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关于规范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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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2月30日。

联系单位及邮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wnscjgjc@163.com

市医疗保障局邮箱:wnybyyk@163.com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箱:303690688@qq.com

通信地址:渭南市民综合服务中心

邮 编:714000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医疗保障局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关于规范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健、医保部门按照现行级别管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市场同类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自愿原则,建立并完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告知制度,向社会及时、准确发布价格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和价格等内容;应当公布本医疗机构的监督电话和市场监管部门12315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准确记录价格情况,完整保留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卫健、医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供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卫健、医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医疗服务、搭售医疗服务或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

(五)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服务项目;

(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批准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

(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公示内容以外,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并收取相关费用;

(八)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公示内容以外,擅自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

(九)捆绑、打包和附加其他条件;

(十)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条医疗机构提供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行业情况,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会同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价格失信与医保支付价格信息的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卫健、医保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按照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价格变化。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卫健、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加强行政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消费者和相关组织对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卫健、医保应当畅通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价格举报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则,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公平竞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渭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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