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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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全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54号)、《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开展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实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范围。株洲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包括株洲市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 。

1.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2.城区临街(路)建(构)筑物墙体、屋顶及其空间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3.路牌、公交站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4.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家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二)类型

1.固定户外广告分为:高立柱广告、灯箱广告(含灯杆灯箱)、跨桥广告、楼宇亮化(LED发光字)、建宁驿站、公交站台、公交车、出租车顶等设施设置的喷绘广告、三面翻广告、LED发光字广告。

2.临时户外广告分为:围挡广告、道旗广告、布幅广告、桁架广告、精神堡垒、促销车等促销经营宣传广告。

3.设置在建筑立面墙面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楼宇名、橱窗广告、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具有附带商业宣传,含有经营范围介绍、电话号码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开展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户外广告资源收入流失。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使用户外广告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需按照基准价的标准组织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对不需要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使用权人应按规定按年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城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资源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评估确定的基准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重新委托具有专业资质中介机构组织市场调研评估,重新确定户外广告基准价。

第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9年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城市管理局、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汇总表

(征求意见稿)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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