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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 建平县医院
供方: 朝阳市威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供需双方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签订的《 建平县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JH26-211322-00041-001-00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编号更改,违约条款更改,服务范围更改 进行部分变更,特定立以下补充协议。
原合同条款:
1、合同编号:JPXYY-2026-03 2、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3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3、服务需求 政府采购合同范围、条件、标准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概况 1、服务范围:安保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消防器材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施工等。 2、服务要求:本次安保服务采购服务于三级综合医院(编制床位670张,设有停车场),服务范围涵盖医院门岗、巡逻、监控、安检、停车场管理、医疗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等(具体参数详见谈判文件)。采购合同一年一签,剩余2年参照第一年服务价格与供方签订后续采购合同,供方需派驻安保人数为不少于38人。采购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供方提出续签申请,需方根据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综合考评情况,合格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合同。如不符合服务要求,需方有权终止合同,需方有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安保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质量要求等所有情况进行调整,供方的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应当是固定不变的,但如果因市场价格浮动太大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采购合同执行的情况,供方可事先与需方进行友好协商,并提供相关价格调整证明材料。(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3、巡查制度: 白班:由班长指定人员携带对讲机,按制度巡查并如实记录。 夜班:携带对讲机、强光手电,按制度巡查并如实记录。对治安事件高发部位加密巡查频次。工作时间:提供全年 365 天、24 小时不间断安保服务,各岗位无空岗、脱岗。外勤保障:医院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安全保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额外付费。临时性任务:医院遇大型活动或紧急安保任务时,供方应配合增派人员,相关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内。 4、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 5、服务标准:须严格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院安全防范要求》等。服务需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关于医院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同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绿色服务等相关政策要求。 6、素质要求 6.1.保安公司应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安保工作经验,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熟悉医院管理的特点; 6.2.保安公司应根据医院内不同服务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安保服务整体方案,并服从我院的监督与管理; 6.3.保安公司应为派驻医院的保安员办理保险。派驻医院的保安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保安公司负责处理。在任何时间发生的各种人身、财产及安全事故,一切由保安公司自行负责,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6.4.采购方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防爆器材、设备设施等,安保公司提供统一的保安服装、鞋帽等装备; 6.5.拟派保安员年龄为18-60周岁(上岗前验证身份信息); 6.6.拟派保安员应具有保安员证,身体健康,并提供健康证明且全部提供无犯罪证明(上岗前提供相关证明); 6.7.拟派至医院的保安队长应通过保安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二级/技师(原保安师)(含)以上资格; 7、岗位职责 7.1.门岗的日常执勤、管理。安排保安人员确保医院内人员及医院财产安全; 7.2.医院区域进行24小时执勤、巡逻等保卫工作; 7.3.确保外来车辆按医院相关管理规定进出,严格履行检查职责,确保无偷盗事件发生; 7.4.通过监视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按要求保存及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及时向医院保卫主管领导汇报; 7.5.保安人员对医院区域内突发安全事件进行应对处理,严禁内外部人员寻衅滋事; 7.6.保安人员应遵守医院所有管理规定: 7.7.如医院有临时性大型活动,公司需按我方需要无偿增派保安人员; 7.8.对发生在医院内的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领导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如遇到现行犯罪要敢于斗争并及时报警,尽力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 7.9.