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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惠水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0:30
|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 |
安全指标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
不溶性杂质( %) |
酸价(KOH)(mg/g) |
过氧化值(g/100g)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 |
溶剂残留量(mg/kg)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铅(以Pb计)(mg/kg) |
总砷(以As计)(mg/kg) |
苯并( a)芘(μg/kg) |
||||||||
| 25C25XJC121101 |
菜籽油 |
478 |
散装 |
国内 |
国标三级( 含 )以上 |
2025年及以后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8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7 |
≤0.08 |
≤0.1 |
≤10 |
惠水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三都粮库1号罐 |
特别约定:1、采购合同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不含包装。如需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采购合同板前费用为2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卖方。2、卖方提供的菜籽油加工厂所在地、品种、生产年限与本清单必须一致。3、采购合同菜籽油产地不得超出本清单要求范围,同一标的菜籽油加工地、生产年限必须相同,加工生产时间必须为合同成交日起前后60天内用本年度油菜籽加工生产的新菜籽油。4、卖方入库前需与买方联系后发货。采购合同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采购合同入库菜籽油必须是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发运前卖方需提供该批菜籽油厂家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之和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5、采购合同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拒收。逐车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可以入罐的判断标准,不作为入罐菜籽油质量验收依据。6、卖方应当严格执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及运输非食用植物油的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卖方运输车辆需随车提供运输合同、运输车辆装车前车载油罐情况承诺书、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本油罐车最近连续前三次装运食用油证明。7、验收检验:满罐后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检验指标包含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必须符合采购清单要求,方可作为菜籽油质量是否达到采购要求的依据,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①扦样。验收检验扦样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相关规定,卖方需到场对扦样过程进行监督(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后期不得提出质疑。②验收检验不合格处置。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整罐退货,卖方按照先款后货(由线下支付给买方)方式退回已付货款,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10个自然日内全部运出承储库点。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超轮换架空期费用、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③验收检验纠纷处置。验收检验质量纠纷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粮督查〔2025〕36号)相关规定执行。卖方对验收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质检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请求。
8、采购合同结算方式:全部菜籽油入库完毕后,按合同数量结算至合同金额的80%;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卖方提供相关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挂网清单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10个自然日内拉出买方存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采购合同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9、采购合同中,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菜籽油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菜籽油,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0、入库期:卖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菜籽油全部入库完毕;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11、延期入罐处理。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罐数量,若卖方未按入库期足额入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0个自然日以内(含1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罐相应菜籽油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罐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罐菜籽油,超期未运出的菜籽油,买方有权处置。履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若不能扣划则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2、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3、通往买方承储库点道路受交通限制,挂车不能进入,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14、联系人及电话:董艺灵 *开通会员可解锁*
承诺书.docx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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