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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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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苏州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包装纸箱加工项目 |
昆山市千灯镇联合路125号 |
苏州裕同印刷有限公司 |
江苏科瑞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增年产1200万件包装纸箱,扩建后后全厂总产能为47000万件,其中生产礼盒5000万件、彩盒30000万件、说明书10000万件、包装纸箱12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清洗废水经厂内3#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表1洗涤用水标准;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印刷、贴盒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有组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经整体换气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有组织排放。印刷、贴合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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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博格(昆山)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轻量化汽车零部件配套表面加工及处理项目 |
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69号 |
皮尔博格(昆山)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 |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增加4台抛丸机,部分缸盖产品(160万件/年)增加抛丸工序;增加1条热处理线,对部分缸盖(80万件/年)增加热处理工序;汰旧换新1条自动清整线并增加2台加工中心用于现有缸盖、缸体和进气歧管的加工,本次技改不涉及主要产品的产能变化。 |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2.该项目实施后,热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DA016)排放,抛丸废气收集后经4台湿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7)排放。热处理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基准含氧量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5标准,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