执行门岗管理、守卫及医院区域巡逻任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予以处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恐、防破坏等工作,预防各类案件、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巡查服务要求 1、巡查点位安排 病房综合楼:逐层逐病房巡查;体检综合楼:逐层逐病房巡查; 门诊楼:1-4层逐层巡查;其中门诊5层6层逐层逐病房巡查;巡逻队:负责全院巡逻、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医疗纠纷; 重点部位:急诊、药局、收款处、核酸采集点、新冠疫苗接种门诊、各服务窗口、各候诊区、财务处、手术室、食堂、贵重仪器、氧气站、液氧罐、变电室、消毒供应中心、地下车库、垃圾站、会议期间会场等。 2、白班巡查 白班巡查由班长指定人员,并指定负责人;负责人携带手台,制定具体巡查路线保证按照《白班人员工作制度》进行巡查,并对巡查内容进行记录,上报异常情况。 重点巡查各诊查、检查科室的医疗秩序,配合固定岗位人员开展工作;制止病房病人及家属吸烟、违规使用电磁炉、电热壶、取暖电器等大功率、危险电器,保证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医疗秩序。主要巡查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和医疗秩序。 巡查人员应适当增加治安事件频发部位的巡查频次,对可疑人员、现象积极排查汇报。 3、夜班巡查 夜班巡查由班长指定人员,至少携带一部手台、强光手电等必要设备,按照《夜班人员工作制度》开展巡查,并对巡查内容进行记录,上报异常情况。 重点巡查病房及重点部位,制止病房病人及家属吸烟、保证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制止病人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保证医院人员安全、设备完好。 巡查人员应积极配合固定岗位人员开展工作,积极汇报情况并参与应急处置。 4、工作时间 全年、全天候24小时服务。 (三)其他相关要求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安全法规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保安服务主要负责采购单位门户安全、巡逻、守护、反恐、现金押运(含免费提供车辆)、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院内车辆秩序、保障处置医疗纠纷和医务人员在院期间的安全保卫及完成医院交办的临时性警卫任务等安保工作。 2、认真贯彻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职责,做好单位内整体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检查巡逻工作,担负医院内重要设施、区域的守护;处置突发事件执行应急预案、担负抢险救护任务。 3、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采购方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防爆器材、设备设施等,安保公司提供统一的保安服装、鞋帽等装备。七、违约责任 遵照政府采购合同术语定义条款第十三条执行。 八、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现调整为:
1、合同编号:JH26-211322-00041-001-001 2、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 “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2“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3“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服务质量 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进行响应的供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声明函及证明文件中的内容。 6.3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6.4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 6.5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 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 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8.检验和验收 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9.违约责任 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争端的解决 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2.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招标文件; 17.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7.5中标通知书; 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3、服务需求 采购人应对采购货物提出详细的数量、技术规格及相关要求。 本部分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 一、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 履约地点:建平县医院院内。 二、付款方式 建平县医院与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本采购项目资金结算,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实行按月支付,成交人须开具正式发票。 三、服务内容 本次安保服务采购服务于三级综合医院(编制床位670张,设有停车场),服务范围涵盖医院门岗、巡逻、监控、安检、停车场管理、医疗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等(具体参数详见谈判文件)。本项目派驻安保人数为不少于38人。本项目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中标人提出续签申请,采购人根据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综合考评情况,合格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合同。如不符合服务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安保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质量要求等所有情况进行调整,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应当是固定不变的,但如果因市场价格浮动太大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采购合同执行的情况,中标人可事先与采购人进行友好协商,并提供相关价格调整证明材料。