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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处理药剂企业法务服务答疑通知
一、我单位xxx律师事务所(原xxx律师事务所)已报名参与了贵司“某水处理药剂企业法务服务(项目号:2140000-FW-BJ-2604-0474/01)”。我单位原为x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xxx年,于xxx年x月x日取得重庆市司法局出具的《准予xxx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xxx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司许律字〔2021〕160号),并于同月完成了对xxx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提请贵司澄清以下问题:
1.根据《比选文件》第一章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项规定“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以及“《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相关内容”。
基于重庆市司法局出具的《准予xxx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xxx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xxx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xxx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xxx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xxx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xxx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xxx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以xxx律师事务所和xxx律师事务所的业绩、资金、人员相关情况参与投标。
答:鉴于贵单位已取得重庆市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贵单位吸收合并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贵单位以xxx律师事务所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参与投标。依法延用xxx律师事务所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绩、资金、人员相关情况。贵单位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明材料。
二、2.根据《比选文件》第三章第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事务所成立时间”“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重庆具有分支机构的数量”.
基于重庆市司法局出具的《准予xxx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xxx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xxx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xxx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xxx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xxx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xxx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xxx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延用xxx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重庆具有分支机构的数量。
答:鉴于贵单位已取得重庆市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贵单位吸收合并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贵单位以xxx律师事务所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参与投标。依法延用xxx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重庆具有分支机构的数量。贵单位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明材料。
注:本答疑通知是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重庆水务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答疑等开标前的所有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是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比选过程和比选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比选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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