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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案件被执行人,特此公示。
拍卖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ifa.jd.com/2957)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116号负-1-1054停车用房。
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物所在物业名称为“千屿一期”,房屋建筑面积为34.75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11.73平方米(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土地信息登载为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房屋用途为车位,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标的物所在楼层(名义层)位于负1层,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更多详情请参考附件《评估报告》。
特别提醒:1.本次拍卖车位仅限本小区业主购买(限一拍二拍,变卖不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竟买人需遵守该规定。如因不符合购买资格造成的无法过户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车位未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续能否单独办理产权证,请竞买人在竞拍前自行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情况,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买受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根据皓元拍卖(重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该拍卖对象实际调查了解到,标的物目前空置。竞买人可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物现场情况,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交付。
未了解到物业欠费情况,不排除实际有其他所欠费用的情形,上述欠费仅供参考,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交付时以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按法律规定承担。
本次勘验未能查询相关水、电、气、大修基金等费用的欠费情况,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交付时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按法律规定承担。
本公告附件之评估报告,仅作为本院拍卖价值参考,报告所述内容及其他情况,需要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查勘核实,本院不做瑕疵担保责任。
评估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起拍价:31850元,保证金:5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皓元拍卖(重庆)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皓元拍卖(重庆)有限公司安排。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张老师:*开通会员可解锁*或登录官网www.haoyuanpaimai.com自助预约。
拍卖成交后,请买受人及时与拍卖辅助机构皓元拍卖(重庆)有限公司联系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购房资格才能申请参与竞拍。不具备资格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有查封。本次标的物拍卖不包含可移动物品。
根据皓元拍卖(重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该拍卖对象实际调查了解到,标的物目前空置。竞买人可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物现场情况,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交付。
未了解到物业欠费情况,不排除实际有其他所欠费用的情形,上述欠费仅供参考,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交付时以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按法律规定承担。
本次勘验未能查询相关水、电、气、大修基金等费用的欠费情况,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交付时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按法律规定承担。
2.已通知案件申请人、案件被执行人。
3.若涉及标的物结构调整,受到相关行政机关处罚,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涉及标的物恢复结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隔断费、测绘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4.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
5.拍卖辅助机构所展示的照片、视频与说明仅供参考,标的物实物以现状为准。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6.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7.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拍卖成交买受人在规定期间内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出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之后买受人可持税务机关出据的税收票据向本院申请领取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提交领条、税收票据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领条中需载明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帐号,逾期请买受人自行承担追偿风险。
8.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大修基金等欠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9.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0.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确认。
11.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2.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13.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委托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解冻后到达竞买人账户的时间以银行到账为准。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95588531*开通会员可解锁*)。
14.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对于本公告写明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皓元拍卖(重庆)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各位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皓元拍卖(重庆)有限公司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重庆市南岸人民法院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杨法官)
重庆市南岸人民法院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8号
附件:1.评估报告
2.执行裁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