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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如供应商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投标产品为兽药的:投标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须提供有效的《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投标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投标供应商若为非产品生产厂家,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有效《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2、投标产品及其配套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套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投标供应商若为报价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供应商若为非报价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3、投标产品为消毒产品的: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在有效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