而产生的用电损耗、地方政 府限电断电等类似情况的发生,采取相应措施(如自备发电设备或外部借电等)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上 述相关费用均计入项目措施费中,中标后不再作调整。
(2)交通条件:现已开通,公共道路与施工场地的连接通道由承包人自行对接,并承担相关费用,中标 后不再作调整。承包人还应遵守杭州市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3)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日3天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设 计人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___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GB/T 50328-2014、JGJ/T185-2009及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 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四套,含工程施工过程的声像资料一套及电子版竣工图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因竣工资料不符合招标人、监理、城建档 案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和整改费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GB/T 50328-2014、JGJ / T185-2009及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 要求。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省建筑工人保障 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项目部应当对新进 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人保障在 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号)标准实施,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 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 (2024)71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 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 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 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 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 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 周期和具体支付目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 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 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支付 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 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域管 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 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按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 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 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弹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 况。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渐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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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设计要 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 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6)同时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费用列入投标总价)
1)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立即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在最短的时间内(7天内进场)做好开工 准备开始施工,如不能如期进场施工,造成工期的拖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项开工准备工作,密切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许可证和质安监报 监手续等。
3)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并承担相关费用。
4)协助发包人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问题。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李洁 : 如
身份证号:32*开通会员可解锁*104X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开通会员可解锁*05379;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苏*开通会员可解锁*05379(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rmhgzs@126.com;
通信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中路746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做好 本工程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合理推定的工程师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 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为85%及以上(每月按26天,每天按8小 时计),重要施工工序或环节时项目经理等重要人员必须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立 即改正,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由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增加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按月到位率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万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故灾席或迟到重要施工工序、环节、会议的,发包人有权视 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承担300元/次的违约金,如因缺席迟到原因导致对相关重要内容不了解,其后果由 承包人自负。由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增加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低于原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技能水平。
(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 理的,需报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换。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 1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署后7日历 天内按合同文件(投标承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承包人实际到位的主要管理 人员与合同文件(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若确需调换部分人员的 ,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同;若未经同意擅自调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 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技能水平。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 人同意,应当在3天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应按1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 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的工作者,包括:
a.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 人员等:
b.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c. 违反发包方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率要求在90%(含)及 以上,以目历天为计算基数。承包人应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场前24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离场申请 (还应注明临时代行人员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场。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因特殊情 况确需更换的,应经发包人同意并备案。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按1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的违约 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敌峡席或迟到重要施工工序、环节、会议的,承包人应按2000元/次/人承担违约金 ,如因缺席迟到原因导致对相关重要内容不了解,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由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增 加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合同范围均为关键性工作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另行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目起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_(2)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了目历天内应向 发包人交纳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即 279727.36元(履约担保额度中各项履约内容所占比例为:工期履约保 证金为2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为25%,质量履约保证金25%,施工机械设备到位保证金为7%,项目班 子到位保证金为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15%。)。当工程质量、工期、项目班子和安全文明施工均达到合 同要求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结算资料后无息退还,如 有违约则相应扣减,各项违约扣款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相应扣减,若低于招标风 险控制价中标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提交形式、 有效期及退还方式同履约担保;
(3) 其他方式: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实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凡涉及下列事项必须取得发包人专门以书面形式授权且签 证确认后,监理人方可实施:
(1) 同意工程分包,承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更换,或主要材料、设备替换;
(2)签发开工令、同意暂停施工或延期;
(3) 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
(4) 同意合同价款调整、索赔,或暂列金额、暂估价的使用;
(5)签发工程计量、支付证书、竣工结清证书;
(6)其他须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事项。
如上述事项未经发包人事先授权且确认的,发包人均有权不予认可,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 除上述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授权监理人依照监理合同及相关监理规范办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无需提供,也不承担费 開。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蔡灿;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对大城市学院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3013710;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418号地矿建设大厦A座1301室;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_。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有消防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选择检测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发包人有单方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检测结果对承包人有约束力。
(4) 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检验、测 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
(5)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 件先进行维修 ,待界定责任主体后向相应责任主体追偿。
