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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益祥五金加工厂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江门市佰博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了《江海区益祥五金加工厂年产灯饰配件150万件、五金配件100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江江环审﹝2024﹞51号文予以批复,原则同意该项目进行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现需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
根据江门市信安环境监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J2506035102,具体见附件3)可知,项目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根据监测结果可知,生活污水出水口处所测的各类污染物均能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要求。
项目清洗废水、清槽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Fenton氧化反应+混凝沉淀+砂滤)处理后部分(清洗废水)回用于清洗工序,部分(清槽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的废水所测的各类污染物均能够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 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要求。
项目喷淋水可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项目喷粉固化废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由一套“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引至15米排放。根据监测结果可知,DA001排放口所测的非甲烷总烃达到《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达到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项目喷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滤芯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激光烟尘以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恶臭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项目厂界四周所测的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的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项目产生的设备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置、合理进行厂区布局、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距离衰减等以及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声级达到允许值的要求,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员工生活垃圾交给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废滤芯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喷粉粉尘渣回用于喷粉工序。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槽液、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桶交由供应商回收。
项目在厂区内设置一个5m2一般工业固废仓,地面已水泥硬底化,采取防雨、防晒、防渗等措施,各类一般工业固废分类堆放,并张贴一般工业固废仓标识。
项目在厂区内设置一个5m2危废仓,地面已水泥硬底化,门口设施漫坡,并采取防雨、防晒、防渗、防盗等措施,各类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并张贴相应标识,悬挂台账。
5、总量
依据江门市信安环境监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J2506035102)的监测结果,根据项目年生产2400小时,对本次验收的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经核算,本次验收的项目VOCs、NOx核算的总量为0.00552t/a、0.0408t/a,可见项目排放的VOCs、NOx均符合环评批复中提出的总量控制要求(VOCs≤0.0096吨/年、NOx≤0.060吨/年)。
6、总结论
通过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外排的废水、废气、噪声均能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可见,项目目前基本具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议通过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建议
(1)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好运行记录,严禁出现超标排放、总量超标排放;
(2)加强安全生产、加强环境管理;加强应急演练;杜绝事故排放;
(3)严格按照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及处理处置等;
(4)加强工作人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
公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检测单位:江门市信安环境监测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见附件
附件: