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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我院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需求公开如下,欢迎具有合格资质且有良好信誉和供应能力的供应商积极报送资料。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概况
| 序号 |
项目内容 |
服务期 |
| 1 |
重庆市中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及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负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费用、法律费用等,投标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3年 |
(二)医院基本情况
| 计费因子 |
床位 |
医务人员数量 |
年门(急)诊人次 |
年出院人次 |
说明 |
||
| 医生 |
护士 |
医技 |
|||||
| 数量 |
2500张 |
约1000人 |
约1500人 |
约500人 |
350万人次 |
8.5万人次 |
具体投保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
二、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投保人:重庆市中医院。
被保险人:重庆市中医院
承保区域:重庆市中医院各院区(含互联网医院)
(一)保险险种
1、主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2、附加险:公平分担损失保险、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二)保障范围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项目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附加险保障范围
(1)公平分担损失保险: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患者和被保险人及其投保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保险人认可,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三、需求论证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市场供给情况、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提供保险许可证及偿付能力截图)。具备大型综合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服务经验、具有协助医疗机构调解重大医疗纠纷的服务能力、专业的医学、法律、理赔服务团队、和完善的服务网络,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论证方法。请各潜在供应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北京时间)前,将加盖公章的资料(需提供的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递交至重庆市中医院医务处医疗协调办公室。或将加盖公章(需提供的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资料盖章扫描件,材料命名格式: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打包后发送至电子邮箱402429439@qq.com。
(二)联系人。
联系人:杜老师;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盘溪七支路6号重庆市中医院综合楼三楼,邮编:400021。
(三)其他说明。递交的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人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本次需求调查是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前期流程,最终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重庆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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