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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黔西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0:00
|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情况 |
安全指标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g) |
过氧化值(g /100g) |
加热试验(280℃) |
溶剂残留量(mg /kg) |
黄曲霉毒素B1( 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 a)芘(μg /kg) |
||||||||
| 25C25XJC120801 |
菜籽油 |
500 |
散装 |
江西、广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广东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5及以后 |
符合新国家标准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 |
≤0.05 |
≤1.5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8 |
≤0.08 |
≤0.1 |
≤10 |
粮食物流园1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采购方罐内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供货方必须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如:从发货地至采购地的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等。
3、供货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批粮油的原产地有资质检验单位的质检报告给采购方,采购方按相关要求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如因卖方原因产生第二次及以上看样,费用由卖方承担。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若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进行全部退货处理,并由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买方损失。
4、货款按入库进度的80%进行支付,《验收确认单》不作为粮油质量合格验收凭证,只作为粮油出入库预付款结算凭单,待满罐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质检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货款,供货方结算货款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菜籽油生产日期“加工生产时间必须为合同成交日起前后60天内用本年度油菜籽加工生产的新菜籽油”。
6、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7、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向买方销售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8、 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9、联系人及电话:李纪锦 *开通会员可解锁*
承诺书.doc
2025年12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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