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黔西市县级储备中晚籼稻竞价采购清单
竞价
发布时间:
2025-12-30
发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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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黔西市粮购销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0:00

标的序号

品名

粒形

数量

储粮形态

(包装/散装)

产地

生产年度

色泽气味

等级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mg/100g)

mg/kg

总汞

mg/kg

(mg/kg)

无机

(mg/kg)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卫生指标

交货地点及仓号

26C25XJD010501

晚籼稻

长颗粒

2200

散装

湖北贵州、

安徽、江苏、江西、浙江

2025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2.0

≤0.2

≤0.02

≤0.2

≤0.35

≤1.0

≤13.5

≤1.0

≤2.0

≤10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粮食物流园1-1号仓

26C25XJD010502

晚籼稻

长颗粒

2200

散装

湖北贵州、

安徽、江苏、江西、浙江

2025

正常

三级及以上

≥75.0

≥44.0

≤22.0

≤0.2

≤0.02

≤0.2

≤0.35

≤1.0

≤13.5

≤1.0

≤2.0

≤10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粮食物流园2-1号仓

特别约定: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负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如因卖方原因产生第二次及以上看样,费用由卖方承担。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3、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1.0%<杂质≤1.5%的,不进行扣量,但需清理至符合采购清单标准后入库,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杂质>1.5%的拒收。13.5%<来粮水分≤14.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来粮水分≤13.5%直接入库,来粮水分>14.5%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验收确认单》不作为粮油质量合格验收凭证,只作为粮油出入库预付款结算凭单。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向买方销售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8、联系人:李纪锦,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45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75天内将采购的粮食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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