(6) 本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 3. 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 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 是否合格,由此造成的工程费用及工期增加,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元/次及以上的违约金。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_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
(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
1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 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 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 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承包人自行 负责,同时发包人将视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进场后与发包人签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由承包人编制专项详细方案,经双方确认后 ,承包人严格按此方案要求实施。材料堆放整齐,水、电设施管理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③承包人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省市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每天清扫卫生,以达到杭州市双标化工地的要求。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必须足额投入,专款专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 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工程 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⑤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 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若出现重大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重大事故的判别以建设部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合调查程序规定》为准),并确保在15天内,按照相 关程序积极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 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1) )种方 式约定 :
1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 其他:
(2) 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 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发包人和监理人
7.2 施工讲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 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发包人和监理人 对承包人文件若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进行重新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同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同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_90_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 4. 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无工前5天 ,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双方在现场交验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 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放点费用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 工后,承包人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完好无损的交还给发包人。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2其他:通用条款7.5.1款第(6)项"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是指在监理人未按 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的情况下,承包人同时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监理人仍 未发出指示、批准。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局部工程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弥补,延期工程如果不在工程 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工程总工期不予延长。
出现通用条款7.5.1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 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报告,在取得相关证据并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发包人对承包 人工期顺延期间的费用及利润不予补偿),否则工期不作顺延;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未向发包人、监 理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工期延长。
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具体开、停和复工的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签证 为准。除经监理和发包人联系单签证同意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10000元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所
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租金损失、其他承包人据此而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后续承包 人不能按时进场施工而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的赶工计划而导致发包人产生的额外费用等等。当发包人认为 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为合同价的2%,发包人可 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金额,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直接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 其他: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 度及以上;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
(3) 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
(5) 其他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_ / __
8.材料与设备
8.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如有特殊要求,部分材料、设备改为由发包人指定或直接 供应时,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明细制订详细的材料进场计划 ,并充分考虑材料的生产加工周期、施工时间及一切不利因素。
8.1.1承包人提供的阻燃或耐燃材料必须经过阻然试验达到防火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可,才能用于本工 程。有关试验、运输、搬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2本工程要求所用材料均为环保型材料,承包人采购材料时必须提供国家或地方认可的权威部门出具 的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民用建筑工程验收资质"证书和CMA资质 )对房屋做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房屋,承包人无条件整改,若承包人不予整改,发包人有权 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并由承包人使用或安装的材料设备,承包人 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包括提供仓库、保管)、安装过程中的二次搬运和设备就 位费、检验试验费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 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如在施工范围外, 需外借场地,由承包人自行措施 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配合。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资质条件要求,自行选定择信誉、服务良好的检测机构 ,但需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最终确定;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按规范、设计、市建委要求,工程施工过程及移交验收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用,全 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涉及发包人现场抽查检测项目第一次由发包人负责承担检测费用 ,若检测不合格,复检由承包人委托共同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复检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套用浙 江省 2018版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企 业管理费、利润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中限计取,规费、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 定计取: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 充分市场调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元价材料签证 后不再下浮;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无预算定额单价的 执行信息价,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机械单价,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机械 单价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得 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项目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价 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注:信息价是指《杭州造价信息》正刊中的价格,如果《杭州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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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信息》上没有价格的则按照《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执行)。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 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 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1当 Q1>1.15Q0 时: S=1.15Q0×P0+(Q1-1.15 Q0) ×P1
2当 Q1<0.85Q0 时: S=Q1×P1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3当 Q1>1.25Q0 时: S=1.25Q0XP0+(Q1-1.25 Q0) XP1
4当 Q1<0.75Q0 时: S=Q1×P1
式中 S -- 调整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01 --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 --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 --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第 10.4.1条(3)款
计算结果和 PO 比较,在工程量增加时,若计算结果大于 PO 的,取 P1=P0,在工程量减少时,若计算结 果小于 P0 的,取 P1= P0。
(5) 其他: ①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 则计算。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最终结算工程量应首先报监理及发包人 初审。
2工程变更管理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联系单,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1.1.1.1.10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指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制定的相关技术、经济和施工 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报价包干。施工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施工发生的按实结算,原 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技术措施项目,按原有技术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按项计的技术措施 费不做调整;原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组价方法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第(3)条执行。如 有用项工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未实际投入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 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 部分的价格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第(3)条执行。
