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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扬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景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扬州景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莱特斯桥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拟投资261.71万元(环保投资17.9万元)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华村建设莱特斯桥梁工程。建设内容:该工程拟跨规划老港河新建一座两跨26m的简支梁桥(长2×13m,宽7m),西侧衔接道路长约12m,宽7m,按城市支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30km/h,同步实施市政管网、交安设施、道路照明及绿化等配套工程。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扬州凯通绿色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扬州美景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市政污水管网,送至六圩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施工泥浆水等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冲厕、车辆冲洗标准限值;未回用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六圩污水处理厂,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未列指标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运输散体物质车辆严加管理,采取加盖篷布或洒水降尘措施;对临时占地附近建设围挡,围挡上部设置雾化喷淋系统;避免大风天气土料开挖,采取防尘网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等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沥青烟、NOx以及运营期车辆废气非甲烷总烃、CO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限值。施工扬尘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表1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隔声减振降噪、合理布局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并合理安排运输和施工作业时间。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运往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生活垃圾、杂物由环卫部门按时集中清运;多余土方、沉淀池沉渣送至渣土消纳场处理;隔油池废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减少占地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植被恢复。
6、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敏感目标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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