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低值易耗品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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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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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办公低值易耗品质疑答复

一、项目编号:KZQ26A00105

二、项目名称:办公低值易耗品

三、相关当事人

被质疑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库区自然疫源性疾病临床防治研究所)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街8号

被质疑人: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90号B区四楼

相关供应商:重庆事凯迅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大道45号附6号2-4

质疑人:开州区祥隆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永兴街南三路88号(自主承诺)

四、质疑提出及答复日期

提出: *开通会员可解锁*

答复: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质疑事项及答复

质疑事项一:

质疑事项1:

我单位针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

1.我单位根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办公低值易耗品(KZQ26A0010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附件《主要标的信息》得知,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与招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符,不符合的证明材料如下:

①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1,产品名称按动中性笔芯,规格型号“DGR1002”的技术参数为“笔尖规格:CS笔尖,笔身长度:111mm”与招标技术参数“笔头规格:0.5mm子弹头型,笔身长度:110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1;

②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2,产品名称白板笔,规格型号“74500”的技术参数为“尺寸:146*15mm,”与招标技术参数“尺寸:131*18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2;

③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3,产品名称按动中性笔,规格型号“GP2345”的技术参数为“高度:145mm”与招标技术参数“规格:143*10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3;

④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4,产品名称笔筒,规格型号“B2259”的技术参数为“91mm*98mm”与招标技术参数“90*10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4;

⑤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6,产品名称记号笔902,规格型号“3191”的技术参数为“笔身长度:141mm”,与招标技术参数“笔身长度:14.2c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5;

⑥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7,产品名称卷笔刀,规格型号“APS912B1-ZZ”的技术参数为“尺寸:40*60mm”,与招标技术参数“卷笔刀:22x22x44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6;

⑦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8,产品名称档案盒,规格型号“A1249-10”的技术参数为“尺寸:238*320*57mm”与招标技术参数“尺寸:320*238*55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7;

⑧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12,产品名称档案袋,规格型号“EA6093”的技术参数为“产品尺寸:239*338*28”与招标技术参数“规格:338*238*27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8;

⑨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序号15,产品名称抽杆夹,规格型号“EA8511”的技术参数为“尺寸:220*310mm”与招标技术参数“尺寸:215*310mm”不匹配,证明材料及网址见图9;

2.我单位根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办公低值易耗品(KZQ26A0010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得知,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见图10),投标产品“小便感应器:小便感应器及便盆”的制造商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998人,营业收入为29310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5.6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但是我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后发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从业人员人数为5178人(见图11),远远不止998人,如果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重新划型,“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理应被划定为大型企业,所以我单位认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重大不实陈述,涉嫌伪造中小企业身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8兰啤输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请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法律法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成交)资格,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答复:

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质疑函副本发送于相关供应商重庆事凯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事凯迅公司”),要求其在给定的时限内对质疑相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但重庆事凯迅公司未作回复。经查询相关权威网站,并会同采购人慎重会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相关规定,结合重庆事凯迅公司的响应文件,现答复如下:

1.关于产品技术参数:

经查,质疑人所述情况属实。某主流网络购物平台上相关产品制造商“官方旗舰店”中的技术参数与重庆事凯迅公司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参数不符,不满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鉴于制造商“官方旗舰店”的权威性,重庆事凯迅公司应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故该质疑事项成立。

2.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相关规定,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本项目于2026年开标,重庆事凯迅公司填报的应为2025年度相关数据。质疑人提供的佐证资料为202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非2025年度数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质疑事项部分成立。重庆事凯迅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代理机构此前向重庆事凯迅公司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作废。因剩余合格供应商已不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六、附件

质疑答复(开州祥隆)4.29定.pdf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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