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03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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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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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江苏翊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IGBT模块300万件改建项目

昆山开发区大通路1575号

江苏翊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10000万元,对原有连续电镀生产线进行改建,改建后削减电脑连接器端子0.1亿件/年,替换为IGBT模块300万件/年。

1.本项目生产废水根据“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分别进入不同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本项目含金氰废水2300吨/年依托现有含金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含镍废水3892吨/年依托现有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70%回用,30%废水与酸碱废水11636吨/年、含锡废水646吨/年、研磨废水2吨/年、初期雨水1062吨/年共计生产废水14513吨/年一起依托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COD、氨氮、总氮等污染物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3电镀行业标准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第一类污染物总镍车间排放口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实验线废气(不含氰化氢废气)依托现有碱液喷淋洗涤塔处理后排气筒排放,另外两条新增的电镀线废气(不含氰化氢)依托现有碱液喷淋洗涤塔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新增的2条电镀线和实验线氰化氢废气分别单独收集后依托现有碱液+次氯酸钠喷淋洗涤塔处理后排气筒排放,研磨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激光打标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3标准,碱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标准;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非甲烷总烃以及废水站产生的氨无组织排放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4标准,氮氧化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废水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禾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200万件、塑料制品100万件项目

昆山开发区平巷路3-1号

昆山禾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盈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1250万元,年产金属制品200万件、塑料制品100万件。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光大水务(昆山)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车床加工、线割加工、塑料粉碎和刀具打磨废气无组织排放,CNC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磨床打磨废气经设备自带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M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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