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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地块
占地面积:14754.2m2
地理位置: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二期金嘉大道129号,地块地理中心坐标(经纬度):30.873849°N,120.958440°E
土地使用权人: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
未来规划:二类工业用地、公园绿地(不作为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这件显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的相关规定:“到2020年底,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8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8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到*开通会员可解锁*底,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7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7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公园绿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工矿用地(代码10)、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代码14),根据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嘉善县惠民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出具的《地块用途说明》,地块中北侧、南侧区域涉及规划为公园绿地部分不作为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因此不属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中所列的敏感用地,另外根据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本地块不属于甲类或乙类地块。
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相关规定,本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企业从事高仿真化纤面料的染色及后整理加工,属于印染行业中关停并转的原址用地,因此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中的丙类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初步调查结论
1、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二期金嘉大道129号,地块中心经纬度:30.873849°N,120.958440°E,调查面积约为14754.2平方米。
2、根据现场调查,本地块2001年以前为农田,2001年后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开始在该地块进行生产活动,主要从事高仿真化纤面料的染色及后整理加工,生产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停产,期间未有其他工业企业在本地块进行过生产活动。企业正式停产之后开始逐步进行腾退,截至目前地块内各构筑物、地下设施、生产设备、原料、产品等均已拆除和搬离,地块内现状为平整后的空地。
3、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布设16个土壤采样点、第一次检测每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4个样品,同时采集7个平行样,共计71个土壤样品;第二次检测,每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5个样品,同时采集1个平行样,共计6个土壤样品;另布设1个底泥监测点位,每个底泥监测点位采集1个样品,同时采集1个平行样,共计2个底泥样品。在地块内布设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和地块外1个对照点,共计10个地下水监测点位,第一次每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1个样品,同时采集2个平行样,共计12个地下水样品;第二次每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1个样品,同时采集2个平行样,共计12个地下水样品;另布设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一个地表水监测点位采集1个样品,同时采集1个平行样,共计2个地表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所列45项、pH值、锌、锑、氟化物、异丙苯、偶氮苯、五氯酚、2,3,4,6-四氯苯酚、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甲醛、丙酮、丙烯腈、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的35项指标(除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外)VOCs类共32项(常规27项与土壤因子保持一致,外加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异丙苯)、SVOCs类共30项(常规11项与土壤因子保持一致,外加五氯酚、2-氯苯胺、3-氯苯胺、4-氯苯胺、4-溴苯胺、2-硝基苯胺、2,4,6-三氯苯胺、3,4-二氯苯胺、3-硝基苯胺、2,4,5-三氯苯胺、4-氯-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2-氯-4-硝基苯胺、2,6-二氯-4-硝基苯胺、2-溴-6-氯-4-硝基苯胺、2-氯-4,6-二硝基苯胺、2,6-二溴-4-硝基苯胺、2,4-二硝基苯胺、2-溴-4,6-二硝基苯胺)、pH值、镍、镁、锡、硼、锑、甲醛、丙酮、丙烯腈、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石油烃(C10-C40)。地表水检测因子为GB3838-2002中表1的23项基本指标(除粪大肠菌群外)、氯化物、镍、锑、硼、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五氯酚、苯胺、苯并(a)芘、甲醛、丙烯腈。
4、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受检的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锌、氟化物检测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本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浑浊度、锰、总硬度、硫酸盐、硝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外其余检测因子浓度均未检出或检测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检测浓度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甲醛检测浓度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地块内第二次检测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锰、总硬度、硫酸盐、硝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为V类水质,其中浑浊度超标16.8倍、锰超标1.22倍、总硬度超标3.11倍、硫酸盐超标6.57倍、硝酸盐超标2.52倍、氨氮超标1.42倍、溶解性总固体超标1.87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给出的致癌和非致毒性参数主要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硝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并不包括在以上污染物中;而且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地下水中的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另外根据调查,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在此前提下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为V类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可满足地下水质量分类要求,不影响本地块作为二类用地开发使用,故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作为印染行业特征污染因子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在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检出,经查阅相关资料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污染源与迁移路径风险、人体健康风险、生态与环境风险等。第一次地下水检测AOX浓度范围在0.0784~0.14mg/L,和对照点AOX浓度0.137mg/L基本一致;第二次地下水检测AOX浓度范围在0.0431~0.117mg/L,和对照点AOX浓度0.137mg/L基本一致,且都远低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特别排放标准(8mg/L)。在考虑后续施工仅可能存在皮肤接触地下水等暴露途径的前提下,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较低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地块内第二次检测地下水样品中锰、硝酸盐的检测结果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根据风险评估计算结果,其最大超标浓度下的人体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本次调查报告仅适用于开发过程中按照第二类用地进行,若后期规划有变动,作为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等敏感用地开发,应按照一类用地重新开启调查。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各检测因子调查期间不存在关注污染物,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地块可作为工业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