(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四、质量、安全、服务及人员要求 (一)供应商基本要求 具备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医院安保服务经验,拥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制度。 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安保服务整体方案,严格接受医院监督与管理。 为所有派驻人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并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统一为派驻人员提供保安服装、鞋帽等装备,保持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二)人员配置与素质要求 人员数量与结构 1.1总人数:38 人 1.2 保安队长:1 人(男性) 1.3 保安员:37 人(其中女性保安员 6 人,主要负责安检及女性人身检查岗位) 人员基本条件 2.1 保安队长须通过保安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二级 / 技师(原保安师)及以上资格(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合同签订前核查原件)。 2.2 保安员年龄 18—60 周岁,身体健康,上岗前完成身份信息核验。 2.3 所有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 上岗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2.4 女性保安员优先安排在安检岗从事女性人身检查工作,避免不当接触。 2.5 除约定女性保安员外,其他安保岗位均为男性。 (三)岗位职责与任务 门岗与巡逻 1.1提供 24 小时门岗执勤、院区巡逻服务,保障院区人员与财产安全。 1.2 对急诊、药局、收款处、财务处、手术室、食堂、贵重仪器房、氧气站、变电室、地下车库、垃圾站、会议室等重点部位加密巡查。 1.3 逐层巡查病房综合楼、体检综合楼、门诊楼,制止违规用电、吸烟、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 1.4 对可疑人员、异常情况及时排查、上报并消除安全隐患。 安检岗 2.1 规范使用金属探测装置、X 光机等设备对入院人员及物品进行安检。 2.2 有序引导待检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安检通道畅通。 2.3 按流程处置可疑物品与人员,完整记录异常情况。 停车场收费与管理 3.1 熟练操作现金、微信、支付宝、ETC、住院核减等多种收费方式。 3.2 规范操作收费系统,妥善保管现金与票据,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3.3 维护停车场秩序,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 3.4 高峰期增派人员疏导交通,及时处置设备故障与突发事件。 3.5 着装统一、文明服务,主动引导车主。 监控室 4.1 24 小时值守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 4.2 按规定保存、调取监控视频资料,遇紧急情况立即向医院保卫科汇报。 突发事件与医疗纠纷处置 5.1 及时处置院内寻衅滋事、医疗纠纷等突发事件。 5.2 发生案件、灾害事故时,第一时间报告医院及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并协助调查。 (四)服务要求 巡查制度 1.1 白班:由班长指定人员携带对讲机,按制度巡查并如实记录。 1.2 夜班:携带对讲机、强光手电,按制度巡查并如实记录。 1.3 对治安事件高发部位加密巡查频次。 工作时间:提供全年 365 天、24 小时不间断安保服务,各岗位无空岗、脱岗。 外勤保障:医院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安全保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额外付费。 临时性任务:医院遇大型活动或紧急安保任务时,供应商应配合增派人员,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五)设备与保障 采购人免费提供安保所需防爆器材、对讲机等设备设施。 采购人免费提供停车场收费系统、安检设备等专业设施。 供应商负责配备、更新保安服装、鞋帽等个人装备。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设备日常维护、损坏、更换的责任主体。 (六)服务考核与验收 考核方式:医院每月对安保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员到岗、岗位职责履行、投诉处置、突发事件响应、设备与记录管理等。 验收与付款:经医院消防保卫科考核合格后,按月支付服务费用;考核不合格的,医院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按合同约定扣减费用或终止合同。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划分 (一)供应商(安保公司)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供应商派驻保安在执行安保任务期间,因履职行为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1 条承担全部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安人员追偿。 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因供应商管理不善、人员配备不足、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供应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保安人员自身伤亡责任保安人员在履职期间发生伤亡(工伤、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由供应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律法规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供应商全额承担。 服务质量瑕疵责任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巡逻缺位、监控脱岗、处置迟缓等)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规性责任保安人员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伤人、泄露监控视频或患者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供应商承担管理不善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涉案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医院)承担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8 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采购人自身过错(设施缺失、监控故障未修复、警示标识不到位等)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因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采购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有权向侵权方追偿。 