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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陆路以东、青祝河以南、便宜河以西、上头巷以北地块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陆桥上头巷70号,占地面积20080平方米。调查地块1978年~2012年该地块内为江阴市陆桥东风化工有限公司中部厂区,2012年该企业关停;2013年起调查地块租赁给其他工业企业进行生产,涉及塑胶、金属制品等行业,现状为地块内存在生产厂房及办公楼等建筑,租赁企业均处于生产状态。调查地块为二类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为了解该地块是否满足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要求,江阴市华士镇陆桥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江苏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长陆路以东、青祝河以南、便宜河以西、上头巷以北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资料收集:根据前期收集到的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历史影像图可知,本调查地块1978年前为农田;1978年-2012年,地块内存在江阴市陆桥东风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进行丙烯酸酯、压敏乳液、醋酸酯、PE保护膜的生产,2012年企业关停;2013年-2015年,调查地块租给江阴市仁通塑业有限公司从事PE双壁波纹管的生产;2015年江阴市仁通塑业有限公司停产,将调查地块内厂房和闲置土地分别租给了江阴品宏铝业有限公司、江阴荣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昊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宏阳铝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目前地块内仍存在的在产企业为:江阴市仁通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品宏铝业有限公司、江阴荣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昊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宏阳铝业有限公司。
现场踏勘:地块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为生产厂房及办公楼,厂区地面道路均有硬化;地块内存在生产企业(江阴品宏铝业有限公司、江阴荣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昊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宏阳铝业有限公司);地块内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染痕迹。本调查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存在少量工业企业;地块东侧为便宜河,隔河为江阴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空地、农田;南侧为上头巷、陆桥村村委会;西侧为江阴市向康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恒辉铝业有限公司、空地、江阴市永强铝制品有限公司;北侧为青祝河,隔河为丰富码头、空地、农田。
污染识别:通过第一阶段人员访谈、资料分析、现场踏勘等,地块内原江阴市陆桥东风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市仁通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品宏铝业有限公司、江阴荣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昊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宏阳铝业有限公司等生产活动及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pH、铊、砷、汞、锡、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甲醇、乙醇、丁醇、异辛醇、苯并(a)芘、苯并(a)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氯乙烯、石油烃(C10-C40);地块周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地表径流等途径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pH、铝、锡、银、铜、铊、砷、汞、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甲醇、乙醇、丁醇、异辛醇、异丙醇、苯酚、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苯并(a)芘、苯并(a)蒽、石油烃(C10-C40)。
2、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
(1)点位布设
①土壤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25个土壤采样点位(点位编号:S1-S21、对照点DZS1~DZS4),除对照点DZS2、DZS3、DZS4为表层土壤对照点,每个点位送检1个土壤样品外,其余每个监测点送检4个土壤样品,共计送检101个土壤样品(包括10个平行样、7个对照点样品)。
②地下水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8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点位编号:D1-D7、DZD1),每个监测点送检1个地下水样品,则共计送检12个地下水样品(包括4个平行样、1个对照点样品)。
③地表水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3个地表水采样点位(点位编号:DB1、DB2、DB3),共计送检4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
④底泥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3个底泥采样点位(点位编号:DN1、DN2、DN3),共计送检4个底泥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
(2)检测因子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内及地块外周边企业的污染识别情况,结合标准要求,确定本次调查土壤/底泥、地下水/地表水具体检测指标如下:
土壤、底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pH、铝、锡、银、铊、硫化物、苯酚、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甲醇、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乙酸乙酯、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pH、铝、锡、银、铊、硫化物、苯酚、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甲醇、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乙酸乙酯、石油烃(C10-C40)(地表水检测石油类)、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铁、锰、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钠、亚硝酸根(以N计)、硝酸根(以N计)、氰化物、氟离子、碘化物、硒。
(3)调查结果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6.89~8.94,77.4%属于无酸化或碱化土壤,22.6%属于轻度碱化土壤。土壤样品检出了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铝、锡、铊、硫化物、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苯酚、苯、四氯乙烯;其中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苯、四氯乙烯检出浓度不超过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铊检出浓度不超过DB32/T 4712-2024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锡检出浓度不超过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苯酚检出浓度不超过DB13/T 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铝检出浓度不超过《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 (RSLs) - Generic Tables》(EPA)Industrial Soil限值;硫化物检出值不超过《Canadian Soil QualityGuidelines,SQGs》农业土壤指导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地下水样品中检出pH值、砷、铜、铅、汞、镍、铝、银、铊、锡、石油烃(C10-C40)、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锰、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钠、亚硝酸根(以N计)、硝酸根(以N计)、氟离子、碘化物、硒;其中浑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pH值、砷、铜、铅、汞、镍、铝、银、铊、锡、石油烃(C10-C40)、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锰、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钠、亚硝酸根(以N计)、硝酸根(以N计)、氟离子、碘化物、硒检出浓度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锡检出浓度不超过依据HJ 25.3-2019推导出的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不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表水调查结果:地表水样品检出pH值、砷、铜、镍、锡、银、铊、石油类、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铁、锌、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钠、硝酸根(以N计)、氟离子、硒;浑浊度检出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其中pH值、砷、铜、银、石油类、锌、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离子、硒检出浓度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Ⅳ类标准限值,硫酸根、氯离子、硝酸根(以N计)、铁检出浓度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镍、铊检出浓度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钠检出浓度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锡检出浓度不超过根据导则HJ 25.3-2019等文件推导得出的第二类用地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底泥调查结果:底泥样品pH值为7.91~8.33,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中轻度碱化土壤。底泥样品检出砷、镉、铜、铅、汞、镍、铝、锡、硫化物、石油烃(C10-C40);其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不超过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锡检出浓度均不超过DB4403/T 67-2020中二类用地筛选值;铝检出浓度不超过《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 (RSLs) - Generic Tables》(EPA)Industrial Soil限值;硫化物检出值不超过《Canadian Soil QualityGuidelines,SQGs》农业土壤指导值。
(4)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经过对目标地块污染识别以及对采样检测结果的综合分析,地下水各项监测指标中除浑浊度超标外,其余指标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浑浊度超标是由悬浮物较多导致的,并且浑浊度为感官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其超标基本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本项目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因而,本项目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符合第二类用地的要求,无须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