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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高普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自行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投诉电话:12369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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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竣工验收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中山市黄圃镇雁西二路3号二楼1卡
建设单位: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广东高普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位于中山市黄圃镇雁西二路3号二楼1卡,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13°20\'46.93",北纬22°44\'56.79",东面是雁西二路,隔路为顺欣达五金制品厂,西面是空地;南面是百德王厨电,北面是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项目主要从事电磁炉配件、抽油烟机配件、塑料配件、铝箔烟管生产。项目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组成为主体工程、运输工程、办公生活、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设计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一期)实际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现有员工20人,项目设计年产电磁炉配件300万件、抽油烟机配件400万件、家用电器塑料配件100万件、铝箔烟管80万条,(一期)实际年产电磁炉配件200万件、家用电器塑料配件50万件。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履行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一)废气处理设施
项目注塑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VOCs、臭气浓度)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打磨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加强车间通排风后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处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三)噪声处理设施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措施减小噪声。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包装袋等)收集后委托天美固体废物治理(中山市)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其包装罐、含油废抹布及手套、饱和活性炭、废UV灯管等)收集后委托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转移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已完成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号:442000-2024-05033)。
三、验收监测结果
广东高普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高普检字NO:(2025)第YS0002号)表明: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负荷符合验收监测工况要求。
(二)废气
项目注塑工序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VOCs、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臭气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项目打磨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废气均达标排放。
(三)废水
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噪声
项目东面厂界所测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其余厂界所测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为达标排放。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0.0603吨/年,符合中(黄)环建表【2020】0072号“营运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大于0.395吨/年”的要求。
(六)公众意见调查
根据环评及环评批复文件,项目无需公共意见调查。
(七)环保设施去除效率
环评报告及批复未对处理效率提出明确要求。
四、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即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
中山市尚塑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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