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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衡南县G4京港澳高速扩容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衡南县G4扩容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G4京港澳高速扩容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草案)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邮箱:282134692@qq.com、微信:wxid-nb413db5rntd52、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等方式向衡南县G4京港澳高速扩容工程建设协调服务部反馈。
衡南县G4京港澳扩容工程建设协调服务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G4京港澳高速扩容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衡南县G4京港澳高速扩容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衡南县G4扩容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24〕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衡南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衡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衡南县G4扩容工程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成立衡南县G4京港澳高速扩容工程建设协调服务部,负责衡南县G4扩容工程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衡南县G4扩容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管。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衡南县G4扩容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管。
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乡镇协调服务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二、执行政策及标准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补偿区片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24〕3号)执行,补偿片区以村为单位划分,其中I区补偿标准为76000元每亩,Ⅱ补偿标准为65500元每亩。
土地补偿按相应地类系数执行,旱地按0.83倍执行,园地和林地按0.67倍执行,未利用地按0.5倍执行,其他农用地按旱地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按旱地标准执行。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地类实行包干补偿(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1-1、1-2、1-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2)。
(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按结构、类别、装修装饰等级和面积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3-1、3-2。
2、房屋面积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技术规程执行,并拍摄被拆迁房屋的四面和室内照片备查。
3、被拆迁房屋户主必须提供有效不动产登记证(含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文件)、户主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房屋的认定按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4、房前屋后和其他土地的零星风景树木应予移栽,按附件3-3的标准进行补偿。对被拆迁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附件2、附件3-3所列项目外实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被拆迁合法住房底层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80元/㎡。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执行。
5、拆迁学校、寺庙、乡镇(村、组)集体办公用房等,按照本文件的标准补偿外,再按该房屋的结构加装修装饰补偿的50%给予货币补偿;
6、被拆迁房屋户主选择货币补偿的,并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的,被拆迁房屋补偿按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执行。
7、被拆迁房屋户主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重建地不予补偿,原则上由村委会在本组内安排;本组内不能安排的,可以在本村内的其他组进行调剂。重建地选址及建设面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8、拆迁房屋安置方式为:根据被拆迁人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安置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四)坟墓迁移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按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坟墓迁移补偿具体见附表4.
(五)临时用地补偿和复垦。临时用地补偿和复垦按清政办发[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有土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国有土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七)边角余地。因红线切割造成不便耕种和放养等问题,待路基成型、水沟建成后由县协调服务部组织业主、施工方及相关乡镇进行登记造册,经有关单位和部门认可,依法据实予以补偿。
(八)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执行。
1、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会商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及审定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报批及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保资金:用地单位需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集体补助资金由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参保办理: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九)奖励。拆迁、腾地奖励按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十)相关问题。
1、水系、路系破坏,确定无需恢复的,依法据实予以经济补偿,确需易地重建的依据业主单位前期调查制订的迁改方案恢复通水、通行功能。
2、红线外的接路、接水、接沟的永久性用地补偿由土地所有权性质决定。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本文件标准补偿,只补偿安置补助费。
三、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插、抢种养的青苗,以及抢搭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规范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县协调服务部、乡镇协调服务部要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县协调服务部、乡镇协调服务部严格按照上级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压实工作责任,实行挂图作战,高质高效完成。
(二)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补偿政策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徇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1、《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1-2、《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1-3、《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3-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3、《零星风景林木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1
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 |
设施 |
||
水田 |
3150 |
