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成交金额10%)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 任情形时,出租方据实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押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6、对承租房产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摊位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摊位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摊位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服务区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如供电接口)出现故障,由服务区管理方负责维修,维修期间影响承租方经营的,不减免租金。改造限制: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改建附属设施;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须提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改造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后不得影响标的原有安全性能及后续回收利用,其他限制:严禁承租方将出租标的转租、分租、转借第三方,严禁利用标的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宣传极端思想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及周边公共安全。 8、承租摊位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摊位的设施,如需对摊位进行大型修建等对结构有影响的草操作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不得出现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房屋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10、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的一切其他税、费(维修费、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燃气、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公告涉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