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公安局“鹰眼”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模更新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3-30
发布于
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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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公安局"鹰眼"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模更新项目合同公示 (招标编号:YCGA-ZH-009)

一、内容:

合同公告 1、合同编号:YCGA-ZH-009 2、合同名称:盐城市公安局"鹰眼" 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模更新项目 9 4 . 项目名称:盐城市公安局"鹰眼"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模更新项目 5、合 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盐城市公安局 地 地:盐城市平安路9号 | 供应 商(乙方):江苏省地质测绘大队 | 地 | 址:南京市江宁区松岗街 20号 6、合 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盐城市公安局"鹰眼"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 模更新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22 主要标的单价:*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 合同金额:25.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7、合同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8、合同公告目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9、其他补充事宜:无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人:盐城市公安局
址:盐城市平安路9号
人:江警官
E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盐城市智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盐城市盐都区宏都路华邦国际西厦 603 室
Tr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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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子 部 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音)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YCGA-ZH-009

项目名称:盐城市公安局"鹰眼"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模更新项目

甲方:(委托方)盐城市公安局

乙方:(承接方)江苏省地质测绘大队

甲乙双方根据盐城市公安局"鹰眼"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模更新项目公开招 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标的内容:盐城市公安局"鹰眼"计划维保项目分包四:三维建模更新项目

二、合同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武拾伍万捌仟元(25800.00元)人民币。

本合同价款包含所有乙方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报酬及乙方提供合同中服务所支出的 必要费用,甲方在上述合同价款之外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技术资料

3.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 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 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 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 负全部责任。

五、厨约保证金

5. 1乙方交纳人民币129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 对AA评级及以上政府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免收履 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5.2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5.2.1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依据《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 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

5.2.2 如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履约 保函(保险)平台(www.jsdzbh.com)在线申请履约保函(保险)。

5.3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应及时退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5.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5.4.1方式:退还至投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如为保函,在到期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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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时间: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内。

5.4.3条件:按合同要求全部履约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出 具的发票。

5.4.4不予退还情形: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视情节决 定不予退还或部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2)中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

(3)中标人所供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4)中标人采取欺骗、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中标人将合同内容转包、违法分包的;

(6)中标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的。

5.4.5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无故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 及时退还的除外。

六、服务期

6.1 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工作。

6.2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有三维建模数据调研、管理现状与需求调研; 服务期内根据甲方需求开展局部三维建模更新以及数据成果发布。同时,按季度开展项目 范围内三维建模更新或新增三维模型数据采集处理工作,并完成季度报告。项目完成后, 提供由省级质检单位出具的质检报告,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付款方式

7.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预付款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7.2服务满6个月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下同),乙方无服务质量问题(即:经甲 方审核,由单位出具过程质检报告,乙方的服务均达到本合同承诺的要求。下同),甲方 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20%,付至合同总价的50%;

7.3服务满9个月后,乙方无服务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25%,付至合 同总价的75%;

7.4服务满12个月后,乙方无服务质量问题(由省级质检单位出具项目质检报告),甲 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25%,结清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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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费

8.1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九、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9.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的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 服务。

9.2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本身发生质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 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合同终止处理:合同终止,并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发生任何费用。

9.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_4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 场。

9.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 用。

十、验收

10.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依据招标文件上的项目需求、乙方响应文件及国家有关 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10.2 乙方交货前应对服务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 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服务一起提交甲方。如乙方未按约 定时间完成验收,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元/日的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

项中扣除。

10.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在使用前,乙方需负责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 助甲方一起试用,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0.4 对技术负责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 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0.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 验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安全要求

11.1 保密安全要求

乙方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配合甲方,落实如下安全保密要求。

(1) 明确合作事项的安全保密责任人;

(2)对参与人员提出与合作事项有关的安全保密要求;

(3)及时清除离职、离岗或者不再参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员工持有的甲方文档资料、 数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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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本单位参与公安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向甲方 提交评估报告;

(5)在得知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潜在风险时, 须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提出解决方案;

(6)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严禁未经批准翻阅、复印、拍摄甲方内部文件,或者将甲方 内部文件带离指定办公场所或者区域;

(7)其他应当遵守的安全保密要求。

11.2 数据安全要求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甲方数据安全的行为。

(1) 违规下载、留存、使用公安内部数据;

(2) 篡改、毁损、泄露、出售公安内部数据;

(3)向境外机构和人员提供公安重要数据;

(4)在互联网上存储、处理、传输公安内部数据和应用系统源代码;

(5)使用未经过脱敏的公安敏感数据在互联网上进行开发;

(6) 将公安数据用于商业用途:

(7)其他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

11.3 网络应用安全要求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甲方网络和应用安全的行为。

(1) 违规将公安网络与任何外部网络连接;

(2) 擅自扫描、探测、入侵公安网络及应用系统;

(3) 设置应用系统后门、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

(4) 擅自将参与单位及参与人员的终端、移动存储介质、无线设备等与公安网络连 接:

(5) 擅自建立跨网、跨域数据传输或者运维通道;

(6) 拆除、破坏公安监管设施或者卸载监管程序;

(7) 擅自对公安应用源文件、应用源代码进行反编译、加密、解密;

(8) 擅自公开与合作事项相关的技术实现方法或者业务模型等重要信息;

(9)其他危害公安网络和应用安全的行为。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2.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 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3 乙方逾期交付合同标的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 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 同总值 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2.4 乙方所交的服务不符合项目需求要求的、乙方响应文件承诺及国家有关质量标 难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愿意更换但逾期交付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乙方拒绝更换 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 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3.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四、诉讼

14.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 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盐城市。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

15.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5.3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叁份。

甲 方:盐城市公安局 乙 方:亚苏省
地 址: 地 址 20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大或授权代表:
电 话: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图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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