50现有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费计算。招标时已明确的 ,其保护费用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交底资料,结合现场探勘,充分考虑施工难度,计入报价,包干使 用。实施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保护费用按实计算,计算口径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第(3)条执行。
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询标过程中,涉及到合同价款结算有须明确或澄清的事项包括:
待询标明确。
⑦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我市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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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__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__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_%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 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 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_%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 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土/_%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 )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 /;
(二)其他:
其中:
1. 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 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 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 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2) 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 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 动。
(2) 其他:
1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更改或单方更改施工方案:
③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做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 误;
4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或现行预算定额未包括或计价规范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的工作内 容:
5工程量偏差在10.4.1变更估价原则(4)中约定变化幅度之内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引起的综合单价成 本差异:
6合同及各合同附件约定的,要求包干的项目;
7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1实物工程量数量按实调整;2变更估价按本合同10.4.1 的约定计算。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人。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30%(含工资性工程款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含在预付款中)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2%履约担保后,发包人完成内部审批后进行支
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竣工时一并结算。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 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 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工程进度款的20%。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 合同价款内的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2%履约担保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预付款;
(2)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含预付款30%);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同时承包人另行向发包人缴纳项目结算总价的 1.5%作为质量保修金。
(4) 承包人及时上报结算及相应计算依据和明细,现场具备交付条件,工程结算审定确认后并提供等 额发票后,在5个工作目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100%。同时承包人另行向发包人缴纳项目结算总价的1.5%作为 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退还。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及浙江省现行规定计算、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 2年后,承包人无违约及扣款事项的,由发包人无息退还。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为自招标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前述质保期的承诺函。
(5)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需取得监理、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认可,并向发包 人开具等额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票的真实、合法、合规、有效性由承包人负责 。因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投标人需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 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因本合同项目为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还应符合政府财政支付计划,若财政支付计划 发生调整,则从其调整。以上付款时间是指甲方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 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甲方违约。
2. 合同价款外的工程款支付:
在施工进度质量正常的前提下,因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但增加部分累计不足原合同价款的10%时 ,工程款仍按原合同价款支付,增加部分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结算审计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因工程变更 引起合同价款增减且增减部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3. 开票约定:
(1)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在开票后送达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 款。如有质保金,需在结算完成时开具全额发票。
(2)承包人对其开具发票的合规性负责,如果因其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而导致 发包人无法税前扣除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发 票。同时发包人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 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 因承包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
·其他不符合开具发票、提供发票的情形。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一式伍份。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 的,承包人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 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L。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0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人。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为大城市学院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 1. 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完成后14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是(承包人未按照前述 14.1 中约定的时 限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以下关于核对期限的约定将不对发包人产生效力):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中介结 构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 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导致中介结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计的,相关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 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计报告 后30个日历日内,承包人未提出书面盖章意见文本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审计报告,发包人按该审计报告支 付工程结算款。如产生审计追加费的,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浙 建价协(2021)13号)规定向承包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以核增额的5%及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的5%计取。若承 包人拒绝支付审计追加费的,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中介机构。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核对。经核对
为大切受院
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发 包人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给算书已 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据此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2.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28日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 算文件,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承包人在 28 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 意见已经认可。
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补充资料和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14日内予以复核,修正核对意 见,并通知承包人。
4. 发、承包人均对修正核对意见无异议的,应于 7 日内在竣工结算核对意见上签字确认。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伍 份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质 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催告后7天内发包人仍未回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不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 担保;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另行缴纳。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3) / %的工程款;
(4) 其他方式:项目结算总价的1.5%作为质量保修金。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 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审计完成结算时,向发包人缴纳。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_。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目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 (1) 包人延误的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除工期顺延外的任何索赔要求。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合同价 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 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利润。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 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不 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利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 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不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利润。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_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元违约金;
