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8-07
发布于
辽宁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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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合同编号: JH25-210000-54132-001-005

二、合同名称: 食堂食材政府采购5月

三、项目编号: JH25-210000-54132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3号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供应商(乙方): 阜新市阜勤(集团)益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州区中华路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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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1.食材来源要求: 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有食材(包括但不限于肉类、水产类、禽类、米面杂粮类、食用油类、蛋类、奶类及干调类等)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加工、屠宰场地及大型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产品供应,所有食材具有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2.食材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所供应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食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食材质量要求: 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履约要求: 1.食材来源要求: 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有食材(包括但不限于肉类、水产类、禽类、米面杂粮类、食用油类、蛋类、奶类及干调类等)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加工、屠宰场地及大型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产品供应,所有食材具有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2.食材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所供应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食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食材质量要求: 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或至经采购人确认的本项目实际发生金额达到年度预算之日止。

履约地点: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食堂

七、验收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王德春 马威 郑鑫 李峰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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