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合同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4-13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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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供应商(乙方): 星原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延安路16号合肥宏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研发楼301—303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 清扫服务 宁乡市五标段范围内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路面清洗、绿化带保洁、市政附属设施清洗、“牛皮癣”清理、道路扫雪除冰等服务。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计金额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玖万柒仟贰佰零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为提升城区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打造干净整洁、精致清新的良好形象,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城发集团工作要求,玉兰路、玉兴路路段(新塘冲右侧-金达路)、仁福大道(K1+540.8-K2+915.34)路段,已建成通车,现一并纳入第四轮市场化清扫保洁服务范围。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2]31号关于“研究城市清扫保洁第四轮市场化工作”中第六条之规定“原则同意城市清扫保洁第四轮市场化期限内新增需纳入服务范围的面积不再另行招标,由市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按照第四轮市场化招标的中标单价、片区责任划分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相应增加服务经费由市财政据实予以保证”和《宁乡市城市道路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政府采购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若作业服务内容有增减(超过±5%以外),按增减量与投标平均单价乘积计算。作业面积变动后不够整月的期间,根据实际期限在整月中所占的比例作相应的增减。”,四标段清扫服务面积为121.46万平方米,本次新增三条道路新增服务面积经第三方公司测量为139811平方米,为原清扫保洁面积的11.5%,因此甲方就以上路段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委托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如下:

一、服务路段:

1、玉兰路路段

2、玉兴路路段(新塘冲右侧-金达路)

3、仁福大道(K1+540.8-K2+915.34)路段

二、服务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第四轮市场化结束。

三、结算方式

甲方将该路段服务费用与原合同服务费用进行单独结算,结算标准按原合同执行。具体金额根据第三方现场测算面积后,以第四轮市场化单价标准进行结算,并扣除相应考核经费后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详见附件经费测算表),支付方式自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一次性支付。

四、服务细节与标准:与主合同一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与主合同一致。

2.人员配置要求

与主合同一致。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与主合同一致。

4.其他要求

与主合同一致。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费用包干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东路支行(星原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00051190)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与主合同一致。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与主合同一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与主合同一致。

(6)履约验收标准:

与主合同一致。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与主合同一致。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与主合同一致。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与主合同一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与主合同一致。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与主合同一致。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与主合同一致。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与主合同一致。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与主合同一致。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主合同一致。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廖国珍 法定代表人: 马磊
委托代理人: 汤宁敏 委托代理人: 屈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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