(2) 承包人未按照3.1(10) 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 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0 元违约金;
(3) 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4) 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_100000 元
违约金;
(5)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0 元违约金;
(6) 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10000元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应承担 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8)其他:因承包人未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渣土垃圾处理有关规定,导致发包人受到罚款等处罚的 ,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的,发包人有权向承 包人追偿。
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外,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除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如已施工的无条件返工,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得顺延外;每发生一次应承担 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若由此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工程经各方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 "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且工期不予顺延;工程经过承包人的全面整改后,经各方验收仍然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承包 人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 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委托第一 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维修责任。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文件、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质量验收标 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
(4) 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 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停止撤离,并承担相应损失。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同专用条款 7.5.2款约定。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 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修复费用一实际修复 费用+实际修复费用20%的管理费用),上述违约金额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扣 罚通知后7天内补足质量保证金,若承包人未按要求补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双倍 扣减上述修复费用。
(7)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本工程的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隐蔽,如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 格签字认可,而承包人擅自隐蔽进入下道工序的,每发生一次除全部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方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
2)施工中不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经监理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剩余安全文明施工带 用,待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要求后发包人恢复支付: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要求
3)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构配备不符合投标承诺或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现场 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当上述措施 仍无效时,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恶劣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 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由于管理混乱,造成的罚款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外,发包人将提出警告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每次二万元的违约金,并扣除该项措施费用及履约担保金中的相关费用,以确保本工程文明管理得到贯彻执 行。
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 留索赔其他损失的权利。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将本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施 工场地直至与新的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新的施工单位签约价与本合同签约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发包人损失全部 由承包人承担。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由其完成的工程,仍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 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相应费用(成本费用,不计利润)。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色人应支付款项后_30_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 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 、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并承担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为大城市學院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下列解决方式中第_(2)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21.1本工程要做好与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
21.2工程质量与进度的补充约定: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在发包人和监理方验收后,发包 人仍可请权威机构进行复核或复验,复核或复验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复核、检验费用;如不合格 ,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复核、检验费用、返工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21.3工程的保管
21.3.1开工日后,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
21.3.2施工期间,承包人实施的在建工程,承包人采购的物资、使用的设备,以及发包人采购但已经交 付给承包人的物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
21.3.3竣工日后到依据专用条款确定的工程移交日前,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由承包人负 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
21.3.4依据专用条款确定的工程移交日后,对于承包人已经移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 设施),由发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对于承包人尚未移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设 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
21.3.5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工程、物资、设施设备等损坏、减少、灭失的,承包人应及时自费修复 、补足、恢复原状。若承包人无法自行修复、补足、恢复原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赔偿责任。造成的工期延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4合格工程的移交
21.4.1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确认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向发包人 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完整地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否则,发 包人有权拒绝办理竣工结算及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21. 4. 2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实施工程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实施承包的全部工程:
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 ,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各种管线图纸、以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卡等);
其他属于承包人移交义务的工程、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21.5承包人应落实或提供在工程质保期间的维保人员,并接受发包人的整改意见,承诺于24小时内作出 回复,如有延误,发包方有权自行安排整改,其费用在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
21.6发包人需严格按双方约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品牌要求和安装进度计划表实施。
21.7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致同意招标文件和询标纪要中实质性条款作为本协议书的专用条款,是今后合同 履行的重要依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单方面设置限制招标人的条款和内容应自行承担废标风险。投标文件 中所有在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在承包人中标后,经发包 人作出书面确认之前,均视作无效。
21.8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 ,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21.9承包人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及工作内容的变更。
21.10承包人在中标后视为对招标文件中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得随意提出材料品种和规格的变更,除 非发包人和设计的同意,也不得以采购困难等理由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视为甲供材料 ,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1.11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 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承包人赔偿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后30日内,承包人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审核报 告(审计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支付结算款。
21.12本工程场地受限,无临时占地修建临时设施的条件,投标人须考虑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 用,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本风险因素并在投标中考虑报价。
一、协议书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 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工程建设施工廉政协议书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 履约担保格式
9. 预付款担保格式
10. 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1. 暂估价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 称 | 设规模 建 | 建筑面积 (m2) | 结构形 ਜੋ | 层数 | 生产能 力 | 设备安装内 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 期 | 竣工日 期 |
|---|---|---|---|---|---|---|---|---|---|
附件:2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単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 等级 --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
承包人(全称):扬州日模书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 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_5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其他项目质保期均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 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 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审定造价的1.5%,本工程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 金的部分或全部。待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14天内,扣除质保期内维修金、违约金等(如有)一次性返还(不计利 息),另单独提交工程结算审定造价1%的防水保证金,在防水质保期满后扣除质保期内维修金、违约金等(如 有)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 期满。
