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8-06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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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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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贝尔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纸箱、卡纸加工项目

昆山市张浦镇俱巷路1458号4号厂房3楼

昆山贝尔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紫金路22号3号厂房场地有限,无法支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企业拟寻找其他场地进行搬迁,经过综合考虑选定昆山市张浦镇俱巷路1458号4号厂房三楼,依托租赁昆山鸣朋纸业有限公司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建筑面积为6482.66m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加工纸箱1200万个、卡纸400万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设备清洗用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印刷、粘合废气经设备顶部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欧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多轴自动车床生产项目

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406号

昆山欧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利用自有已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拟投资5697.6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生产多轴自动车床12台。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磨床加工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车削、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废气经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设备保养、调试、焊接废气经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绿色智能家装用品项目

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陆石路199号

昆山本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搬迁后的全厂年产绿色智能家装用品30万套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开料、排孔产生的颗粒物经工位密封+设备直连风管收集后由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01)排放;封边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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