提供工作条件责任采购人按约定为保安提供执勤场所、监控系统等基础工作条件;因未提供必要条件导致无法正常履职并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 合理指挥责任采购人有权对保安进行合理调度与应急指挥;发出违法或明显超出保安职责范围的指令造成损害的,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风险划分具体内容 1. 人身损害风险 风险场景 责任承担方 说明 保安殴打、推搡患者 / 家属致伤 供应商 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保安制止医闹合理使用强制手段致伤 供应商 职务行为由供应商承担;保安存在重大过失的,供应商可追偿 保安因个人恩怨非履职打人 保安个人 与供应商、采购人无关 保安巡逻突发疾病 / 意外摔伤 供应商 按工伤 / 意外处理,供应商与保险承担 患者 / 家属攻击保安致伤 供应商(工伤)+ 侵权第三方 供应商先行承担工伤待遇,再向第三方追偿 医护人员被攻击,保安未及时制止 供应商(违约 / 侵权);采购人(设施过错) 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2. 财产损失风险 风险场景 责任承担方 说明 保安监守自盗 供应商 用人单位责任,供应商先行赔付后可追偿 巡逻失职导致设备被盗 供应商 服务违约 / 侵权责任 操作不当损坏医院设备 供应商 职务行为,供应商承担赔偿 3. 隐私与信息安全风险 风险场景 责任承担方 说明 保安私自查看、泄露监控录像 供应商 管理责任,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 保安泄露患者隐私 供应商 侵权赔偿责任 医院监控权限管理不当导致越权查看 采购人 采购人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六、安保服务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人员到岗情况 20分 按规定人数、时间到岗,着装规范 每缺岗 1 人次扣 2 分;着装不规范每人次扣 1 分 岗位职责履行 25分 门岗、巡逻、安检、收费、监控等履职到位 每项不到位扣 2—5 分(视情节) 巡查记录完整性 15分 巡查记录规范、真实、异常及时上报 记录缺失每次扣 2 分;弄虚作假本项不得分 突件响应 15分 纠纷、治安、火灾等处置及时有效 响应迟缓 / 处置不当每次扣 3—5 分 投诉与满意度 15分 医护、患者及家属有效投诉情况 每起有效投诉扣 2 分,重大投诉扣 5 分 设备与记录管理 10分 安检、监控、收费系统规范使用,记录完整 设备管理不善每次扣 2 分 (一)月度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得分 月度服务费支付 管理措施 ≥95 分 全额支付 — 90≤得分<95 全额支付 提交扣分项改进说明 80≤得分<90 扣减 5% 书面整改通知,3 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70≤得分<80 扣减 10% 3 个工作日内整改,增加抽查频次;复查不达标按<70 分处理 60≤得分<70 扣减 15% 项目负责人书面检讨,5 个工作日内全面整改;复查仍<70 分视为严重违约 <60 分 扣减 15% 连续 2 个月<60 分 或 3 个月内 2 次<60 分,经催告、整改仍不达标,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特殊条款(一票否决与累计触发) 一票否决项(发生任一情形,按实际损失赔偿或最高不超过 20%, 医院有权解除合同)(1)因安保失职导致医疗纠纷升级为暴力伤医事件;(2)发生火灾、盗窃、治安案件等,造成 5 万元及以上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3)保安与患者 / 家属发生肢体冲突,主要责任在保安方;(4)巡查记录、监控记录等弄虚作假累计 2 次及以上。 连续低分触发机制(1)连续 2 个月得分<80 分:约谈负责人,额外扣除月服务费 3%;(2)连续 2 个月得分<70 分,或 3 个月内累计 2 次<70 分:医院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整改与复查整改通知书面送达,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医院在整改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达标按更高一档处理。 申诉机制供应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消防保卫科书面申诉,医院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七、执行标准 须严格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院安全防范要求》等。服务需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关于医院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同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绿色服务等相关政策要求。 八、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采购人免费提供安保服务所需防暴器材、设备设施等;供应商免费提供统一的保安服装、鞋帽等装备。 九、验收标准及方法 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每月末组织相关人员对安保服务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验收。 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本采购文件全部要求;全年 24 小时值守;售后服务响应时间≤30 分钟;服务期限 3 年;履约率 100%。 十一、违约责任 采购人每月定期检查考核,服务质量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本协议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供需双方承诺均已知晓合同内容以及本次补充协议内容,并承诺为此承各自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本协议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供需双方承诺均已知晓合同内容以及本次补充协议内容,并承诺为此承各自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需方(公章): 建平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
供方(公章): 朝阳市威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