组织机构代码:12330100MB1B92074X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杨 波 委托代理人: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昆山 账 号:12*开通会员可解锁*80817
|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4807F |
|---|
| 地址:物川 4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
| 225000 |
| 李伟 |
| 05-1-87613213 |
|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 开户银行:5 |
| 琼花支行 |
| 账 号: 32*开通会员可解锁*681585 |
发包人: 浙大城市学院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 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将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 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 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出的违 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责成 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建设、安监等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事 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工 作,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严禁隐瞒。所有下基坑和进出隧道的人员必须实行挂牌登记,做 好统计和点名。
六、承包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 工安全检查标准》(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 发生伤亡事故。
七、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专家会议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八、承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及周边环境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等 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九、承包人必须建立成型地铁隧道保护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办法、落实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落实 专人,加强巡查。
十、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8年91号文件要求 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劳务分包时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工地必须配置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200人应 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人以上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分包队伍配备不少于1人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参照文件规定依据工程面积、造价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
十一、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 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 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禁止未经培训、未持证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 保施工安全。
十二、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 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 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三、承包人必须切实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
十四、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 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建设、安监等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五、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承、发包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 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六、本协议作为承、发包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 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2076年
发包人:浙大城市学院
承包人:扬州日模形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实现该基本建设项目高效优质、廉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廉政共建协议书》,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承诺
1. 不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 不在承包人报销或由承包人支付任何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接受承包人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以及高消费活动安排。
4. 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发包人个人及亲友提供有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利益。
5. 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 服务等活动。
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不得违规干预 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资金拨付、验收等重大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协议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项目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等机密事项。
(二)承包人承诺
1. 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以非法手段参与 发包人基本建设项目。
2. 不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3. 不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 不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礼品馈赠、宴请以及高消费活动安排。
5.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发包人承诺的,承包人拒绝无果,应当向发包人职能主管部门举报。
二、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反承诺的,依照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违反承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以合同金额的30%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廉政违 约金,同时,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 (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格 现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સિ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各注 |
|---|---|---|---|---|---|---|---|---|
| ZIC- | ||||||||
| 1 | 电锤 | SD 41-26 | 4台 | 上海 | 99. 6 | 1.5 | ||
| 2 | 手电钻 | JI2- SD 30 | 4台 | 上海 | 99. 7 | 0. 5 | ||
| 3 | 空压机 | 124 | 3台 | 上海 | 97.9 | |||
| 4 | 电焊机 | 4台 | 徐州 | 99.6 | 1.5 | |||
| 5 | 切割机 | 3台 | 意大利 | 98.8 | 2.7 | |||
| 6 | 钻床 | Y7-50 | 2台 | 扬州 | 99. 1 | 1.5 | ||
| 7 | 修边机 | GZB58 | | 2台 | 日本 | 97. 2 | 0.8 |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
| 总部人员 i | ||||||
| 项目主管 | 吴许红 | 副总 | 高工 | 从事施工管理27年,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高级 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全面负责公司的施工管理 | ||
| 其他人员 | ||||||
| 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李浩 | 项目经理 | 高工 | 从事施工管理12年,国家注册一级建造 师,全面负责公司重大工程的施工管理 | ||
| 项目副经理 | 林敏 | 项目经理 | 高工 | 从事施工管理17年,国家注册二级项建 造师,全面负责公司重大工程的施工管 ने मि | ||
| 技术负责人 | 陈华阳 | 技术负责 人 | 高工 | 从事施工管理25年,二级项目经理,承 担过公司多个项目的施工管理。 | ||
| 造价管理 | 黄慧 | 造价员 | 技术员 | 从事施工管理10年,负责公司多个工程 的预决算工作。 | ||
| 质量管理 | 手成 | 质量员 | 工程师 | 从事质量管理12年,承担公司多个项目 的质量管理工作。 | ||
| 材料管理 | 胡礼海 | 材料员 | 工程师 | 从事材料管理22年,提供合理化使用的 材料,承担过公司内多项工程的材料采 购成本核算。 | ||
| 计划管理 | 唐云坤 | 计划员 | 高工 | 从事计划管30年,承担过公司内多项工 程的计划管理工作。 | ||
| 安全管理 | 陈曼 | 安全员 | 工程师 |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11年,本科学历,承 担过公司多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 ||
| 其他人页 | ||||||
41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 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其他人员 | ||||
| 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副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造价管理 | ||||
| 质量管理 | ||||
| 材料管理 | ||||
| 计划管理 | ||||
| 安全管理 | ||||
| 其他人员 |
(发包人名称) :
鉴于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年 月 |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 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按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 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曲 邮政编码: 电 话: 真: 传
月 年 F
(发包人名称):
鉴于 __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__ 年 月__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 ,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元(¥_____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 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 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 址: 邮政编码: 中 话: 真: 传
月 日 年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于__年_月__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 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目期做相 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 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 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 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 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 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 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 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 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世 址:
传 真:
年 月 日
可 10
一、材料暂估价表
| 序号 | 名称 | 車 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序号 | 名称 | 单 位 | 数量 | 車 01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
| 小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