5500 |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征地面积包干计算补偿:农用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2、征收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时不予青苗补偿。 3、水库水塘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邻近水田青苗50%补偿,未投放的不予补偿。 4、鱼塘干塘按640元/亩,补偿到所有权人或承包权人。 5、国家电网杆线的搬迁,另行按相关部门标准执行。 6、农电线杆的搬迁在设施包干补偿费用范围内。 |
菜地 |
4500 |
6300 |
|
专业鱼池 (含特种养殖) |
5400 |
6300 |
|
旱地 |
3000 |
3000 |
|
林地 |
3000 |
1000 |
|
未利用地 |
1350(不区分青苗和附属设施) |
||
附件1-2
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类别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产期 |
备注 |
1 |
枣、梨、柚 |
1200 |
2160 |
4600-5800 |
13200-14400 |
1、桔树等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亩;茶园合理栽植密度80-90蔸/亩;超过合理栽植密度的按亩给予补偿,未达到合理密度的按从低标准折算为亩给予补偿。 3、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
2 |
桃、李、桔等 |
1000 |
1890 |
2300-3500 |
8400-11200 |
|
3 |
茶园(专用精制) |
1200 |
2400 |
4500-5600 |
12000-14000 |
|
4 |
油茶(套种一般) |
1080 |
1170 |
1800-2700 |
3150-6300 |
|
5 |
药材 |
5400 |
||||
6 |
草莓 |
7200 |
草莓合理密植度9000株/亩,葡萄合理密植度600株/亩,红提合理密植260株/亩,生产期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
|||
7 |
葡萄、红提等 |
苗期 |
试产期 |
定产期 |
||
5400 |
9900 |
21600 |
||||
8 |
其它经济作物 |
4500 |
8100 |
11700 |
||
附件1-3
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品种 |
规格 |
合理种植密度(株/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种 苗圃 |
1m以下 |
2000-3000 |
4500-6750 |
1、村民个人利用自家承包地种植的苗木应予移栽的执行此标准,不另补偿其它费用。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搬迁移植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4、胸围、胸径以离地1.3m处为准。 5、该户有不同规格零星苗木移植时,第1株按从高计算。 |
|
4cm以下 |
1m以上 |
700-1000 |
6750-8100 |
||
4-9cm |
600-700 |
9000-12150 |
|||
10-19cm |
300-450 |
13500-22500 |
|||
20cm以上 |
150-200 |
27000-35100 |
|||
附件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1 |
院墙 |
24cm眠墙 |
㎡ |
130 |
包括基础部分,另墙上抹水泥的加40元/㎡。 |
|
24cm空斗墙 |
90 |
|||||
13cm墙 |
72 |
|||||
通透式围墙 |
135 |
|||||
304不锈钢围栏、围墙 |
135 |
|||||
201不锈钢围栏、围墙 |
108 |
|||||
2 |
沼气池 |
个 |
4500 |
混凝土结构,容积在10m³以上,设施包括导气管、进料管、出料口、抽渣管等。 |
||
3 |
护坡 |
片石护坡 |
m³ |
315 |
未用水泥砂浆砌按补偿标准的80%补偿 |
|
砖护坡 |
468 |
|||||
混凝土护坡 |
540 |
|||||
风化石护坡 |
216 |
|||||
4 |
井 |
砖砌(预制)井 |
m |
450 |
直径1.5m、深10m内;超过10m的每增加1m单价增加10%。 |
|
石砌井 |
360 |
|||||
土井 |
270 |
直径1.5m、深3m内。 |
||||
压水井 |
口 |
1800 |
||||
机械钻井 |
口 |
5400 |
含电机、水泵、水管等补偿。 |
|||
5 |
道路 |
混凝土道路 |
m³ |
540 |
基础、垫层不计方。 |
|
水泥坪 |
504 |
|||||
附件3-1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项目名称 |
结构要求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桩基础或筏板基础,造型复杂,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卡墙,全现浇楼面和现浇坡屋顶,玻璃瓦屋面,屋面上部有隔热层。房屋四周水泥砖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4米以上。 |
1120 |
1、村民个人附属用房按降低一个标准补偿。 2、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200元/㎡补偿,有门窗环保砖结构简易棚房、阳光钢棚按350元/㎡包干补偿(包含装修补偿)。 3、人字顶、隔热层、地下层补偿面积计算方法:结构层高2.2米以上按全面积计算。低于2.2米按系数计算,按同类结构价标准补偿,不计入安置面积。 |
2 |
砖混一级 |
以砖墙、柱、梁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面、楼梯,地面水泥拉毛,平顶、现浇坡屋顶或瓦屋面。屋顶与顶层之间有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 |
1000 |
|
3 |
砖混二级 |
以砖墙为承重,预制楼面、楼梯,平顶,地面水泥拉毛,瓦屋面与顶层之间为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 |
904 |
|
4 |
砖木 |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毛。 |
600 |
|
5 |
土木结构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层架,瓦屋顶或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 |
440 |
附件3-2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项目名称 |
结构要求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一级 |
室内地面贴瓷砖、大理石、实木地板,电视机背景墙,吊灯、罩式油烟机,厨房、卫生间贴墙砖,其他室内墙壁、顶面刮胶,金属窗,部分防盗网,各种不锈钢门、包门或金属、塑钢推拉门,外墙贴瓷砖或刷涂料,水泥、不锈钢扶手,水、电、卫设施齐全。 |
520 |
征拆实施单位根据装饰装修缺项情况进行扣减;室外厕所、简易棚、钢棚房、临时搭建棚房不予补偿。 |
2 |
二级 |
室内水泥地面或少量贴瓷砖或大理石,室内墙壁、顶面粉白,金属窗或与木门、厨房、卫生间贴墙砖、木窗混杂,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前后墙贴瓷砖,普通钢铁扶手或砖砌扶手,水、电、卫设施齐全。 |
440 |
|
3 |
三级 |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水、电设施齐全。 |
288 |
|
4 |
四级 |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简单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 |
208 |
附件3-3
零星风景林木补偿标准
品种 |
规格 |
第1株 补偿标准 (元/株) |
第2株以上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
零星风景林木 |
胸围 |
胸径 |
1080 |
216 |
1、村民个人利用房前屋后的风景苗木应予移栽的执行此标准。 2、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搬迁移植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3、该户有不同规格零星苗木移植时,第1株按从高计算。但最高补偿计算零星风景林木总数不得越过30株。 |
25-47cm |
8-15cm |
||||
48-75cm |
16-24cm |
1530 |
450 |
||
76-91cm |
25-29cm |
1800 |
765 |
||
92cm以上 |
30cm以上 |
2160 |
1080 |
||
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元) |
新购坟地补贴(元) |
备注 |
|
1 |
无主土坟墓 |
冢 |
450 |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开发边界线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3000元 |
无主土坟墓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迁,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或由用地单位作深埋处理。 埋葬时间1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200元搬运费。同一冢坟增加一块碑的,搬迁费增加1200元。 |
|
2 |
土坟墓 |
冢 |
2000 |
|||
3 |
有碑无围栏坟墓 |
冢 |
3150 |
|||
4 |
有碑有红砖水泥围栏坟墓 |
冢 |
4500 |
|||
5 |
有碑有麻石或大理石围栏坟墓 |
冢 |
7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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